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囤积行为的法律规制困境与出路探究

B站影视 韩国电影 2025-05-19 12:01 1

摘要:引言:商标作为现代商业社会中企业核心无形资产与市场竞争关键标识,其价值日益凸显。然而,在商标价值攀升的背景下,商标囤积行为也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严重扰乱商标注册与使用秩序,损害市场公平竞争环境。我国现行《商标法》律体系虽已关注商标囤积问题并制定相关规制

引言:商标作为现代商业社会中企业核心无形资产与市场竞争关键标识,其价值日益凸显。然而,在商标价值攀升的背景下,商标囤积行为也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严重扰乱商标注册与使用秩序,损害市场公平竞争环境。我国现行《商标法》律体系虽已关注商标囤积问题并制定相关规制条款,但在实际运行中仍面临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审查机制的局限性、处罚力度不足等多重困境。通过深入分析国内外典型案例、法律规制现状及实践挑战,本文提出细化认定标准、强化行政监管和技术赋能等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完善建议,旨在构建更加科学有效的商标囤积行为法律规制体系,维护商标制度的正常运行和市场公平竞争。

一、商标囤积行为的界定与危害

商标囤积行为是指申请人不以实际使用为目的,大量申请注册商标并囤积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从实践来看,商标囤积行为在表现形式上具有多样性,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类:系统性囤积(如一家公司申请注册200余件或500余件商标),跨类别注册(如奶茶店注册农药类商标),代理机构参与(如商标代理机构联合“空壳公司”进行批量注册),以及针对公共资源的抢注(如抢注网红姓名、地名、风景名胜名称等)。商标囤积行为的核心特征在于“非使用目的”与“恶意”,即申请人明知自己申请注册的商标并非基于实际使用需求,而是意图通过囤积商标获取不正当利益。

商标囤积行为给商标制度、市场竞争秩序及社会公共利益带来多重危害。

(一)商标囤积阻碍商标制度健康运行

商标制度的核心目的是通过赋予商标权人专用权,激励其对商标进行使用和培育,使其发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承载企业商誉的功能。然而,商标囤积者将商标作为一种投机工具,大量囤积却不使用,导致这些商标无法在市场上发挥应有的识别作用,浪费了宝贵的商标资源,破坏了商标制度的激励机制。

(二)商标囤积严重破坏市场竞争公平秩序

由于商标资源具有有限性,囤积者大量抢占商标资源,使得其他具有真实使用意图的经营者难以获得所需的商标,增加了市场准入难度和成本。例如,一些新兴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可能因为心仪的商标已被他人囤积,不得不花费大量时间和金钱去购买商标或进行商标异议、无效宣告等程序,这无疑阻碍了企业的正常发展和市场创新活力。

(三)商标囤积造成社会资源浪费

商标注册申请需要耗费申请人一定的时间、精力和费用,同时也需要商标审查机构投入大量行政资源进行审查。囤积者的大量恶意申请行为不仅浪费自身的资源,也导致商标审查机构有限的行政资源被用于处理不合理申请,影响对正常商标申请的审查效率,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此外,商标囤积行为还可能引发司法资源浪费,导致大量商标异议、无效宣告及侵权诉讼案件进入司法程序,耗费法官的时间和精力以及诉讼费用,进一步加剧司法资源紧张。

二、我国商标囤积行为法律规制的现状

我国现行商标法律体系已对商标囤积行为予以关注并制定了一系列规制条款。《商标法》第四条明确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这一条款从源头上对商标囤积行为进行规制,强调商标注册应以使用为目的。此外,《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该条款进一步对已注册的囤积商标提供无效宣告的救济途径。《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则规定了“撤三”制度:“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这一制度旨在督促商标注册人积极使用其注册商标,防止商标资源的闲置和浪费,对商标囤积行为也具有一定的规制作用。

在行政监管层面,国家知识产权局等相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打击商标囤积行为。一方面,加强商标注册审查环节的监管力度,在实质审查过程中综合考量申请人的商标申请量、申请动机、使用意图等因素,对明显超出正常经营需要且无合理使用解释的申请依法予以驳回。另一方面,建立了商标监测机制,通过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及时发现商标囤积等异常行为,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近年来,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一些地方的商标管理部门开始尝试将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于商标审查和监测工作中,提高审查效率和精准度。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商标囤积行为进行了严格认定和处理。例如,在金佰利诉中山市力高电器有限公司商标无效案中,法院认定力高公司大量注册与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动机难谓正当,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囤积行为。在”无印良品”商标权属纠纷案中,法院认定北京棉田公司恶意抢注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在“长高电新”商标恶意诉讼案中,法院不仅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还对原告及其关联公司作出了罚款10万元的司法惩戒决定,并维持了商标局对案涉商标的无效宣告。这些司法裁判为受到商标囤积行为侵害的当事人提供了救济途径,同时也通过明确的法律后果对潜在商标囤积者形成了威慑。

