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现代警察概念是如何形成的?

B站影视 内地电影 2025-05-20 07:00 2

摘要:“警察”一词在我国古代典籍中便已现身,唐代颜师古注《汉书》时“密令警察,不欲宣露也”一句中,“警察”作动词,意为警戒、纠察。近代意义上该词的使用源于晚清,据意大利汉学家马西尼考证,受清廷差遣赴日的傅云龙在 1890 年出版的《游历日本图经余记》里,将近代日本“

#律师来帮忙#

“警察”一词在我国古代典籍中便已现身,唐代颜师古注《汉书》时“密令警察,不欲宣露也”一句中,“警察”作动词,意为警戒、纠察。近代意义上该词的使用源于晚清,据意大利汉学家马西尼考证,受清廷差遣赴日的傅云龙在 1890 年出版的《游历日本图经余记》里,将近代日本“警察”一词带回中国,此为“回归借词”。晚清时期,日本法学著述在华传播,公法意义上才真正提及“警察”概念,如留学生迻译的清水澄《行政法各论》就有所阐述,还有留学人士参考日本学者著作编写行政法著作,如夏同龢《行政法》“警察之观念”部分,从中可见清末公法研习者接受含积极目的要素的警察概念可能性较大。

近代中国首部行政法教科书作者钟赓言称,警察是内务行政中以国家权力限制人民自由以维持公共秩序的部分;范扬认为国家为维持社会秩序可行使命令强制权,此即警察权,基于该作用的就是警察;白鹏飞指出国家为治安目的行使命令强制人民之作用即为警察。三人以维持秩序、限制自由等为要素,采纳彼时日本通说。尽管白鹏飞师从美浓部达吉,钟、范受其影响大,但在警察概念上更倾向京都学派佐佐木惣一。管欧见解独特,虽“减少公共危害”似近德国“危险防止”,但论述时仍置于“维持公共秩序”之下,更近日本学说。此外,赵琛等学者舍弃目的要素,以手段定义警察,当时学者多在学理层面抽象警察概念。

此前,警察学教科书多将警察概念囿于维护公共安宁秩序的消极目的,自‬上‬世纪30年代中期起,‬有学者提出警察职能应涵盖促进人民福利的积极面向。范扬‬早期将警察目的局限于“维持社会秩序”,后于1940年《警察行政法》中突破该限定,主张以法律性质界定警察,认为具有命令强制性质的行为,无论除障还是依特别法增进福利,皆属警察范畴,如为城市美观限建、为畜产改良查种等积极福利行为,均可视为“转化意义”的警察。此转变或因战时社会动荡,当局借立法扩张警察权,加之“新生活运动”推动,促使学者将增进福利纳入警察概念,虽具实定法色彩,却与美浓部达吉的“学问上警察概念”殊途同归。

新中国成立后,旧法律体系瓦解,传统法学与警察概念重塑。建国前夕,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指出,军队、警察等是国家压迫阶级的工具,是暴力而非“仁慈”之物。此观点契合马克思主义国家观,列宁也曾将警察称作国家政权的强力工具。同时,该论断与革命历史经验相呼应,如1927至1937年间上海警察对共产党的破坏。基于此,建国初期公安部门首要任务是镇压反革命。1957年《人民警察条例》将此警察观以法律形式确立。1995年《人民警察法》虽减少政治性措辞,但马克思主义国家观下的警察观念影响犹存。至今,仍有学者视警察为实现统治的重要工具,其目的扩展至国家管理与统治。

新中国成立后,“警察”日常用语意义凸显,指代“具有武装性质、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治安秩序、行使警察职权、履行职责的公职人员”。相应地,“警察行政”“警察行为”与“警察行政法”也特指警察执法主体的行政活动及相关法律。因“警察”概念身份化,当代国内行政法研究者不再以“警察行政”概括多领域防危排害活动,而是将“警察行政法”作为独特部门行政法研究。此身份化概念源于实定法,如《人民警察法》第2条对对警察任务及范围的界定。与战后日本不同,我国虽在实定法上实现警察概念“身份化”,但通说未从警察任务条款中解读出作为国家活动的警察概念,而日本学者则可从其警察法中推导。

我国‬主流通说认为警察是公法上的国家行政权力的一部分,有学者提出“理论意义”上的警察概念,强调其目的是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改革发展,但这一界定过于宽泛。高文英等学者引入了“实质警察”与“形式警察”、“学理警察”与“实定法警察”的区分,借鉴了德国、日本及台湾地区的理论,虽有一定借鉴意义,但也存在对概念区分不清、忽略组织法属性及受时代背景影响的问题。另有学者指出台湾地区对警察目的的理解偏于泛化,忽视了实质与形式的界分。刘茂林则从宪法层面提出“公安”与“警察”不必作语义区分,强调其制度对应人民警察职责,虽触及实质内核,但仍未能突破形式与实质警察概念的内在张力。

自近代以来‬,公法领域内的“警察”一词在我国经历了复杂的概念内涵嬗变。早期,它被视作基于消极目的而开展的国家活动,着重于应对危险、维护基本秩序。随着时代演进,其角色逐渐转变为行政执法主体,承担起更为多元、积极的执法职责。从理论层面看,“警察”从“学问上的概念”逐步转化为实定法上明确界定的概念,获得了法律上的权威性。其涵盖范畴也从侧重作用法层面的统合性概念,转变为聚焦组织法层面的概念。在当代,无论实定法规定还是公法学通说,都已摒弃传统宽泛意义上的警察概念,“警察”在公法语境下,不再统合各类具有共性的行政活动,而单纯指代名为“警察”的执法主体。

来源:知更说法一点号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