摘要:预缴表:根据财税〔2017〕58号,所有项目都需要预缴,本地项目(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异地项目服务发生地预缴。删除“跨县市、异地”。
一、增值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号)
要点:自2025年1月1日起,调整增值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主表:28栏简化表述,分情形表述;
附表1:对13a(建筑服务预收款)改为据实填写预缴税款;
预缴表:根据财税〔2017〕58号,所有项目都需要预缴,本地项目(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异地项目服务发生地预缴。删除“跨县市、异地”。
(一)补充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的填写说明。在填报口径不变的基础上,将“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调整为“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优化了销售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预缴税款的填报说明。
(二)调整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3a至13c行“预征率 %”栏次的填报口径。相关行次填表说明中,一是将“第13a至13c行‘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预征率 %’:反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调整为“第13a至13c行‘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预征率 %’:反映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二是将“第13a至13c行第14列,纳税人按‘应预征缴纳的增值税=应预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公式计算后据实填写”调整为“第13a行第14列,纳税人按规定据实填写;第13b至13c行第14列,纳税人按‘应预征缴纳的增值税=应预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公式计算后据实填写”。
(三)删除了建筑服务“异地”“跨县(市)”的表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因此删除《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中建筑服务“异地”“跨县(市)”相关表述,调整后的“(一)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包括纳税人跨县(市、区)(不含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及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两类情形。
二、增值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于2024年12月25日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法共6章,包括总则、税率、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征收管理、附则。政策解读参考:增值税法的37个变化点。
1.货物:属地
2.金融商品:属人和属地相结合
3.租赁不动产或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属地
4.销售其他服务、无形资产:属人和属地相结合
注:立法前为销售方或购买方在境内(属人原则)+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在境内销售: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三、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2027年12月31日以前,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
(四)《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2027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本公告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工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为小微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下为中小微企业……
(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2027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2.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本公告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案例:A 银行是一家通过 2022 年度监管部门“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2023 年第 3 季度,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为 3.55%,A 银行累计向 5 户小微企业发放 5 笔 1000 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其中:3 笔年利率为 6%,第3 季度确认利息收入 36 万元 (不含税,下同) ,2 笔年利率为3%,第 3 季度确认利息收入 12 万元。10 月份,A 银行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可按会计年度在规定的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中一种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方法一:A 银行 3 笔 6%利率【超过 LPR150%( 5.325%=3.55%× 150%) 】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不适用免征增值税优惠,应按照 6%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2.16 万元 ( =36 × 6%) 。2 笔 3%利率【未超过 LPR150% ( 5.325%=3.55% × 150% ) 】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可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0.72 万元 ( =12 ×6%) 。按照方法一,A 银行合计免征增值税 0.72 万元。
方法二:A 银行 3 笔 6%利率的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LPR150%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 ( 31.95=36×5.325% ÷6% ) ,可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1.917 万元 ( =31.95×6% ) ; 高于该笔贷款按照 LPR150%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 4.05=36-31.95 ) ,不能享受免税优惠,应按照 6%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0.243 万元 ( =4.05 × 6%) 。2 笔 3%利率的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均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 LPR150%计算的利息收入,可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0.72 万元 (=12*6%) 。按照方法二,A 银行合计免征增值税 2.637 万元。
(六)《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2027年12月31日以前,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四、留抵退税
2023年1月1日起留抵退税政策如下:
1.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退税,无退税门槛(注1,下同);
2.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退税,有退税门槛
3.其他行业企业:按比例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有退税门槛
注1:退税门槛,是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均>0,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50万元,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取消退税门槛,小微企业仅2022年12月31日前取消退税门槛。
文件依据:
(1)《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起,加大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的留抵退税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并一次性退还其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在2022年12月31日前,取消退税门槛,退税门槛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均>0,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50万元。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明确了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附件1已废止)。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自2022年7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同时明确了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的行业归属,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关于以主要经济活动确定行业归属的原则,以上一会计年度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应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比重最高的行业确定。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明确了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征管事项,修订并重新发布 了《退(抵)税申报表》。
(5)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印发《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1356号),明确养老托育行业纳税人可按规定享受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留抵退税政策。
五、加计抵减
2027年12月31日以前,对集成电路企业(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和工业母机企业(生产销售先进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允许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对先进制造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允许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详见:工信厅联财函〔2024〕248号(先进制造业)、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233号(工业母机)、工信部联电子函〔2024〕264号(集成电路)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允许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函〔2024〕248号),明确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233号),明确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六、扣减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24000元)。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7800元)。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政策依据:
1.《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 口, 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2.《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要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24000元)。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9000元)。
3.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2024年第4号)
七、差额纳税相关
(一)《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
自2024年12月1日起,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凡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对该城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注:自2024年12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理解:2024年12月1日前,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普通住房,以及北上广深之外的地区。2024年12月1日前,北上广深,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2024年12月1日起,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全国统一适用。
(二)《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
2023年8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注意:(1)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抵债不动产的作价,应当取得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2)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处置抵债不动产时,抵债不动产作价的部分不得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八、科研文教
(一)《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规定的公告》(2024年第4号)
