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十岁的琳琳在某培训机构学习花样滑冰。训练前,她向教练提出自己腿疼,但教练并没有调整训练计划,继续要求其做难度较大的跳跃动作,以致琳琳摔倒受伤,造成右股骨干骨折。培训机构以“自甘风险”为由,主张免责。孩子在训练时受了伤,培训机构应否担责?
十岁的琳琳在某培训机构学习花样滑冰。训练前,她向教练提出自己腿疼,但教练并没有调整训练计划,继续要求其做难度较大的跳跃动作,以致琳琳摔倒受伤,造成右股骨干骨折。培训机构以“自甘风险”为由,主张免责。孩子在训练时受了伤,培训机构应否担责?
——培训机构需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琳琳是在练习跳跃动作时摔倒受伤,并没有其他参与者的因素介入,培训机构作为训练活动的组织者,不能适用自甘风险条款免责。培训机构在保障学员人身安全的管理工作方面存在疏漏,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但花样滑冰是一项有危险性的体育运动,琳琳及其监护人对训练过程中可能摔伤应有一定的认知,也需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子欣
初审:郝滋丽
复审:钟晓
终审: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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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