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2025年5月13日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王宜林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
根据2025年5月13日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王宜林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
1996年至2020年,王宜林利用担任新疆石油管理局勘探开发研究院党委副书记、院长,新疆石油管理局党委常委、副局长,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职务调整、项目承揽、企业经营等利益,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3501万余元。此前有网络传言其涉案金额高达“9000亿”,而官方最终认定金额为3501万元。
其主要通过干预干部任命(如帮助政治骗子周显明提拔下属)、默许亲属利用其职权谋利等方式收受贿赂。并长期结交政治骗子,通过其伪造证据、对抗组织审查。还曾多次接受私营企业主安排的旅游、违规收受礼金。
而王宜林到案后如实供述、主动交代部分未掌握事实、认罪悔罪并退缴全部赃款,因此法院依法从轻判决。
最后该案被纳入反腐专题片《反腐为了人民》,王宜林在片中公开忏悔称“成了贪官,又是政治骗子的俘虏,身败名裂”。
但需注意,王宜林被定罪的罪名是受贿罪(利用职权收受他人财物),而非贪污罪(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两者在刑法中属于不同罪名,本案中无贪污指控。
来源:施主乱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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