三、商标囤积法律规制面临的困境

尽管我国已初步建立起商标囤积行为的法律规制框架,但在实际运行中仍面临诸多困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法律规定的模糊性是商标囤积规制面临的首要问题。《商标法》第四条中“不以使用为目的”和“恶意”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导致实践中判断困难。例如,如何准确判断申请人是否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是依据申请数量、申请类别还是其他因素?同样,对于“恶意”的认定,法律缺乏具体列举和解释,导致不同审查人员或法官在理解和判断时可能出现偏差。如有的法院以“抢注数量”为核心,有的则侧重“攀附意图”。这种模糊性不仅影响了法律的确定性和权威性,也为囤积者提供了规避法律的空间。此外,《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其他不正当手段”的表述同样较为笼统,对于新型商标囤积行为的认定存在争议,难以形成统一标准。

审查机制的局限性体现在技术手段滞后和人工审查压力大。目前,商标审查主要依赖人工,审查人员面对海量商标申请难以进行全面深入的审查,特别是对于隐蔽性较高的囤积行为(如申请人通过分散注册、委托多个主体注册等方式规避审查)。审查系统的技术手段虽有所提升,但在对商标申请的关联性分析、申请人意图判断等方面仍显不足。例如,针对利用网络热词、新兴概念进行商标囤积的行为,审查系统可能无法及时、准确判断其潜在风险。此外,审查周期虽有所缩短(2022年平均审查周期为4个月),但异议审查周期仍长达11个月,与囤积者快速转让牟利的模式形成时间差,导致维权滞后。

程序冲突也是审查机制的局限之一,撤三程序的1年保护期限制与商标注册审查周期的重叠,使得真正权利人难以及时获得商标权,形成“程序空转”。行政处罚措施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处罚力度不足和执行难。

目前,对商标囤积行为的行政处罚金额通常较低,如上海松江商标代理机构案中,商标代理机构被罚款6万元,6家申请人分别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但与商标囤积者可能通过转让商标所获取的巨大利益相比,罚款成本微不足道。在民事赔偿方面,由于商标囤积行为造成的损失难以准确量化,权利人维权成本高、收益预期低,进一步削弱了法律威慑力。此外,囤积者可能通过注销公司或转移资产规避处罚,如“长高电新”案中猴某公司无实际经营场所,增加了行政处罚的执行难度。

四、国内外商标囤积典型案例对比分析

通过分析国内外商标囤积典型案例,可以更加清晰地理解商标囤积行为的表现形式、危害后果以及各国规制路径的差异。

(一)国内典型案例:

1.宜昌市市监局科长被举报非法囤积商标获利事件

事件经过:2024年4月28日,柒小对卤粉拌面创始人王某某实名举报湖北省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标地标科科长覃某某,称其假借母亲熊某某的名义非法囤积上百个商标获利,其中包含宜昌多地地名商标。熊某某在多个类别的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了 “七对”“七对餐馆”“高家堰”“雨雾冰雪”“亲七对”“芝兰谷” 等共计122件商标。王某某曾因经营需要向熊某某求购 “七对” 商标权,因对方坚持高额报价多次求购未果,反被其恶意打击报复。

处理结果:2024年4月29日,宜昌市纪委监委发布通报称,已成立调查组启动调查程序,并对覃某某作出停职接受调查的决定。

2.猴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等商标囤积及恶意诉讼案

事件经过:2022年11月,猴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其关联公司长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起诉长某科技股份公司,提出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等六项诉讼请求。法院查明,猴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成立,2022年围绕 “长高” 商业标识申请并获准注册案涉12枚 “长高电新” 商标,并以案涉商标使用权出资注册成立长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两原告无实际资金、生产场地、设备和人员,未使用案涉商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此外,猴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还与其他多家关联公司多次、大量申请注册与其企业性质、经营范围无关的500余枚商标。而被告长某科技股份公司于1998年成立,2006年起在第9类与电力设备相关的商品上陆续注册“长高”系列商标,“长高”“长高电新” 经过其持续使用和推广,在电力设备及新能源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与影响力。

处理结果: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原告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宣告案涉12枚 “长高电新” 注册商标无效。一审法院认为两原告行为构成恶意诉讼,裁定驳回起诉,并对两原告罚款10万元。两原告不服申请复议,湖南高院审查后驳回复议申请,维持一审裁定结果。

