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体化认识中的含义意向与含义充实:一种描述现象学的考察

B站影视 内地电影 2025-10-14 21:16 2

摘要:胡塞尔在《第一哲学(1923/24)》中给第一哲学下了两个定义:第一哲学是关于“进行认识,进行评价和进行实践的理性之普遍理论”[1]; 第一哲学是“超越论的认识论”,是“一种关于一切可能认识之纯粹的(先验的)原理之总体的,和关于这些原理中系统地包含的,因此能纯

李朝东 李岱巍

胡塞尔在《第一哲学(1923/24)》中给第一哲学下了两个定义:第一哲学是关于“进行认识,进行评价和进行实践的理性之普遍理论”[1]; 第一哲学是“超越论的认识论”,是“一种关于一切可能认识之纯粹的(先验的)原理之总体的,和关于这些原理中系统地包含的,因此能纯粹由这些原理演绎而来的先验真理之总和的科学”。 [2]第二哲学是关于事实的诸科学。哲学和具体科学之间有明确的分工和各自的工作任务,“如果说科学为了系统地解决它的问题而建造起各种理论,那么哲学家则要询问,理论的本质是什么,是什么使理论得以可能。” [3]科学是被统一了的真理,同一门科学的真理的统一与统一的对象是相符的,统一的对象也就是科学领域的统一。

从第一个定义来看,第一哲学是关于理性的普遍理论。所谓“理性”(Vernunft)就是人类天赋的认识或追求知识的能力,按照亚里士多德和康德的观点,理性可以区分为认识的理性和评价—实践理性,前者也叫理论理性(纯粹理性),它承担着理性的认识功能,试图追求完整统一性的认识论;后者也叫评价—实践理性,它承担着理性的意志功能,着眼于意志原理在道德法则下肯定性地论证了自由。胡塞尔坚持并继承了亚里士多德和康德关于理性类型的区分,他特殊的地方在于认为,“理性在种类上的数量取决于行为在种类中的划分。行为有多少种基本类型,理性就有多少种基本类型”,“客体化行为乃是一种以逻辑的方式去认识的、理智的行为;情感—意志行为则属于非—客体化行为。” [4]从第二个定义来看,第一哲学是超越论的认识论,即关于一切可能认识之纯粹的(先验的)原理之总体的科学,“认识的批判作为哲学的基础科学,确实有正当的权利要求‘第一哲学’这个称号。” [5]由于理论科学或观念科学为各门具体科学奠定理论基础,所以,它是所有科学中地位最高的科学理论。现象学作为认识论、逻辑学、存在论的统一,就是关于真理的学说和理论体系,作为第一哲学或哲学的基础科学之“认识的批判”,既是现象学哲学的同义词,也暗示着探究“认识”问题的认识论在现象学哲学中的优先地位。

学术界一般把胡塞尔现象学的理论发展区分为“描述现象学”“先验现象学”(超越论的现象学)和生活世界现象学三个时期。其中,描述现象学时期的研究对象还主要是人类的心理现象,先验现象学的研究对象则主要是纯粹意识。以《逻辑研究》为代表的描述现象学时期关于认识问题的研究主要是对意识的奠基性行为——客体化行为——的把握,即对“认识”进行现象学的描述分析, [6]这种客体化认识是最原初的认识,它后来也被胡塞尔带入到构造现象学和发生现象学的构想之中,从直观认识出发,对超越意识之物的认识本质及其可能性等最深层次的认识问题得以最终解决。

《逻辑研究》描述现象学的客体化认识又可以区分为静态和动态的分析两个向度。从静态现象学的意向分析来看,“关于认识的说法与思维行为和充实直观的关系有关”; [7]从动态现象学的意向分析来看,含义意向在直观中得到充实,就意味着一个对象得到了认识,“对象的认识和含义意向的充实,这两种说法所表达的是同一个事态,区别仅仅在于立足点的不同而已。前者的立足点在于被意指的对象,而后者则只是要把握两方面行为的关系点”。 [8]本文将结合《逻辑研究》的相关文本对客体化认识中的含义意向与含义充实的综合统一理论进行描述现象学的考察。

