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开元二十年(732年)春,长安城平康坊的曲江宴上,一群头戴胡帽、身着男装的贵族女子正与文人墨客纵酒赋诗。其中一位女子解开腰间的金鱼袋,随手掷出三十贯钱买下一卷王羲之摹本,这个举动引得满座喝彩——她是秘书监裴家的嫡女,刚刚结束了第三段婚姻,正在物色下一位夫婿。
开元二十年(732年)春,长安城平康坊的曲江宴上,一群头戴胡帽、身着男装的贵族女子正与文人墨客纵酒赋诗。其中一位女子解开腰间的金鱼袋,随手掷出三十贯钱买下一卷王羲之摹本,这个举动引得满座喝彩——她是秘书监裴家的嫡女,刚刚结束了第三段婚姻,正在物色下一位夫婿。
唐代女子的婚恋自由可追溯至建国初期。贞观元年(627年),唐太宗颁布《令有司劝勉民间嫁娶诏》,明确规定“鳏夫服终,妇人丧期已尽,即须申以婚媾”。这道诏书不仅鼓励再嫁,更规定地方官需将婚嫁数量纳入政绩考核。据《唐会要》记载,仅贞观十四年至二十三年间,长安城再嫁妇人就达二千四百余例。
真正的社会变革发生在武周时期。天授二年(691年),武则天在科举制外增设“女科”,虽未形成定制,却使女子习文蔚然成风。《朝野佥载》记载,当时洛阳女子“弃织绣而事诗书者十有三四”。最典型的场景出现在如意元年(692年),太平公主在终南山别馆举办诗会,到场的贵族女子皆可自择座次,与男性诗人平起平坐。
最能体现唐代女子自主权的,是敦煌文献中的多份“放妻书”。斯6537号文书详细记录了一位李氏女子的离婚协议:“今已不和,愿相离隔。夫取妻意,妻取夫言。”更令人惊讶的是P.3212号文书,其中明确写道“妻可再嫁,夫无阻隔”,且女方带走了全部嫁妆。这些出土文献证明,唐代女子确实享有现代人都难以企及的婚姻自主权。
唐代女子的经济活动同样活跃。西市胡商留下的账本显示,经营胭脂铺、绸缎庄的女性商人占比超过三成。《北里志》记载的妓女楚儿,不仅精通诗文,更拥有三处房产,常与进士出身的官员讨论时政。而吐鲁番文书中的借贷契约表明,当时女子可以独立进行土地买卖、钱货出借等商业行为。
在服饰装扮上,唐代女子开创了前所未有的时尚风潮。永徽年间开始流行的“帷帽”,到开元时已简化为透明薄纱;天宝年间更兴起着男装、跨骏马的风习。张萱《虢国夫人游春图》中,贵妇们身着圆领袍衫,腰系蹀躞带,与男子装束无异。这种服饰的性别模糊,反映出社会对女子抛头露面的宽容态度。
唐代女子的开放离不开法律保障。《唐律疏议》明确规定“凡妇人犯奸,当徒二年”,但同时又补充“若夫纵妻淫,不坐”。这种相对宽容的条款,使女子不必为失节付出生命代价。在财产继承方面,《户婚律》承认女儿对娘家财产的继承权,未嫁女可分得相当于儿子一半的家产。
从曲江宴上的诗酒风流到丝路上的商队驼铃,唐代女子用她们的生活实践着那个时代的开放精神。当我们拨开“三从四德”的历史迷雾,看到的是一幅生机勃勃的女性生活图景——她们可以主动离婚,可以经商致富,可以身着男装驰骋街市,甚至可以与男子同席辩论诗文。这种跨越千年的自由气息,或许正是盛唐气象最动人的注脚。
#上头条 聊热点#
来源:捕鱼的劳作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