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施设备使用年限报废规定

B站影视 港台电影 2025-05-19 07:30 1

摘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报废条件及处理方式应符合GB29837的规定。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报废条件及处理方式应符合GB29837的规定。

蓄电池使用年限不超过四年,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没有达到使用年限,但出现表面严重变形、锈蚀、漏液等情况时,也应报废。

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消防应急广播系统设备的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达到使用年限的产品应报废。报废应按照GB29837的规定执行。

消防专用电话系统:

消防专用电话系统设备的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达到使用年限的产品应报废。报废应按照GB29837的规定执行。

防火分隔设施:

防火门监控器、门磁开关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若继续使用应每年按GB29364的相关规定进行功能试验,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电动闭门器、电磁释放器使用寿命不超过2万次,达到使用寿命应报废;若继续使用应每年按GB29364的相关规定连接防火门监控器进行功能试验,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居住建筑内的可燃气体探测器使用年限为五年,商业和工业场所内的可燃气体探测器使用年限为三年,超过使用年限应报废。

紧急切断装置使用年限为十年,超过使用年限应报废。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备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设备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若继续使用应每年按GB28184的相关规定进行功能试验,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灭火器:

灭火器使用年限满足以下要求应报废:

a)水基型灭火器自出厂日期起满六年的;

b)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自出厂日期起满十年的;

c)二氧化碳灭火器自出厂日期满起十二年的。

本文从DB11/T1620—2019《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规程》摘录。

来源:暖通南社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