一、表达与含义及其立义内容

我们生活在世界上,总会试图把自己对外在事物的感知和体验表达出来。从形式逻辑或语言学的角度来看,“表达”(Ausdruck)就是指被写下的语词、说出的语言等构成的一个符号序列,它是一种语言命名和陈述活动。对表达与含义的研究属于现象学的语言分析,表达作为客体化的符号行为,既以直观行为(感知+想象)为基础,又构成非客体化行为(愿望、爱、恨等)的基础。

表达作为一种语言陈述活动可以区分为“在交往功能”(in kommunikativer Funktion)中的表达(传诉)和“孤独心灵生活”(im einsamen Seelenleben)中的表达(自言自语)。二者的共同点在于都需要借助“符号”才能进行表达,区别在于前者需要借助文字、语词等可感知的符号,后者则借助对语词和文字的“想象的”表象符号。由此,符号也得以区分为可感知的符号和可想象的符号。就是说,我在与他人交流时,必须借助于语言或文字等可感知的符号才能进行表达;但我在自言自语时则不需要说出语词、写出文字等符号,而是借助于对语词、文字的想象符号就可以进行表达了。当然,感知和想象符号都是通过直观行为来提供的。

符号与表达不具有本质性的关系。在形式逻辑中,人们通常在同一个意义上来使用表达和符号这两个术语。胡塞尔认为,表达和符号实际上是有区别的,并不是每个符号都是表达,把符号和表达区别开来的是看符号是否具有“含义”(Bedeutung),表达是有含义的符号,或只有当符号具有含义时,它才可以被称作表达;没有含义的符号就只是一个信号或记号、标识,它只具有“指示”功能。或者说,作为信号的符号只具有“指示”(Anzeigen)功能,它“指示着”或“意味着”什么,它只是使某种“特征”或“特性”从属于它所属的物体;表达作为有含义的符号则具有“意指”(Bedeuten)功能,即能够赋予含义和给予意义的行为。例如:

1.某男给某女送一束玫瑰花。

2.某人书本中夹着一片枫叶。

3.某男对某女说“我爱你”。

例1中“送玫瑰”是一个作为信号的符号行为,它作为“指示”可能意味着某男对某女示爱的信号,也可能意味着欢迎某女外出归来的信号,或意味着庆贺她疾病痊愈的信号……,在这里,送玫瑰仅仅意味着玫瑰花具有示爱、欢迎、庆贺等信号特征。

例2中的“枫叶”作为信号是一种回忆符号。“枫叶”作为“信号”具有指示功能,它产生于心理联想之中,或者说,信号指示着示爱、欢迎、庆贺、回忆等信号特征总是和人的心理联想有关的。

例3中“我爱你”是一个作为表达的符号行为,它是一个在意指功能中赋予含义的行为。真正的符号是指具有赋予含义(意指)功能的符号,就此而言,手势、表情等还不能算作表达,因为它们还只是没有含义的信号。质言之,一个符号只有在行使意指功能并具有含义时,它才进行表达。

有含义的符号即表达具有两个构成要素:物理因素和意指。“物理因素”是指我们语词陈述时写下的书写符号、说出来的语音符号等,它是符号的感性材料;“意指”就是一个符号总是意指一个含义。就二者的结合来看,“表达”就是与“感性—物理”显现相结合而指向一个含义。

每个表达都包含“传诉”“含义”“对象”三个功能要素,“在每一个表达中都本质地包含着‘传诉’、‘含义’和‘对象’这些相关的说法。”[9] (1)表达的“传诉”功能就是为了在感性—物理的话语或文字中完成精神交往功能;(2)表达的“含义”功能是指每个语词符号都有一定的含义,表达是由语句来实现的,语词作为符号具有意指即赋予含义的功能。所谓赋予含义,就是语词符号所承载的说者和听者的心理体验和物理体验,在表达中说者赋予传诉的语词以自己的心理—物理体验(含义),听者也同时赋予他听到的这些语词的心理-物理体验(含义),当说者和听者赋予传诉的语词具有相同的心理体验或含义时,这些话语才是可以理解的,表达的交往功能即“传诉—接受”(Kundgabe-Kundnahme)作为精神交流才成为可能;(3)表达的“对象”是指在意义给予行为中被意指的实事,即借助含义意向被指称的对象,比如,我在纸上写出“桌子”这个具有“感性-物理”特征的文字符号,它还不是一个语词,而是一个以某种颜色的墨迹显现给我的有许多笔画的感性-物理显现符号(外感知);然后我认出这个有许多笔划的符号是“桌子”这个语词,它从被一个外感知到的有墨迹和笔划的符号变成了一个我认识的语词“桌子”,前面的“物理显现”现在转变为一个有含义的“符号显现”或“语词显现”,表象的性质也发生了变化,以前我表象的是一个物理显现的笔划和墨迹,现在则表象的是“桌子”这个语词符号;在此过程中,实现了从外感知向符号行为过渡的可能性;最后,只有从“物理显现”的笔划转向“符号显现”的语词,“桌子”这个语词符号才会意向地朝向被意指(意义给予或赋予含义)的实事或实物,“桌子”意向地意指着这个或那个具体的桌子;不仅“桌子”这个语词符号意指着某个桌子,同时,那个被意指的桌子也显现给我。这个被意指的桌子在意识中的显现物(现象)就是表达的对象。就此而言,某个特定的“桌子”之所以能成为对象,就在于它是在语词等符号意识中被构造出来的,在这个意义上说,含义不再是原先的“心理体验”,而是对象,或者说,这个被构造的对象就是语词符号的含义。

