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互联网+医疗健康”的深入发展,互联网医院作为新型医疗服务模式正快速改变医疗生态。然而,其诊疗范围的边界在哪里?什么样的互联网诊疗行为属于非法行医?这些问题是行业内外关注的焦点。
原创 医道安和
作者:医道安和团队
互联网医院的“红线”与“绿区”已然明晰,跨界行医的代价远超想象。
随着“互联网+医疗健康”的深入发展,互联网医院作为新型医疗服务模式正快速改变医疗生态。然而,其诊疗范围的边界在哪里?什么样的互联网诊疗行为属于非法行医?这些问题是行业内外关注的焦点。
国家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明确了互联网医院诊疗范围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为行业健康发展划定了清晰边界。
01
互联网医院政策框架与定义边界
互联网医院作为医疗行业的新业态,其定义和边界在政策层面得到了明确界定。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的《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我国将“互联网+医疗服务”分为三类进行管理。
第一类是远程医疗,指医疗机构之间使用本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远程会诊和远程诊断。第二类是互联网诊疗活动,指医疗机构使用本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通过互联网技术直接为患者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第三类是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
互联网医院与实体医疗机构的关系得以明确:互联网医院可以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的第二名称,也可以独立设置,但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必须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并签订合作协议。
这种分类管理的方式体现了国家对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的精准思维。国家卫健委在制定政策时,对现阶段互联网技术在医疗领域中的应用进行了认真调查研究和分析,将互联网医疗服务划分为涉及诊断、治疗的医疗核心业务,以及以健康咨询、信息服务为主不涉及医疗核心业务的医疗服务辅助、支持范畴。
对于其中涉及医疗核心业务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从业务内容和人员角度首次划分界限,通过配套文件进行分类管理,使其更有针对性和指导性。
02
互联网医院诊疗的“正面清单”
互联网医院的诊疗服务范围有着明确界定。根据国家规定,互联网医院开展的诊疗服务应当符合实体医疗机构或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执业范围内。
常见病和慢性病患者的随访和复诊是互联网医院的核心服务内容。这意味着互联网医院主要服务于已经在线下实体医疗机构就诊过的患者,为其提供后续的病情随访和复诊服务。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也是互联网医院的重要服务内容。通过互联网技术,家庭医生能够更好地管理签约患者的健康状况,提供及时的健康咨询和指导。
对于复诊患者的识别,政策也有明确规定。医师在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时,应当掌握患者病历资料,确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后,才可以针对相同诊断进行复诊。
患者线上就诊应提供具有明确诊断的病历资料,如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小结、诊断证明等,由接诊医师判断是否符合复诊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各地卫健委对“复诊”的具体认定标准略有差异。例如,上海市规定患者需要提供2个月内实体医疗机构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的就诊病历资料。
天津市则规定医师开展相关复诊前必须掌握患者全部病历资料,且复诊时医师只能针对首诊时明确的同种疾病诊断所涉及的有关病情提供诊疗服务。
03
互联网医院的“负面清单”与禁区
互联网医院的禁止范围同样明确。首当其冲的是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诊疗服务。这是互联网诊疗区别于传统诊疗的一个重要界限,确保初步诊断的准确性得到保障。
在疾病类型上,互联网医院不得开展甲类传染病(含参照甲类传染病管理)、危急重症患者的诊疗服务。这类疾病通常病情复杂、变化快,需要专业的医疗设备和技术支持,不适合通过互联网诊疗。
需要患者前往实体医疗机构进行体格检查或医疗仪器设备辅助诊断的诊疗服务,也被明确禁止在互联网上开展。这表明,凡是需要依靠物理检查或专业设备辅助才能准确判断病情的情况,都不属于互联网医院的诊疗范围。
药品管理方面,互联网医院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用药风险较高、有其他特殊管理规定的药品处方。这类药品通常存在较高的滥用风险,需要严格管理和监督。
人员资质方面,互联网医院不得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或未经注册登记的卫生技术人员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这是保证互联网医疗质量安全的底线要求。
此外,互联网医院还不得提供虚假医疗信息服务,违规发布广告、违规开展保健品推销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禁止的行为。
为低龄儿童(6岁以下)开具互联网儿童用药处方时,应当确认患儿有监护人和相关专业医师陪伴。这一特殊规定体现了对低龄儿童用药安全的高度重视。
04
互联网医院的两大模式与运营特点
互联网医院主要分为两大类模式: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医院+互联网”),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互联网+医院”)。
“医院+互联网”模式主要是实体医院现有诊疗模式的拓展。例如协和互联网医院、华山医院互联网医院等,其名称通常为“本机构名称+互联网医院”。这种模式的主要意义在于便利患者和引流,是实体医院服务的互联网延伸。
