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进地铁轨道欲自杀,自称头晕跌入索赔100万元;地铁公司:男子身高1.6米,要从1.5米高门跌入显然不可能

B站影视 欧美电影 2025-10-17 09:12 2

摘要: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始终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它既要求经营者、管理者尽到合理的防护与救助责任,也需区分 “应尽之责” 与 “过度苛求” 的边界。2024 年 3 月,上海轨道交通地铁 3 号线发生的一起事件,便将这一议题推向公众视野 —— 年近六旬的赵某企图在

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始终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它既要求经营者、管理者尽到合理的防护与救助责任,也需区分 “应尽之责” 与 “过度苛求” 的边界。2024 年 3 月,上海轨道交通地铁 3 号线发生的一起事件,便将这一议题推向公众视野 —— 年近六旬的赵某企图在地铁轨道内自杀,获救后右手前臂被截肢,经鉴定为六级伤残。令人意外的是,赵某事后将地铁公司告上法庭,主张 “因头晕滑倒跌入轨道”,要求赔偿各类损失超百万元。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的一审判决,不仅还原了事件真相,更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边界,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

一、轨道惊魂:六旬男子的 “意外” 跌落与自杀真相

2024 年 3 月的一个傍晚,上海的天色渐渐暗了下来,晚高峰的喧嚣尚未完全褪去,地铁 3 号线上海火车站站依旧人流涌动。乘客们行色匆匆地进出站台,有的低头查看手机,有的与同行人交谈,谁也没有注意到,一名身着深色外套、身形略显佝偻的男子,正站在站台边缘,眼神空洞地望着轨道。

这名男子便是 57 岁的赵某(1967 年出生)。按照他事后在法庭上的说法,当时他因 “突然头晕”,身体失去平衡,不慎从站台滑倒,跌入下方的轨行区,随后被进站的地铁碾压,导致右手前臂严重受伤。但这一说法,与地铁公司提供的证据及警方调查结果,有着巨大出入。

地铁公司通过站台监控与工作人员证言,还原了事发当晚的完整经过:当天 19 时许,一列地铁列车正常驶入上海火车站站,列车员在进站前按规定观察轨行区,未发现任何异常;列车停靠站台后,站务员按流程引导乘客上下车,一切都在有序进行。当列车即将驶离站台时,一名女乘客突然快步走向站务员,神色慌张地说:“轨道里好像有人!就在刚才那趟车后面!”

站务员立即顺着女乘客指的方向瞭望,果然看到轨行区中间躺着一个人,正是赵某。他不敢怠慢,一边迅速按下站台的紧急关闭按钮,阻止后续列车进站,一边用对讲机向车控室和值班站长报告情况。值班站长接到消息后,带着两名工作人员火速赶到现场,四人合力将赵某从轨行区抬上站台,安置在站台管理用房内。从发现赵某到将其转移至安全区域,整个过程仅用了不到 8 分钟。

随后,站务员拨打了 120 急救电话,不到 20 分钟,救护车便抵达车站,医护人员对赵某进行初步包扎后,将他送往附近医院救治。地铁公司的工作人员还特意收集了赵某被碾压断落的右手前臂,妥善保管后送往医院,希望能为后续手术接续争取机会。遗憾的是,医生经过检查后表示,断肢损伤过于严重,已无法进行接续手术,最终赵某的右手前臂被截肢。

然而,事件的后续发展超出了所有人的预料。在医院接受治疗期间,面对前来调查的民警,赵某起初不愿多谈,但在民警的反复问询下,他终于吐露实情:“我当时就是不想活了,想在火车站卧轨自杀,没成功,结果被地铁压到了手。” 他还喃喃自语:“你们救了我,叫我以后怎么活。” 这些对话,都被民警详细记录在询问笔录中,成为后续案件的关键证据。

更具说服力的是,赵某的家人在此前的举动也印证了他的轻生念头。事发前几天,赵某因工作不顺,情绪一直十分低落,且患有焦虑症的他,近期病情出现反复。家人发现他失联后,曾四处寻找无果,情急之下拨打了 110 报警,其女儿女婿还专程从外地赶往上海,担心他发生意外。这些信息,都在后续的法庭调查中被一一证实。

二、法庭对峙:百万索赔与地铁公司的证据反击

2024 年下半年,赵某在身体稍有恢复后,以 “地铁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为由,将上海某地铁运营公司告上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主张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类损失,总计超过 100 万元。

在庭审中,赵某及其代理人提出了自己的主张:“被告作为地铁运营的主体单位,有义务确保乘客在地铁站内的人身安全。事发当天,我在上海火车站站因突发头晕滑倒,跌入轨道被地铁碾压受伤,这说明地铁公司的站台防护措施存在漏洞,且在我滑倒后,工作人员没有及时发现并救助,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我的损伤承担相应责任。” 为了支撑这一说法,赵某还提交了医院的诊断证明、伤残鉴定报告等证据,证明自己因本次事件导致六级伤残,后续生活与工作均受到严重影响。

面对赵某的索赔,地铁公司当庭进行了反驳,并提交了多组关键证据,力证赵某受伤系其自身故意行为所致,与地铁公司无关。地铁公司的代理人首先指出:“原告声称因头晕滑倒跌入轨道,但根据我们的现场勘查,地铁站台两侧均设有高度为 1.5 米的防护设施 —— 靠近轨道一侧是玻璃屏蔽门,部分区域是带锁的栅栏金属门,这些设施足以阻挡正常乘客意外跌落。原告身高 1.6 米,1.5 米高的防护门(墙)远高于他的膝盖,若仅是普通滑倒,根本不可能越过防护设施跌入轨行区,更不可能恰好落在轨道中间。”