3.广州某商标代理公司违规代理案

事件经过:广州一家公司在近一年半时间内,受58家公司委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635件商标注册申请,其中部分商标与同名公司注册、使用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涉及商标数量224个。该公司通过在多地登记与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名称完全相同的公司,在相同商品上提交相同或相近似商标的注册申请。

处理结果: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立即改正,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公司予以警告,并处罚款60000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警告,并处罚款20000元。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停止受理该公司办理商标代理业务十二个月,并在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告。

国内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利用职务或公共资源进行囤积,如宜昌市市监局科长覃某某借母亲名义注册122件商标(含地名商标)高价求售,关联主体间形成隐蔽的囤积链条。

二是无真实使用意图的批量抢注,如猴某数字科技公司成立仅1年便注册500余枚商标,且无生产经营活动,单纯以商标权出资并发起恶意诉讼索赔1000万元。

三是组织化、产业链化特征明显,如广州某商标代理公司为58家企业代理635件商标申请,覆盖多类不相关商品,刻意模仿在先知名品牌。

四是恶意诉讼与商标囤积联动,如猴某公司与关联企业凭借囤积的 “长高电新” 等商标发起诉讼,企图通过程序滥用获取不正当利益,最终被法院认定为恶意诉讼并处罚款。

(二)国外典型案例

1.“DEMARSON” 商标无效宣告案

案件背景:申请人DEMARSON公司称其“DEMARSON”商标有一定知名度,而泉州宏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注册的争议商标与该商标相同。经查明,泉州宏康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设立多家公司,注册600多件商标,其中很多抄袭其他品牌。

案件结果:商标主管机关认定该行为违反商标法,扰乱商标注册秩序,裁定争议商标无效,对注册方及关联公司密切监管,体现了对恶意囤积商标、攀附他人商誉行为的打击。

2.“PLATINUM” 系列商标无效案

案件背景:波兰石油公司ORLEN International Trading(Suzhou)Co., Ltd.及其母公司Polski Koncern Naftowy ORLEN Spółka Akcyjna 称拥有 “PLATINUM & DESIGN”商标在先权利,而ORLEN Lubricants(Wuxi)Co., Ltd.未经授权注册七个“PLATINUM”系列商标。同时,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还注册众多与其他润滑油品牌相似的商标,存在恶意注册行为。

案件结果:商标主管机关经审查认定,“PLATINUM”系列商标的注册构成恶意,违反商标法相关条款,打击了恶意囤积和模仿知名商标的行为。

3.美国金佰利国际公司与中山市力高电器有限公司商标纠纷案

案件背景:美国金佰利国际公司就中山市力高电器有限公司在第9类商品上注册的 “金佰利;SUPERMARK”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法院审理发现,中山市力高电器有限公司除该争议商标外,还在多个类别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200多件,其中包含多件与在先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案件结果: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中山市力高电器有限公司大量注册囤积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撤销原裁定,责令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裁定。

国际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批量抢注特征显著,如美国金佰利国际公司与中山市力高电器有限公司商标纠纷案中,中山市力高电器有限公司除争议商标外,在多个商品类别申请注册商标200多件;在“DEMARSON”商标无效宣告案里,泉州宏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设立多家公司,注册600多件商标,这种大量申请商标的行为远超正常经营所需 。

二是攀附知名品牌意图明显,像刘某囤积商标案中,刘某共申请129件商标,其中包含“acer”“双星”等知名商标以及与国外知名品牌相近的商标;波兰石油公司与ORLEN Lubricants(Wuxi)Co., Ltd.的商标纠纷里,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注册众多与其他润滑油品牌相似的商标,明显是想借助他人品牌的影响力来获取利益 。

三是跨类别注册普遍,不少商标囤积者并非基于自身业务发展进行注册,而是广泛跨类别申请商标。例如郑州卓致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多个与自身电子科技业务无关的类别上申请注册五百余件商标,涵盖“酷狗”“巴宝莉”等知名品牌,此类行为严重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 。

四是以谋取不当利益为目的,囤积者通过高价转让商标、发起恶意诉讼等方式来获利。如泰国皇家50R集团长期大规模抢注中国知名商标,注册后未实际运营多数商标,仅通过诉讼或和解牟利;猴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等无实际经营,却凭借囤积的商标发起诉讼,试图索取高额赔偿。

国内外案例对比:

✔ 共性特征国内外囤积者均通过大量申请商标,抢注知名商标、地名、人名等行为、跨行业跨类别“广撒网”抢占资源,远超正常经营需求,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且试图利用他人商誉牟利。

✔ 差异特征国外更依赖法律程序滥用。部分国外案例通过商标诉讼程序(如美国金佰利案)发起侵权主张,利用司法程序施压牟利;国内则出现“代理机构+空壳公司”产业链(如上海松江案),组织化特征更突出。