1.《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规定》自2024年5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实施。
2.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以从事永久收藏、展示和研究等公益性活动为目的,通过接受境外捐赠、归还、追索和购买等方式进口的藏品,以及外交部、国家文物局进口的藏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3.免税进口藏品如需在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之间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拨、交换、借用,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并报送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备案。相关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无需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进口藏品如需在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之间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拨、交换、借用,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并报送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备案。相关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无需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2023年第71号)
2027年12月31日以前,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四)《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
2027年12月31日以前,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五)《关于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
2027年12月31日前: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100%、50%,印刷、制作业务100%先征后退政策;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六)《关于延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
2027年12月31日以前:
1.免征增值税
(1)经批准的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
(2)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2.简易计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九、改善民生
1.《关于延续实施供热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6号)
至2027年供暖期结束(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
2027年12月31日:
(1)增值税: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2)契税: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3)印花税: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免征印花税;
(4)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5)企业所得税: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金融、资本市场
(一)《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2号)
1.增值税
(1)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2)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3)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4)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2.个人所得税
(1)财产转让所得免征: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股息红利所得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由创新企业在其境内的存托机构代扣代缴税款,并向存托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对于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双边税收协定(安排)的相关规定予以抵免。
3.企业所得税
(1)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2)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据以发行创新企业CDR的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
4.印花税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创新企业CDR,按照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
2027年12月31日以前,对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上述期货交易中实际交割的货物,如果发生进口或者出口的,统一按照现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执行。非保税货物发生的期货实物交割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44号)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要点:2027年12月31日前,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四)《关于延续实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
2027年12月31日以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五)《关于延续实施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
2027年12月31日以前,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六)三部门明确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后适用税收政策问题(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22年第24号)
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纳入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后,适用现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
1.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2.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3.2027年12月31日前,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4.通过基金互认从内地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内地上市公司向该内地基金分配股息红利时,对香港市场投资者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或发行债券的企业向该内地基金分配利息时,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按照7%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由内地上市公司或发行债券的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该内地基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时,不再扣缴所得税。
(七)《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
见差额征税
(八)《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见小微优惠
(九)《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见小微优惠
(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见小微优惠
十一、医药相关
(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
2027年12月31日以前,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二)《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
2027年12月31日前,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往宿和伙食的业务(财税〔2000〕42号)
案例:由一起医疗纠纷看医美服务涉税问题
(三)四部门联合发布第三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公告2022年第35号)
链接: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对进口抗癌药品、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二、其他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5号)
对法律援助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
2027年12月31日以前,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
(三)《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
2027年12月31日前,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四)《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企业赞助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
对企业根据赞助协议向杭州亚运会组委会免费提供的与杭州亚运会有关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五)《关于延续实施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9号)
要点:2027年12月31日以前,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十三、进出口
(一)2024年4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关税法》共七章七十二条,包括总则、税目和税率、应纳税款、税收优惠和特殊情形关税征收、税收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政策解读参考:进出口关税条例与关税法条文比对。
同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同步施行。
(二)《关于应征国内环节税货物出口优化服务 规范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5年第8号)
要点:该公告是对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的管理规定。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指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等(详见财税〔2012〕39号),还包括2021年5月1日起,取消部分钢铁产品出口退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6号);自2024年12月1日起,取消铝材、铜材以及化学改性的动、植物或微生物油、脂等产品出口退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5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服务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9号)。
要点:自2025年4月4日起,境外旅客在已实施离境退税政策地区的“即买即退”商店购买退税物品时,签订协议书并办理信用卡预授权后,即可在该“即买即退”商店现场申领与退税款等额的人民币款项(以下称预付金)。
预付金金额=实退增值税额,实退增值税额=退税物品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退税率-退税代理机构办理退税手续费。
享受该服务措施的境外旅客需满足以下条件:在离境时经海关验核通过、按照协议书约定在承诺期限内于指定口岸离境且符合离境退税的政策规定,适用现行离境退税政策的退税物品均属于离境退税“即买即退”范畴。
已实施离境退税“即买即退”地区的退税商店,有意愿提供“即买即退”服务的,在与本地退税代理机构就预付金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即可成为“即买即退”商店。
旅客离境时,海关核验旅客身份和退税物品;退税代理机构审核购物退税信息无误后,当即解除信用卡预授权担保,并办结离境退税事项。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修改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自2025年4月27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主要包括四方面:
一是放宽退税商店的备案条件。有意愿即可备案成为退税商店,放宽了其中关于纳税信用级别的条件,在现行纳税信用级别A级和B级基础上,增加M级,允许新开商店在符合其他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成为退税商店。
二是下放退税商店备案层级。由原来向省级税务局备案,调整为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符合条件的商店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即可成为退税商店。
三是降低退税物品金额。由原来的500元人民币下调为200元人民币。即,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购买退税物品金额达到200元人民币,且符合其他相关规定的,即可申请办理离境退税。
四是上调现金退税限额。将现金退税限额由原来的1万元人民币上调至2万元人民币。即,退税金额未超过2万元人民币的,境外旅客可选择现金退税或银行转账方式退税。需要说明的是,银行转账方式的退税没有限额。
十四、增值税改革展望
2024年7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
(一)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和抵扣链条,优化共享税分享比例。
(二)研究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并为地方附加税,授权地方在一定幅度内确定具体适用税率。
(三)强化贸易政策和财税、金融、产业政策协同,打造贸易强国制度支撑和政策支持体系,加快内外贸一体化改革,积极应对贸易数字化、绿色化趋势。
来源:中汇信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