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规范省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源头管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黑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省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源头管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黑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清单的制定主体(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依法在职权范围内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清单外其他各类临时性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等不得以本机构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主管单位制定。
二、各制定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起草部门(机构)、合法性审核部门(机构)、办公机构的职责权限,认真履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审议和公布、备案、评估清理等法定程序,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
三、各市、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贯彻落实《办法》第九条关于编制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规定。
四、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并结合机构改革和管理实际,及时核实增减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黑龙江省省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附件
黑龙江省省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3.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能源局)
4.黑龙江省教育厅
5.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外国专家局)
6.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7.黑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8.黑龙江省公安厅
9.黑龙江省民政厅
10.黑龙江省司法厅
11.黑龙江省财政厅
12.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13.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
14.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15.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16.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17.黑龙江省水利厅
18.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19.黑龙江省商务厅
20.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黑龙江省文物管理局)
21.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2.黑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3.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
24.黑龙江省审计厅
25.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
26.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7.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局
28.黑龙江省体育局
29.黑龙江省信访局
30.黑龙江省统计局
31.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32.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33.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
34.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35.黑龙江省国防动员办公室(黑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36.黑龙江省数据局
37.黑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38.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
39.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40.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
41.黑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42.黑龙江省档案局
43.黑龙江省公务员局
4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45.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局
46.黑龙江省版权局
47.黑龙江省电影局
48.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49.黑龙江省国家保密局
50.黑龙江省国家密码管理局
51.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52.黑龙江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53.黑龙江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54.黑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来源:律法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