五、完善商标囤积行为法律规制的建议

针对商标囤积行为法律规制面临的困境,结合国内外实践经验,提出以下完善建议:

首先,细化法律认定标准。一是明确“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判断标准,可综合考虑申请人的经营范围、实际经营状况、商标申请数量与经营规模的匹配程度、以往商标使用情况等因素。例如,规定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申请注册的商标数量超过其经营范围所需合理数量一定比例的(如超过行业平均水平5倍),若无正当理由,可推定其不以使用为目的。二是明确“恶意”的认定标准,列举如大量模仿、抢注他人驰名商标或较高知名度商标,抢注知名人物姓名、知名企业商号,抢注地名、风景区名称、山川名称等公共资源,以及针对同一企业驰名商标反复恶意抢注等具体情形。三是区分防御商标与囤积商标,借鉴日本经验,对防御商标设定使用要求,如主商标需达到驰名程度,且防御注册需证明跨类别使用易混淆。四是明确“大量”的量化标准,参考实务中形成的共识,如单主体年申请量超过100件或总持有量超过500件,且非核心类目占比超过50%的,可认定为囤积行为。

其次,优化商标审查机制。一是引入“使用宣誓”制度,借鉴美国经验,在商标注册后第5-6年要求注册人提交使用证据,未提交则直接撤销,增强使用约束。二是缩短撤三程序保护期,将“撤三”撤销后的1年保护期改为6个月,减少维权时间差。三是完善异议程序并联化,允许撤三与商标注册申请同步审查,避免程序冲突。四是加强审查技术支持,推动AI系统功能扩展至跨类别注册分析、关联申请人识别及公共资源抢注预警,建立区块链技术连接企业登记、商标申请、使用记录等数据,实现风险评估智能化。

再次,强化行政监管与处罚措施。一是完善信用监管机制,将囤积行为纳入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建立“信用等级+负面清单”分类监管模式。例如,参考国家知识产权局2025年信用评价试点方案,对商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信用计分,设定A/B/C/D等级,对D级机构实施禁止承接新业务等惩戒措施。二是建立黑名单与联合惩戒制度,对囤积者实施市场准入限制(如禁止参与政府采购)、融资限制等措施,并公示名单形成社会监督。三是提高行政处罚力度,参考韩国经验,对囤积商标行为设定更高罚款标准,如根据商标数量和牟利情况,设定10万至50万元的罚款幅度,增强处罚威慑力。四是落实“处罚到人”的双罚制,如松江案中对商标代理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同时处罚,形成对囤积产业链的全面打击。

最后,构建商标使用与转让的综合规制体系。一是建立商标使用承诺制度,要求申请人注册时提交未来3年使用计划及可行性报告,未提交或虚假陈述直接驳回。二是限制商标转让次数,对同一商标在有效期内转让次数设定上限(如不超过2次),防止囤积者通过频繁转让牟利。三是完善商标转让审查,对明显超出正常经营需要的批量转让申请进行重点审查,如受让人较为分散的转让行为可视为囤积牟利的证据。四是建立商标使用监测机制,通过大数据分析商标注册后的实际使用情况,对长期未使用的商标主动启动撤销程序,提高商标资源利用率。

六、结论与展望

商标囤积行为已成为影响商标制度健康运行和市场竞争公平秩序的重大问题。我国现行商标法律体系虽已对商标囤积行为有所规制,但仍面临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审查机制的局限性、处罚力度不足等多重困境。通过分析国内外典型案例与实践经验,可以得出商标囤积行为规制的核心在于强化使用导向、明确恶意认定标准、提高审查效率和增强处罚威慑力。

未来,商标法律规制应推动向以下几个方向发展:一是立法层面进一步细化标准,通过司法解释或实施细则明确“大量”的量化标准、“恶意”的具体情形及防御商标的使用要求,减少司法与行政裁量的模糊性。二是审查机制全面智能化升级,利用AI技术建立跨类别注册分析、关联申请人识别及公共资源抢注预警系统,实现商标审查的精准化和高效化。三是行政处罚体系化完善,通过信用评价、黑名单及联合惩戒等措施,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管体系,增强对商标囤积行为的震慑力。四是国际合作与经验借鉴,积极参与国际商标保护规则制定,借鉴美国“使用宣誓”制度、日本防御商标审查标准及韩国“撤三”程序设计等国际经验,提高我国商标法律规制的国际化水平。

商标法律规制的完善不仅是法律技术问题,更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知识产权生态健康发展的系统工程。通过多方协同、技术赋能和制度创新,构建更加科学有效的商标囤积行为法律规制体系,才能真正实现商标制度的立法宗旨——保护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周士义北京齐铭君泽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来源:IPRda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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