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释法:“背靠背”支付条款的法律解析|民营经济促进法解读

B站影视 欧美电影 2025-05-20 10:24 2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是中国第一部专门针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于2025年4月30日通过,5月20日施行。针对长期困扰民营企业账款拖欠的"三角债"问题,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大型企业以"背靠背"条款(即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支付条

以法律视角解读热点事件

2005年5月20日起,《民营经济促进法》开始正式实施。

《民营经济促进法》进一步明确“背靠背”付款条款的规制路径。

【立法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是中国第一部专门针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于2025年4月30日通过,5月20日施行。针对长期困扰民营企业账款拖欠的"三角债"问题,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大型企业以"背靠背"条款(即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支付条件)拖欠中小民营企业账款,并设置了专门的调解处置程序。(来源于网络新闻)

《民营经济促进法》细化对“背靠背”条款的约束, 设置了禁止条款的核心规定。对“背靠背”条款规避法律进行法理分析?(【以法为剑】文章专注于普法角度,只代表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背靠背”条款的法律概念

一、“背靠背”条款(Back-to-Back Clause):

又称“付款连锁条款”或“条件性付款条款”。指合同中约定付款义务方以收到第三方款项为向相对方支付的前提条件,将第三方付款风险转嫁给下游主体的条款。其核心是通过合同约定,将付款义务与第三方行为绑定,形成“风险转移”的交易结构。

通常出现在采购合同、服务合同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例如,总承包方在分包合同中约定“收到业主付款后向分包方结算”,或采购方以“按上游回款比例支付”为条件。

该条款一般约定为:供应商或服务商的收款权利依赖于采购方从第三方(如最终客户或上游供应商)处收到相应款项为前提。属于《民法典》第158条规定的,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形成背景和特征:

1、是商业实践需求的产物: 背靠背条款最初常见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总包方为缓解资金压力,将业主付款作为向分包方支付的前提,以维持项目运转。随着社会发展,该条款逐渐扩展至买卖合同、服务合同等领域,成为供应链中风险转移的常用手段。

2、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地位失衡的体现:大型企业(如总包方、采购方)利用市场优势地位,要求中小企业(分包方、供应商)接受以第三方付款为前提的条款,将业主或上游客户的付款风险转嫁给处于弱势的中小企业,导致中小企业面临账款拖欠问题。

3、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风险转嫁性:将本应由付款方承担的第三方违约或破产风险转移至收款方,导致中小企业资金链压力增大。

合同相对性:条款涉及第三方行为,看似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但实际未对第三人创设义务,仍受合同相对性约束。

履行期限不确定性:第三方付款时间或可能性不明确,导致主合同付款义务履行期限模糊,可能引发长期拖欠争议。

三、法律属性分析:部分大型企业通过背靠背条款规避政策约束,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形成“合法化”的风险转移机制。

1、该条款属于“付款期限不明确”的履行义务约定的非附条件或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将合同履行依赖于第三方行为,看似符合合同相对性原则,实则将风险转嫁至中小企业。从而规避《民法典》第158条关于条件成就的规定。

2、利用格式条款与优势地位,大型企业通过拟定标准合同条款,迫使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风险分配

3、信息不对称导致履行障碍:中小企业通常无法掌握大型企业与第三方的合同履行情况,难以监督或主张权利,导致条款实际成为“无限期拖延支付”的工具。

“背靠背”条款属于法律禁止规定的无效条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2024 〕11 号)(2024 年 8 月 27 日)

该批复第一条规定:“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的,因其内容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该约定条款无效。”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禁止不合理条件:禁止大型企业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或条件,要求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

效力认定:明确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间的“背靠背”条款因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八条,构成“不合理交易条件”,应认定无效。

以上提到的“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的”就是“背靠背”条款。

《民法典》的规制:

公平原则:条款导致风险分配失衡,违反公平原则。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的缔约地位不对等,条款将系统性风险转嫁至弱势方,违背实质公平。即使条款未明确违反行政法规,若导致显失公平,仍可能被认定无效。

合同目的:条款未突破合同相对性,但因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合同目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条款可能导致收款方长期等待,合同目的落空,损害交易安全。

《民营经济促进法》,强化对中小企业权益的特殊保护,遏制大型企业滥用优势地位。

民营经济促进法对“背靠背”条款的规制

一、《民营经济促进法》进一步细化对“背靠背”条款的约束,设置禁止条款的内容: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及时向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应当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账款,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的条件。

2、保障合同稳定性。不得以人员变更(换届、人员更替等)为由;不得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为由;禁止以内部流程(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为由。违约,拒绝或者拖延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

3、 地方政府需预防和清理拖欠账款,鼓励协商、调解解决争议。(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 )

二、规避法律风险的合规建议

大型企业合规措施:

避免滥用条款:在采购等相关合同中直接约定明确付款期限,减少第三方依赖。

履行主动催收义务:若因上游拖欠导致付款延迟,需积极主张债权并通知下游。

中小企业应对策略:

审慎签约:要求明确付款时间及违约责任,拒绝不合理风险转嫁条款。

证据收集:若对方怠于催收,收集证据证明其过错。

行业规范与政策衔接:依据《最高法批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禁止性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不得设置“背靠背”条款,中小企业可直接要求付款。

结 语

“背靠背”条款的规制是国家优化营商环境、保护中小企业的重要举措。通过《最高法批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及《民营经济促进法》的联动,形成了“禁止条款+明确责任+司法救济”的完整链条,实现市场风险的合理分配。

来源:以法为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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