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常见问答(20251024)

B站影视 内地电影 2025-10-24 10:21 2

摘要:境外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依托境内互联网平台从事网络交易活动的,境内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报送平台内境外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涉税信息。

深圳税务、山西税务答疑

1、境内互联网平台企业是否需要报送平台内境外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涉税信息?如何填报表单?

发布时间:2025-10-23 16:03:57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境外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依托境内互联网平台从事网络交易活动的,境内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报送平台内境外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涉税信息。

境内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平台内境外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涉税信息时,应当按照“未取得登记证照”类别填报《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报送表》和《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报送表》。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2、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包括什么?

发布时间:2025-10-23 16:03:27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一般包括: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直播、教育、医疗、配送、家政、家教、旅行、咨询、培训、经纪、设计、演出、广告、翻译、代理、推广、技术服务等营利性服务取得的所得。

未取得市场主体登记证照的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货物、提供运输服务取得的所得,属于经营所得。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3、互联网平台企业已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是否还需要报送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收入信息?

发布时间:2025-10-23 16:03:0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互联网平台企业为从业人员同时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的,无需重复报送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4、平台内店铺在《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实施后注销了,平台企业是否需要报送店铺经营者的涉税信息?

发布时间:2025-10-2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答:平台内店铺在《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实施后注销的,平台企业需要报送店铺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及2025年第三季度的收入信息。如平台内店铺在2025年7月5日注销,平台企业需报送该店铺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及7月1日至5日期间的收入信息;如店铺在2025年6月20日至6月30日期间注销,平台企业需要报送该店铺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5、平台内店铺在2025年第3季度变更了经营者,平台企业是否需要报送变更前经营者的涉税信息?

发布时间:2025-10-2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答:平台内店铺在2025年第3季度变更了经营者,平台企业需要同时报送店铺变更前、变更后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及2025年第3季度的收入信息。如平台内店铺在2025年7月20日将经营者由A变更为B,平台企业需要同时报送该店铺经营者A、B的身份信息(报送时应注明经营者A的“经营开始时间”和“经营结束时间”,注明经营者B的“经营开始时间”),以及经营者A在7月1日至20日期间的收入信息,经营者B在7月20日至9月30日期间的收入信息。

6、报送身份信息时,如果某个店铺经营者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报错了,如何进行“变更”?

发布时间:2025-10-2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答: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中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国家或地区”数据项,如有任一数据项报错了,需要作废该条身份信息后重新报送。

7、平台企业可以先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收入信息,再报送其身份信息吗?

发布时间:2025-10-2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答:平台企业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收入信息时,信息系统会校验是否已报送其身份信息。平台企业应当先报送其身份信息,再报送收入信息。

8、境内互联网平台企业是否需要报送平台内境外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涉税信息?如何填报表单?

发布时间:2025-10-2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答:境外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依托境内互联网平台从事网络交易活动的,境内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报送平台内境外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涉税信息。

境内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平台内境外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涉税信息时,应当按照“未取得登记证照”类别填报《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报送表》和《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报送表》。

12366纳税服务平台网上留言

1、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是否会追溯以往?

留言时间:2025-09-06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你好:自从《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发行以来引起全国上千万企业的关注,其中99%的企业主都担心是否会把老账拿出来算?因为电商是互联网时代新出来的产物,之前不管是平台还是税局在电商税务方面一直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和指导,且国家一直大力宣传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所以大家一开始都没有把税务当做一个成本来算入,且这么多年来累计的经营成本也没有算入进去,如果国家实施这个规定后地方税务把推送的数据3年5年甚至10年的都拿出来算是非常恐怖的,轻者这些年白干,重者倾家荡产,国家肯定不希望这样,商家也不希望这样,但目前没有任何规定或者任何答复说不追溯以前,这也正是所有企业担心的事情,希望能高出一个明确的条例,至少这个条例能让所有地方税务按照统一的标准来征收而不是有的地方只算规定以后的有的地方还把之前的也算进去造成不一样的税收环境,其次我们所有商家都愿意合规化,将来我们运营和更加偏向正规化。也强烈希望能给出一个相关的解答并邀请各个平台的负责人和各个平台的商家经营者代表,把难点痛点以及如何优化税务方面讨论出来,这样才是公平公正且合理。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5-09-09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10号)规定:

第三条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域名、业务类型、相关运营主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名称等信息。

第四条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季度终了的次月内,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的具体类别和内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以及上季度收入信息。

在互联网平台内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或者不需要纳税的,互联网平台企业不需要报送其收入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为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等涉税事项时已填报的涉税信息,不需要重复报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规定:

三、涉税信息的报送时间和方式

(一)报送时间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自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报送。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季度终了的次月内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上季度的收入信息。

……

(三)《规定》施行后的首次报送

1.《规定》施行前已经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2025年7月1日至30日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基本信息。

2.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2025年10月1日至31日期间,首次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

七、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50bdde4b910b422d933a363b739cbc33

2、互联网平台电商销售货物增值税收入确认时间是收款时间?还是发货时间?

留言时间:2025-09-26

纳税人所属地 大连

问题内容 互联网平台电商销售货物增值税收入确认时间是收款时间?还是发货时间?