“互联网+医院”模式则包括银川京东互联网医院、阿里健康互联网医院等,其名称通常为“申请设置方识别名称+互联网医院”。这种模式除了提供线上诊疗服务外,往往还将患者引流至医药电商等其他医疗服务。
这两种模式在经营目标、盈利模式、医务人员和患者群体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医院+互联网”模式主要通过本实体医院的医务人员提供在线诊疗服务,主要针对本实体医院的患者。而“互联网+医院”模式则主要依赖多点执业医生,通过平台自主招募患者。
在盈利模式上,“医院+互联网”模式的主要盈利来自于线上诊疗费用;而“互联网+医院”模式则通常将互联网医院作为引流手段,集团内同时运营医药电商等业务,医药电商往往是集团的支柱业务。
两种模式各有优劣:“医院+互联网”模式依托于实体医疗机构的现有积累,在医疗资源、医保支持、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等方面具有优势,但互联网平台运营能力相对较弱;“互联网+医院”模式基于互联网基因,平台运营和客户引流能力突出,但医疗资源竞争力取决于挂靠的实体医院及招募的多点执业医生。
05
非法行医的界定与法律责任
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诊疗活动。这一规定明确了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准入性,将未经许可的互联网诊疗行为纳入非法行医范畴。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的具体应用法律问题。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对于非法行医的处罚,根据情节轻重有所不同。非法行医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互联网医院常见的超资质经营风险包括:互联网医院超出医疗机构经核准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执业医师超出其执业范围的诊疗专业从事诊疗活动;执业医师未进行多点执业备案;互联网医院使用非执业医师从事医疗活动等。
06 互联网医院的合规发展路径
面对明确的政策规范和监管要求,互联网医院需要建立完善的合规管理体系,确保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
互联网医院开展诊疗活动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自行或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搭建信息平台,使用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
互联网医院需要建立满足三级等保要求的信息系统。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实施第三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互联网医院是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平台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在人员管理方面,互联网医院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师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在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注册,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互联网医院应当对医务人员进行电子实名认证,鼓励有条件的互联网医院通过人脸识别等人体特征识别技术加强医务人员管理。
处方管理是互联网医院监管的重点。所有在线诊断、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处方经药师审核合格后方可生效。互联网医院应当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等处方管理规定,确保处方开具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互联网医院还需建立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制度。互联网医院应当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质量保证方案,组织开展本机构医疗质量检测、预警、分析、考核、评估以及反馈工作,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在数据安全管理方面,互联网医院应当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的有关法律法规,妥善保管患者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患者信息。不得将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在境外的服务器中存储,信息平台不得部署在托管、租赁于境外的服务器。
从各地实践来看,互联网医院监管正变得越来越严格。上海市卫健委明确表示,互联网医院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关键设备、设施及其他辅助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满足互联网诊疗服务需要,或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以及出现医疗服务不良事件和药品不良事件等严重不良后果时,必须立即停止服务。
互联网医院不再是法外之地。只有严格遵守诊疗范围正面清单,才能在合规中实现可持续发展。明确的范围界定看似限制,实则是为了保护患者安全和互联网医疗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未来,随着技术和政策的不断完善,互联网医院有望在明确的边界内发挥更大价值,真正成为我国医疗体系的重要补充力量。
《这份文件,把互联网医院管理的这些问题说透了——人民政协网》(2019年08月14日)《卫生健康委 中医药局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中国政府网)《互联网诊疗和互联网医院管理有关工作要求》(人人文档)《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国人大网)来源:福之需-大健康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