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场所中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危害程度,按照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为从业人员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菏泽市广播电视台讯:(1)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场所中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危害程度,按照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为从业人员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2)用人单位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三证”和“一标志”,即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和安全标志。
(3)用人单位应教育、培训从业人员,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使职工做到“三会”:会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可靠性;会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会正确维护保养劳动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4)用人单位应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及时更换、报废过期和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
(5)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和使用档案,并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
【相关链接】
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必须在其性能范围内,不得超过极限使用;不得使用未经国家指定、未经监测部门认可(国家标准)和检测达不到标准的产品;不得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不能用其他物品或福利代替劳动防护用品,更不能以次充好。
【法律提示】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来源:菏泽市广播电视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