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我国,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依法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对于实施股份制改造或合资经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价格不适用政府定价机制,例如:汽油、电信服务等。有人据此设问:央企转国有资本啥意思?此系改革进入深水区之际探讨的核心议题,就资源属性而言,其核心要义在于达
在我国,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依法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对于实施股份制改造或合资经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价格不适用政府定价机制,例如:汽油、电信服务等。有人据此设问:央企转国有资本啥意思?此系改革进入深水区之际探讨的核心议题,就资源属性而言,其核心要义在于达成分配正义。
矿藏归属
根据国情研判,人口大国必须实施对外开放政策。其原因之一在于,人口大国通常具有悠久历史,资源已被充分利用,不少自然资源消耗殆尽或已趋于饱和,例如:矿藏、森林资源等。然而,对外开放具有双向性,他国政府及经济实体的投资亦主要集中在资源领域。例如:居民用水领域的投资。
自改革开放政策实施以来,我国在经济领域的开放程度较为全面,而在文化领域的开放存在一定局限,如互联网等领域。其中一个原因在于,国家倡导的核心价值观,包括反对资本主义、封建主义及其他腐朽思想。然而,随着国家社会化进程的推进,欧洲部分资本主义国家的价值观已呈现出社会化趋向。例如:通过税收等政策推动社会福利化。
改革开放进程中的经济融合势必会产生文化影响。基于此,国民受到了投资国文化的影响。美国作为投资大国,在法律、社会保险等领域对我国产生了较为深刻的影响。另一方面,欧洲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化状况,多数国民并不了解。不仅如此,基于利益方面的考量,诸多群体借助自媒体平台,对境外信息进行选择性传播。
例如:在发达国家教育与医疗是否免费这一问题上,存在相关利益方选取个别案例以偏概全的情形。再如:在银行利率方面,相关利益方会选取长期风险投资来证明法定利率不高。还如:在自然资源领域,相关利益方可能会隐瞒取得采矿权的竞价制度。由于难以获取境外主流信息,当前,多数国民仍认为国内现状已与国际接轨。
鉴于上述信息存在匮乏或不全面的情况,至今仍有不少人可能认为,宪法第九条以及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二条分别规定的矿藏、水流和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是我国法律的特别规定。实际上,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这一观点,已在大多数国家之间达成广泛共识。例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规定,国际海底区域内的所有资源均属于全人类,并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进行管理。
自然资源归属推理
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上述规定类推适用于各成员国,一国境内的资源理应归属于国家,或由全体国民共同所有。鉴于在自然资源归属问题上,多数国家已达成共识,即便未加入相关公约的国家,针对自然资源的开采与利用施行竞价或其他补偿制度。其中,前者如矿藏资源开采的竞价,后者如免费使用无线电频谱资源。
鉴于我国开放具有被动性特征,为吸引外资,上述领域的中央企业被进行股份化改造,例如:知名的“三桶油”,以及电信行业等中央企业。除此之外,诸多地方政府还推行了水资源股份化举措,例如:居民用水。全民资源股份化的结局之一是,无论为本国公民,还是境外人士,只要持有该股份,即意味着其已“所有”了相应的资源。
经由实践观察能够得知,大多数成年人应当了解资源股份化所引发的后果。例如:水、油、电始终处于价格调整之中,即便国有电厂用煤也采用市场价格。又如:各地政府早年承诺的免费无线网已然无法实现,甚至还运用技术手段禁止使用境外的免费无线电话。或有人追问,此类情况缘何出现?
一方面,其他国家在开展对外投资活动之前,都会进行充分的评估。单纯的私人领域投资规模一般较为有限,投资通常集中于社会化领域,而资源更是投资的首要目标。例如:合资汽车的投资实际上可以避免被征收高税率消费税;就国内情况而言,并非所有地区的引进方都能够设立合资汽车企业。
价格法制定的背景
另一方面,价格法系在对外开放不断深化的背景下制定。依据开放理念,本法第十八条为政府定价行为设定了前提条件,即“在必要时”。鉴于对开放形象存在顾虑,各地政府判定“必要”情形颇为困难,例如,即便在疫情期间,各地亦未对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此外,本法对经营者违反价格行为未规定刑事责任。
然而,自然资源的价格与一般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存在差异。按照普遍认知,商品价格由所有者进行设定,这或许是理所应当的事情。依据这一原理,在原矿产资源法框架下,并不存在私人开采企业。其中一个原因在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承担着接受政府定价的责任。例如,电力企业未进行改制,电价保持相对稳定。
或许是由于未能从体系层面解释矿藏归属,原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对私人开采企业作出了相关规定。或在行政法规的框架内,中央企业于资源领域开展了改制工作。例如:中石油等公司。关于对外发行的具有表决权的股份由何人持有,以及股息分配问题,则属于另一个议题。
可以基本确定的是,中央自然资源类企业拥有开采权。当此类企业对外发行股份时,矿藏等资源的所有权便会发生改变。依据分配正义原理,法律认知或理解偏差终将得到纠正,“央企转国有资本的含义是什么”这一问题的答案亦蕴含于此。
然而,国家与社会或许应当探讨当前“三桶油”所执行的市场价格是否合理,并公开其他资本的占有比例及分红状况,从而避免此类认知偏差。例如,矿产资源法已完成修订,然而针对政府投资未规定许可证制度,这或许也是中央企业转变为国有资本的原因。
鉴于观察视角存在差异,上述结论或与主流观点存在分歧,甚至可能形成对立。上述分析也未经绳墨不中体裁,倘有疏失之处,敬请各方海涵,并不吝赐教。
来源:法能量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