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9月23日,珲春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既维护了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合法权益,也兼顾了侵权方的实际赔偿能力,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9月23日,珲春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既维护了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合法权益,也兼顾了侵权方的实际赔偿能力,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甲公司享有课件A的著作权,李某在某平台开设了店铺,在未经甲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形下,擅自将其课程视频及资料进行复制传播,并以低廉的价格对外出售,谋取利益,严重损害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甲公司将李某起诉至珲春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李某支付其经济损失13万元。
承办法官在受理此案件后,第一时间对案件卷宗进行详细梳理,因双方当事人均在外地,便尝试采取电话沟通方式进行调解,经与当事人沟通后确认了李某侵权的事实,期间,甲公司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享有主张被侵权视频课程的著作权,以及李某在某平台出售该课程的截图,李某承认其在平台开设店铺出售课程未经授权,并低价售卖甲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课程,但获利数额远不及13万元。
明确案件事实后,承办法官分别与双方进行沟通,询问是否有调解意愿,确认双方均自愿接受调解后,向甲公司说明,虽然李某侵权行为属实,但李某获利与甲公司要求赔偿的损失金额差距过大,初步沟通后,甲公司将赔偿损失金额调整至1.5万元,但李某仍然以金额过高为由拒绝,称其只能支付5千元,为避免双方长途跋涉,承办法官再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劝说李某侵权是事实,应该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且甲公司已经做出很大让步,适当提高赔偿金额,同时也向甲公司说明李某目前没有工作,赔偿损失金额过大会导致不能一次性支付完成,最终双方以8千元达成和解协议,并已一次性履行完毕。甲公司提交了撤诉申请书,案件圆满结案。
事实上,调解的过程也是一堂生动的普法课。承办法官坚守公正调处立场,耐心倾听当事人想法意见,不仅让当事人知晓法律的具体条文,更让他们感受到法律的温度与力量,传递了法律对个体权利的尊重,彰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时,坚持公正调解原则也提高了司法效率,迅速解决纠纷,减少诉讼周期,从而进一步达到节约司法资源的目的。调解的最终目标不是一纸协议,而是让法治理念在人们心中扎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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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珲春市人民法院一点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