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5件涉鸟类保护刑事典型案例。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田心则表示,此次发布五个典型案例,既是要有力震慑破坏鸟类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同时也要更好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
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5件涉鸟类保护刑事典型案例。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田心则表示,此次发布五个典型案例,既是要有力震慑破坏鸟类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同时也要更好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澄清纠正社会公众在鸟类保护方面存在的一些认识误区。
白鹭。谢建国 摄
误区一:画眉等常见观赏鸟可随意猎捕、交易
很多人认为画眉鸟是常见的观赏鸟,猎捕、买卖不违法。但从案例一陈某铭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中可知,画眉鸟已于2021年被列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全面禁止猎捕与交易。
画眉。林武 摄
因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取得省级林草部门核发的特许猎捕证;因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的,应当依法经省级林草部门批准;运输、寄递、携带应持有有关批准文件等。
“即使是以前常见的观赏鸟,如画眉鸟、蒙古百灵等,被纳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后,将受到法律更为严格的保护,随意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的行为将有可能构成犯罪。”田心则说。
蒙古百灵。徐永春 摄
误区二:“三有动物”保护力度小可随意捕猎
“三有动物”是指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此次发布的案例三张某、姜某文、章某重非法狩猎案中,涉及的棕头鸦雀即属于“三有动物”。
“有人认为‘三有动物’的保护级别低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捕猎、销售没关系。我们要严肃指出,这是严重的认识错误。”田心则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猎捕“三有”鸟类,应当取得狩猎证;出售、运输、寄递、携带“三有”鸟类,应当提供狩猎、人工繁育等合法来源证明。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三有”鸟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有可能构成非法狩猎罪,像张某等人就因非法猎捕棕头鸦雀被判处有期徒刑。
误区三:出于食用、滋补等目的捕杀野生鸟类可逃避法律制裁
近年来,个别非法捕猎、食用野鸟视频在网络平台肆意传播,向公众传播极其错误的观念。有人认为,出于食用、滋补等目的捕杀野生鸟类情有可原,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
田心则指出,从法律层面来看,这种想法是完全错误的。野生鸟类在生态系统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每一种野生鸟类的生存都维系着生态的平衡。无论出于何种目的,非法捕杀野生鸟类都有可能破坏生态环境,触犯法律的,都要依法受到制裁。
案例二董某君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中,董某君大肆猎捕包含大量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黄胸鹀在内的野生鸟类,主要目的就是给其家人食用,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所以,不能以食用、滋补等任何所谓‘合理’的目的为借口去非法捕杀野生鸟类。”田心则说。
误区四:收购、运输野生鸟类幼鸟、蛋卵不违法
有人认为幼鸟、鸟蛋不起眼,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不违法,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田心则强调说,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鸟类幼鸟及蛋卵,会破坏野生鸟类的自然繁殖规律,导致种群数量减少,破坏生物多样性。因此,无论是野生成年鸟类,还是幼鸟、蛋卵,未经合法批准,进行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的,都有可能触犯法律,甚至构成犯罪。
此次发布的案例四陈某范等七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中,李某等人就因通过掏窝、网捕等方式猎捕野生苍鹭、灰雁等幼鸟及蛋卵,并出售给陈某范而获刑。
苍鹭。谢建国 摄
池鹭。李俊 摄
误区五:网络销售、跨省运输野生鸟类难被查处
随着网络和物流的发展,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拍卖、跨省空运、公路运输等方式销售野生鸟类,认为这种方式更隐蔽,不易被发现。
但从案例三张某等人网络销售棕头鸦雀、案例五冯某海等人跨省运输蒙古百灵、画眉等均被查处可以看出,公安机关依托“专业+机制+大数据”新型警务运行模式,充分发挥情报导侦优势,紧盯跨区域职业化犯罪团伙和鸟类迁飞时段,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打击破坏鸟类资源犯罪行为。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以为通过网络销售、跨省运输等方式和渠道就可以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人,一定要放弃幻想,切勿心存侥幸。” 田心则说。
棕扇苇莺喂大杜鹃。马晓光 摄
来源:读特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