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某网络公司(以下称B公司)是某动图制作与分享网站(以下简称涉案网站)的运营者。在该网站平台上,用户可以将通过截取电影、电视剧等片段制作而成的GIF动图表情包上传,与其他网友进行分享。
平时在网络上聊天
你会使用各种各样的“表情包”吗?
尤其是一些知名影视片段中的“名场面”
制作而成的表情包
但是要注意了!
这样的表情包却有可能变成“侵权包”
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就审结了一起涉“表情包”侵权案件
电影片段被制成“表情包”
运营网站被诉侵权,法院判了
据报道,近日,某短视频公司(以下称A公司)享有涉案电影《大话西游之》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
某网络公司(以下称B公司)是某动图制作与分享网站(以下简称涉案网站)的运营者。在该网站平台上,用户可以将通过截取电影、电视剧等片段制作而成的GIF动图表情包上传,与其他网友进行分享。
经调查发现,涉案网站存在39张带有涉案电影相关关键词的动图,供公众浏览、下载。
杨浦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电影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从涉案电影连续画面中分离出的一部分片段或者定格画面,亦属于视听作品的组成部分,原告通过授权取得涉案电影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提起诉讼,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针对涉案动图是否构成合理使用问题,首先,涉案动图均完整截取自涉案电影,用户对涉案电影画面内容几乎没有进行独创性的处理,并没有形成新的表达;其次,涉案动图已经对其截取的部分涉案电影的单帧画面或连续片段构成实质性替代,公众可以通过涉案动图获得部分涉案电影的画面;再次,涉案动图的传播可能会影响原告授权业务的正常开展。故法院认为,涉案动图在涉案网站上的传播不构成合理使用。
针对被告是否存在主观过错问题,法院认为,涉案电影具有较大的受众群体和一定的知名度,且从B公司工作人员在审核涉案动图时主动添加的“内容”“标签”和对动图做的“归类”可以看出,B公司作为专业动图制作、分享平台的运营方,应当知道用户上传涉案动图可能构成侵权,却未尽到基本的注意和管理义务,对侵权后果的产生具有主观过错,构成帮助侵权,应承担相应责任。
据此,杨浦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B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50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生活中使用影视剧“表情包”
会被认定侵权吗?
实际生活中
将影视作品里的“经典场景”做成表情包
在聊天或社交平台上分享和使用
是否会被认定侵权?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叶兰表示:
如果原封不动截取自原影视剧内容的动图,这些表情包的传播可能会给影视作品权利人的受众市场产生替代作用,使用这样的动图会有比较高的侵权风险;如果使用传播的动图是经过二次创作的表情包,其表达的内容超出了原影视作品本身的表达内容,传播该类表情包的侵权风险就比较低;
如果是亲朋好友之间点对点的传播,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构成侵权的风险较低。
来源:西陵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