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蚊媒防控,佛山公布4起违法案例

B站影视 港台电影 2025-10-18 12:44 1

摘要:昨日,佛山疾控再公布4起蚊媒防控中的典型违法案例。近期,佛山市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不断加强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落实防控措施不力的单位和个人,查处多宗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相关违法案件。

昨日,佛山疾控再公布4起蚊媒防控中的典型违法案例。近期,佛山市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不断加强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落实防控措施不力的单位和个人,查处多宗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相关违法案件。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禅城区某出租屋存在无证开展诊疗现象

市、区卫生健康部门监督执法人员在调查某基孔肯雅热患者提供的就诊线索时发现,禅城区某村出租屋有非法行医黑点,经核查该场所,屋主未能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备案凭证》《中医诊所备案证》等医疗机构资质证明;执法人员随即进行依法全面搜查,现场封存药品柜、药品、输液器、注射器等非法行医证据,并在出租屋门外张贴封条予以依法查封,同时在该非法行医点周边外墙张贴非法行医宣传海报,引导市民选择正规医疗机构就诊。

执法人员对无证行医场所贴封条予以查封

典型案例二

南海区某公共场所未完善病媒生物预防措施

近日,南海区卫生监督所在开展常态化蚊媒传染病防控巡查中,通过无人机空中巡查精准锁定某公共场所楼顶一处积水隐患,执法人员随即赶赴现场核查,确认积水中已孳生蚊虫幼虫,遂依法对涉事单位予以查处。此次行动以科技赋能蚊媒传染病防控,提升了执法效率。执法人员依据《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对涉事公共场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现场指导其彻底清理积水、整改排水设施,从源头消除蚊媒孳生隐患。

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巡查积水黑点

典型案例三

顺德区某诊所违规开展蚊媒传染病诊疗行为

在调查某基孔肯雅热患者流行病学信息时,执法人员发现某内科诊所曾接诊过该患者。在依法开展调查与取证后,查实该诊所存在未按照规定落实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医疗机构超核准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医师超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服务等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诊所予以通报批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涉事医师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四

三水区某诊所未严格执行蚊媒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

执法人员在检查三水区某诊所对就诊患者的病历时发现,该诊所未严格执行预检分诊对患者进行有关登革热等蚊媒传染病的流行病学史调查及蚊媒传染病相关的健康征询等相关工作。执法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对该诊所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对违规诊所开展执法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七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发热门诊,加强发热门诊标准化建设,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能力。

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及其病历记录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转诊过程中,对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原发证部门或者原备案部门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停止执业活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可以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有关责任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依法吊销执业证书:

(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机构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感染控制任务或者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

(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隐瞒、谎报、缓报、漏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干预传染病疫情报告;

(三)未按照规定对本机构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医疗污水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

违反本法规定,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治疗、转诊,或者拒绝接受转诊;

(二)未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发生。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灭菌,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使用后未予以销毁、再次使用的,依照有关医疗器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三十八条 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

(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申请人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除有本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外,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准予注册,将注册信息录入国家信息平台,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

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第四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完善防鼠、防蝇、防蚊、防蟑螂设施,及时清除积水、垃圾,密封粪池并定期清理,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第四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学校、住宅小区、建筑工地、集贸市场、花卉市场、公园、公共厕所、资源回收站、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市政管井、下水道系统等易孳生病媒生物场所和设施,应当完善和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住户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除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外,还应当做好以下防治工作:

(一)经常清疏下水道、沟渠,平整洼地,清除室内外积水,控制蚊虫孳生;

(二)垃圾等易招引、孳生苍蝇的物质应当有容器装载并加盖,日产日清;

(三)管好人和禽、畜粪便,粪池、粪缸应当严密封盖,住宅区栽种花木不得施用未经发酵的有机肥;

(四)完善防蚊、防蝇、防鼠设施,堵鼠洞,填缝补隙以防蟑螂藏匿孳生;

(五)参与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或者罚款:

(一)单位、住户的下水道、沟渠、容器积水孳生蚊幼虫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清理;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住户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单位、住户堆积垃圾或者粪池、粪缸不密封而孳生蝇蛆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清理;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住户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单位室内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本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标准的,给予警告,并限期除害;逾期不改的,处以罚款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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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雷彬

来源:珠江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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