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解答:依据《住房租赁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第三款的规定,租赁住房单间租住人数上限和人均最低租住面积,应当符合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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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过程中遭遇群租房,有租客租赁过道及阳台居住,由此影响到同样作为租客的我正常出入房间。想问,这种群租房合法吗?
解答:依据《住房租赁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第三款的规定,租赁住房单间租住人数上限和人均最低租住面积,应当符合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出租居住房屋,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前款所称居住面积,是指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的使用面积。就您所述情形而言,租赁住房单间租住人数上限和人均最低租住面积,应当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群租房”“隔断房”等乱象所涉住房租赁合同可能因标的物违法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或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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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作为被执行人,能否追加该公司股东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解答:依 据《公司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司法实践中,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可以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被追加的股东为公司的,由于该公司的股东不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人,申请执行人无权在执行中申请追加该公司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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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公司欠我公司货款两年未付,现有传闻说这家公司可能要被市场监管部门强制注销公司登记了。想问,这种情况下,我公司能否提出异议?
解答:依据 《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公告期内,相关部门、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拟强制注销公司登记有异议的,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异议。相关部门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异议理由和相关材料。债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异议理由和下列材料:(一)异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主体资格文件、联系方式;(二)表明异议人与拟被强制注销登记的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材料;(三)其他相关材料。异议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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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法院主要管辖哪些类型的案件?
解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网络数据权属、侵权、合同纠纷;(二)网络个人信息保护、隐私权纠纷;(三)网络虚拟财产权属、侵权、合同纠纷;(四)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五)网络域名权属、侵权、合同纠纷;(六)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产生的纠纷;(七)签订、履行行为均在网络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八)因行政机关作出网络数据监管、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监管、网络不正当竞争监管、网络交易管理、网络信息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产生的行政纠纷;(九)检察机关提起的网络公益诉讼案件。符合前款规定的涉外民事案件以及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事案件,由互联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相关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互联网法院管辖其他特定类型的网络民事、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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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计价方式或计价标准,一方当事人能否对工程款结算再进行司法鉴定?
解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处理。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对工程量或者工程范围均无异议,可以以约定的计价方式或计价标准计算出工程款的,则法院不会允许一方当事人对工程款结算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如果当事人就计价方式或计价标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或者对计价方式或计价标准进行了约定,但对工程量或者工程范围存有异议,无法计算工程款的,可以对工程款结算进行司法鉴定。
本期在线解答律师:
金玮律师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编辑 | 朱洁
责编 | 陆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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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名侦探柯西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