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5-10-10

答复内容 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文件规定:“二、涉税信息的报送内容(三)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1.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填报《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报送表》(附件5),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上季度的下列收入信息:

......

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的确认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

因此,请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大连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a35ea3d32d574165aa63cddebea21947

3、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一般纳税人的问题

留言时间:2025-09-26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你好,此次互联网报送规定出来后有诸多问题想咨询一下,比如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的增值税分别是13%和1%,由于非常多的企业一开始年销售额并未达到规定的500万,但以前天猫准入门槛是要求一般纳税人认定,导致非常多的企业为了能申请天猫去升级为一般纳税人。新规实施后,小规模和一般纳税人假设同样卖400万的情况下,两者相差的税务却是非常大的(两者只是税务上的区分对店铺运营并没有任何实质上的影响)。并且现有的一般纳税人还不能转成小规模纳税人,造成不公平的税收,若变更主体又可能会被认定刻意拆分?针对这个情况企业该如何处理?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5-10-09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10号)规定:

第二条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等涉税信息。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平台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其他为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营利性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所称从业人员,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以个人名义提供营利性服务的自然人。

第四条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季度终了的次月内,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的具体类别和内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以及上季度收入信息。

在互联网平台内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或者不需要纳税的,互联网平台企业不需要报送其收入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为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等涉税事项时已填报的涉税信息,不需要重复报送。

第六条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核验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监管需要,对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的涉税信息进行核查。互联网平台企业已对其报送的涉税信息尽到核验义务,因平台内经营者或者从业人员过错导致涉税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不追究互联网平台企业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

解读一:

司法部 税务总局负责人就《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答记者问

问:制定这部行政法规的意义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规定》出台对于健全平台经济治理机制,规范平台经济税收秩序,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促进税收法治公平。《规定》将促进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依法申报纳税,营造线上线下公平统一的税收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前期在部分省市开展的试点表明,绝大多数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税收负担不会因信息报送而增加,而存在隐匿收入等情况的经营者,其税收负担会回归正常水平,这是税收公平的应有之义。二是有利于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规定》有助于推动部门协同共治,促进对平台内不当经营行为的及时有效监管,更及时发现平台“内卷式”竞争、虚假“刷单”骗取流量等不当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各类经营主体合规经营、有序竞争、健康发展,更好维护平台内经营者、从业人员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合规守信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将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中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

问:《规定》施行将对相关纳税人税负产生怎样影响?

答:《规定》施行对平台企业以及绝大多数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税负不会产生大的影响。一是互联网平台企业只需依法履行涉税信息报送的程序性义务,其自身税负不会变化;二是平台内绝大多数合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税负不会变化;三是平台内众多中小微企业和低收入从业人员因可享受税收优惠,其税负不会变化。如,商户月销售额不超10万元可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平台内从业人员,在享受各项扣除后,也基本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此前存在隐匿收入等情况的部分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将按照平台企业报送的涉税信息依法纳税,其税负会恢复到正常水平。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234825bc85bc4612bf73103f91684151

4、各位,请问下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这个政策,美国站的电商销售也要报税吗

留言时间:2025-10-13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各位,请问下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这个政策,美国站的电商销售也要报税吗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5-10-16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规定:“一、报送涉税信息的互联网平台企业范围

依照《规定》应当报送涉税信息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包括运营以下互联网平台的企业:

(一)网络商品销售平台;

(二)网络直播平台;

(三)网络货运平台;

(四)灵活用工平台;

(五)提供教育、医疗、旅行、咨询、培训、经纪、设计、演出、广告、翻译、代理、技术服务、视听资讯、游戏休闲、网络文学、视频图文生成、网络贷款等服务的平台;

(六)为互联网平台提供聚合服务的平台;

(七)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从事网络交易活动提供营利性服务的小程序、快应用等,以及为小程序、快应用等提供基础架构服务的平台;

(八)其他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开展网络交易活动提供营利性服务的平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境内设立运营主体的,由依法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境内企业报送涉税信息;在境内设立的运营主体均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为境外互联网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提供商家入驻、店铺运营、营销推广等服务的境内运营主体报送涉税信息;在境内未设立运营主体的,由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指定境内代理人报送。

本公告所称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通过域名在境外的互联网平台,为平台内境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或者境内的购买方开展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营利性服务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二、涉税信息的报送内容

……

(二)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

5.境外互联网平台内境外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无需报送。

(三)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

……

2.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填报《平台内中国境外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报送表》(附件6),报送平台内境外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向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上季度收入信息。平台内单个境内购买方季度累计交易净额不超过5000元的,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可暂不报送平台内境外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向该购买方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收入信息。

……”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

因此,根据您的叙述,暂无法明确具体情形。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具体可以参看上述文件规定。

感谢您的咨询,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6804c0a833de41e19004fdf2c2e2618e

5、互联网平台上销售企业的佣金、手续费等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留言时间:2025-10-18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在互联网上进行销售并且取得收入的企业,部分互联网平台会扣除相应的佣金、手续费以及物流费等,但是互联网平台无法开具发票,或者开具的发票为无公章的形式发票,那这些支出能否在税前扣除?需要哪些凭证?是否可以具体说明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5-10-21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

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来源:中汇信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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