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主斜井井筒内安设的自动报警灭火装置长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未及时处理;
检查发现陕西红石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违法事实
1.四采区多处报废的巷道未及时封闭;
2.四采区水泵配电硐室巷道裸露,未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3.主斜井井筒内安设的自动报警灭火装置长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未及时处理;
4.六采区材料库和12613回风顺槽联巷口配电点未设置灭火器材;
5.12608回风顺槽联络巷、南翼轨道延伸巷临近罗家峪向斜轴部高应力区,未采取加强支护措施;
6.12602安装工作面于2024年11月形成通风系统,检查时仍未构筑防火门墙;
7.12608回风顺槽联络巷、12602回风顺槽联络巷调节风门均未按煤矿通风设施构筑标准施工,行人通道断面分别为0.3×0.5m、0.5×0.5m,行人通过不方便;
8.检查时,井下2名职工佩戴安全帽未系帽带;
9.六采区南翼回风延伸巷巷道维修点局部巷道维修未按《矿井维修点安全技术措施》要求先清理离层煤矸、损坏网片,直接在原有支护上补充支护;
10.六采区南翼回风延伸巷巷道维修点未设置临时支护;
11.煤矿未落实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及管理制度,矿井采用注氮防灭火技术,4月9日至14日束管监测数据显示12610采煤工作面采空区氧气浓度在6.57至20.19%,未及时发现问题并报告处理;
12.消防材料库存储的消防材料和工具不符合要求,现场检查时发现消防材料库摆放混乱,未按配置清单要求储存消防铁锹、消防斧、水泵、水袋等材料工具,个别物品数量不足;
13.煤矿未按《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和《12610综采工作面回采作业规程》要求布置采煤工作面束管取样点,要求在“回风顺槽布置3根束管,其中2根分别深入采空区25m、65m”现场检查时发现只埋入3m深;
14.中央三号水泵房作为直排地面的水泵房,其二回路供电线路分接照明负荷;
15.2025年3月28日0点煤矿上级公司由陕西省益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延安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截至检查时,延安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矿承托方江西乐矿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未重新签订托管协议。(4月16日双方已签订托管协议)
16.煤矿未每年对水害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明确发生水害事故停产撤人的启动标准、撤人范围和避灾路线;
17.四采区皮带馈电点电气设备及电缆上煤尘堆积严重;
18.注氮硐室内固定敷设的橡套电缆隔离在墙板外,无法进行绝缘和外部检查;
19.12602安装工作面回风顺槽使用轨道运输,运输设备的平板车停在斜巷上,使用木楔挡车,未按《12802采煤工作面安装作业规程》要求支设“十”字道木挡车;
20.12610工作面运输顺槽设备列车连接插销不能完全插入,不能闭锁,一处平板车闭锁装置变形;
21.未定期检查井下消防材料库内存放的消防材料和工具;
22.12610综采工作面停止工作后,未将采煤机前、后滚筒落地;
23.12610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风门结合不严密,门与门框间隙约10cm;
24.六盘区南翼回风延伸巷巷道维修点使用的MWD型液压挖掘机驾驶室顶棚损坏,未及时维护。
以上隐患,分别违反:
1.《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九条;
2.《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款;
3.《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第五款;
4.《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5.《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二条第四项;
6.《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三条;
7.《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
8.《煤矿安全规程》第十三条第一款;
9.《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
10.《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款;
11.《煤矿防灭火细则》第五十九条第六项;
12.《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三项;
13.《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
14.《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三十八条第四款;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1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17.《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
18.《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19.《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21.《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三项;
22.《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七项;
23.《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依据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处1.6万元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处1.6万元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处1.6万元的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处1.6万元的罚款
5.《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对煤矿处1万元的罚款;
6.《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1.6万元的罚款,对总工程师刘建武处0.4万元的罚款;
7.《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8.《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1.6万元的罚款,对矿长吴章毛处0.4万元的罚款;
9.《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处1.6万元的罚款;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1.6万元的罚款;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2万元的罚款
1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处1.6万元的罚款;
第15至24条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轻微,现场已整改,依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关于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行政处罚中不予、减轻、从轻情形的执行说明》,对第15至24条免于处罚。
合并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贰仟元整(¥242,000.00),警告
陕西红石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4年08月16日,注册地位于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店头镇集贤村,法定代表人为贺*军。
来源:谈地论天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