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一则关于河南登封市唐庄镇征收房产税的征求意见稿,近期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与讨论。文件中“每平方米每年3元”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叠加“房产税”这一敏感表述,迅速触动公众神经,而当地政府“符合要求”的回应,更让事件成为解读基层税收征管的典型样本。
近日一则关于河南登封市唐庄镇征收房产税的征求意见稿,近期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与讨论。文件中“每平方米每年3元”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叠加“房产税”这一敏感表述,迅速触动公众神经,而当地政府“符合要求”的回应,更让事件成为解读基层税收征管的典型样本。
事件的脉络清晰而紧凑。10月21日,登封市发布《关于登封市唐庄镇征收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方案(征求意见稿)》,明确拟对唐庄镇全域118平方公里范围内的27个村(社区)征税,其中城镇土地使用税按三级地段标准,每平方米年税额3元,房产税则按房产余值1.2%或租金12%计征。这份看似常规的地方征管文件,因“房产税”三字引发误解,不少网友将其与上海、重庆的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挂钩,担忧普通自住住房被征税,相关讨论短时间内快速发酵。迫于舆论压力,10月22日晚,该征求意见网页被紧急删除。
面对汹涌的舆论,登封市税务局工作人员迅速作出回应,明确此次征收并非开征新税种,而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常规征管调整。核心依据是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该条例明确房产税征收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而唐庄镇已完成“乡改镇”行政建制调整,具备了法定征收条件,此前因未及时纳入征管范围存在空白,此次方案实则是对建制镇税收秩序的规范完善。
理清争议的关键,在于区分“常规房产税征管”与“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的本质不同。根据1986年《条例》,房产税的征税对象主要是经营性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明确免纳房产税,这与上海、重庆针对部分个人自住住房的试点政策有着根本区别。此次唐庄镇的征收方案,核心针对的是辖区内的经营性房产及出租房产等应税情形,普通居民的自住住房并不在征税范围内。而公众热议的“3元/平”标准,对应的是城镇土地使用税,并非房产税本身,二者的混淆进一步加剧了误解。
从更广阔的视角看,此次事件既是对基层税收征管规范化的一次检验,也为政策传播提供了重要启示。基层政府在落实税收法规时,不仅要确保程序合规、依据充分,更要注重做好政策解读工作,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理清概念、明确边界。而公众也需要理性看待税收政策,避免被片面信息误导,主动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形成良性的政策互动氛围。目前,征求意见稿虽已删除,但后续如何完善方案、做好科普解释,仍将是登封市需要面对的重要课题。
来源:太平真富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