随后,地铁公司提交了民警的询问笔录、值班站长与站务员的证言,以及站台监控录像的关键片段。询问笔录中,赵某承认 “卧轨自杀” 的内容被重点提及;值班站长与站务员则详细陈述了事发后救助的全过程,证明工作人员在发现情况后,已在第一时间采取紧急措施,不存在延误救助的情况;监控录像虽未完整拍到赵某翻越防护门的画面,但清晰记录了他在事发前长时间在站台边缘徘徊,行为异常,且在列车驶离后,有乘客发现他躺在轨道内并告知工作人员的全过程。

地铁公司还特别强调:“事发后,我们的工作人员不仅及时救助原告,还将他的断肢送往医院,尽到了最大的救助努力。原告的受伤结果,完全是其自身故意自杀行为导致,与我们的运营管理和安全保障措施无关。”

为了进一步反驳赵某的 “头晕滑倒” 说法,地铁公司还提交了赵某事发当晚的就医记录。记录显示,赵某入院时仅右上肢有外伤出血,身体其他部位未发现任何擦伤、撞击伤等痕迹,也无头痛、胸痛、腹痛等症状,更没有出现意识丧失的情况。“如果真如原告所说,是因头晕滑倒并跌入轨道,身体必然会与站台地面、防护门等发生碰撞,不可能只造成右上肢受伤,这与常理不符。” 地铁公司代理人的这一质疑,直指赵某说法的核心漏洞。

三、法院判决:厘清责任边界,驳回百万索赔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在庭审后,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细致核查,并结合现场勘查情况,对案件事实作出了明确认定。

法院首先确认了赵某受伤的真实原因:“本案中,原告右手前臂系因卧于地铁轨道中间,被进站列车碾压导致截肢。从现场环境来看,地铁站台与轨行区之间设有 1.5 米高的玻璃屏蔽门或栅栏金属门,这些防护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能够有效防止普通乘客意外跌落。非经故意攀爬、翻越,普通人无法进入轨行区。原告主张因头晕滑倒跌入轨道,但根据就医记录,其身体无其他外伤,且 1.5 米高的防护设施足以阻挡‘滑倒跌落’,原告的这一说法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法院还结合赵某家人的报警记录、民警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进一步指出:“原告女婿在事发当日报警时,明确陈述原告患有焦虑症,因工作不顺有轻生念头;原告本人在接受民警询问时,也多次承认自己是‘卧轨自杀’,这些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原告受伤系其自身故意自杀行为所致,与地铁公司的运营管理无关。”

在认定地铁公司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法院认为:“被告作为地铁运营单位,系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其安全保障义务应限定在合理范围内,即对可预见的风险采取必要的防护与救助措施。本案中,原告的自杀行为具有突发性与主观性,被告无法提前预测和预防。但在发现原告受伤后,被告工作人员立即激活紧急关闭按钮、报告相关负责人、组织人员救助、拨打 120 急救电话,并将原告的断肢送往医院,整个救助过程及时、规范,已依法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原告的受伤结果,被告并无过错。”

最终,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书送达后,赵某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四、案件背后: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与社会启示

这起案件的判决,不仅还原了事件真相,更引发了社会对 “安全保障义务边界” 的广泛讨论。不少网友在了解案件详情后表示:“地铁公司已经做得够好了,工作人员发现情况后及时救助,防护设施也符合标准,总不能要求地铁公司预防所有乘客的自杀行为吧?” 也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安全保障义务不是无限的,不能将个人故意行为导致的后果,全部归咎于公共场所经营者,否则会加重企业负担,也不利于引导公民对自身行为负责。”

从案件细节来看,地铁公司在此次事件中的处置确实无可挑剔:1.5 米高的防护设施符合行业标准,能够有效阻挡意外跌落;工作人员在接到乘客报告后,反应迅速,第一时间采取紧急措施,避免了更严重的后果;后续的救助与送医流程也规范有序,尽到了应尽之责。而赵某将自身自杀行为导致的损伤,归咎于地铁公司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显然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这起案件也给所有人带来了重要启示:一方面,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建立快速有效的应急救助机制,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另一方面,公民也应树立对自身行为负责的意识,不能将个人故意行为造成的后果,随意转嫁给他人或企业。对于有心理困扰的人群,更应及时寻求家人、朋友或专业机构的帮助,而非采取极端方式解决问题。

近日,有记者走访了上海地铁 3 号线上海火车站站,发现该站台的防护设施依旧完好,工作人员在早晚高峰时段会加强站台巡逻,关注乘客的异常行为。一位长期在此站执勤的站务员表示:“我们平时会留意站台边缘的乘客,如果发现有人长时间徘徊、行为异常,会主动上前询问是否需要帮助,就是希望能避免类似的意外发生。”

赵某的案例,或许会成为一个警示 —— 法律既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也不纵容不合理的索赔诉求;个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何试图通过虚构事实、混淆是非来获取不当利益的做法,最终都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而对于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需要经营者与公民共同努力:经营者尽到合理之责,公民遵守规则、珍惜生命,才能让每一个公共场所都成为安全、有序的空间。

来源:大城看天下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