表达与含义更具有本质性的关系。有含义的符号才是表达,语词符号具有含义才是表达得以成立的决定性条件;但这并意味着感性—物理显现和对象就不重要,事实上,表达是一个由“传诉”“含义”“对象”三个要素构成的复合行为,只有在作为复合行为的表达中,才能够既在直观表象中构造出物理现象,又在含义赋予行为中构造出被意指的含义即对象。

任何作为语言陈述活动的表达都是由“表达本身”和“表达的含义”两部分构成的,其中,表达本身(感性-物理显现)是表达的非本质行为;表达的含义是表达的本质性行为,即有含义的表达总是意指着某物并因此与此物发生关系。胡塞尔进一步把表达的含义划分为两种行为:含义意向和含义充实。为方便起见,我们暂时以“名称”为例进行讨论。名称是一个表象,每一个名称都有其语言、文字等方面的物理显现,或者说名称是根据感性—物理的方面构造起比如“蓝天”这个名称自身的,同时,名称又总是指称它的对象的。名称指称对象,同时也要求能够充实表达的含义意向,胡塞尔把“意指”称之为“含义意向”(Bedeutungsintention)或“赋予含义的行为”,而把强化着、证实着表达含义意向、并与表达具有逻辑基础关系的行为称之为“含义充实”(Bedeutungserfüllung)的行为。 [10]

含义意向如果只是指向对象,而没有得到含义充实,意指和充实没有在直观中建立起逻辑联系,那么,语言陈述或表达还就只是个空乏的文字符号或杂乱的音响;只有当空乏的含义意向在直观中得到含义充实,意指与充实之间的对象性关系才能够建立起来。例如,我坐在房间里,我说了一句“大海是蓝色的”,这是一个表达,但它还只是一个空的含义意指,当我走出房间确实看见了大海并且也看见大海是蓝色的时,对蓝色大海的观视(直观)才充实了原先“大海是蓝色的”这个表达的意向,此时含义意指与对象性关系才得到真正的实现,或者说,在指称中,名称与对象性关系才被意识到。表达的物理显现、含义意向、含义充实三者之间的关系是:“语音首先与含义意向达到一致,含义意向又(与意向和其充实达到一致的方式相同)与有关的含义充实达到一致。” [11]

在表达中表象与对象有两种关系:事实关系和观念关系。在事实关系中,表达是一个传诉,所传诉的是作为心理体验的主观之物;在观念关系中,表达是一个陈述或判断,所陈述的是种类的观念统一。比如我说“一朵美丽的杜鹃花”,我既可以在传诉的表达中意指它,然后在花园里看到或体验鲜艳而生动的杜鹃花,通过我的直观体验,“这朵美丽的杜鹃花”这个表达的意指在现实关系中得到了充实;但对“这朵美丽的杜鹃花”这同一个表达不同人可能会有不同的体验或赋予不同的含义,我觉得美的别人不一定也有相同的体验,所以,在传诉表达的事实关系上,可以说含义就是赋予意义的体验。但在表达的观念关系中,如“2×3=6”这个表达中,它陈述的不是一个实事,不是表达心理体验事实的心理判断,它表达的是一个观念关系的种类判断。在此,含义也不再是说者与听者之间的传诉(赋予意义的心理体验),陈述的内容不是一个产生又消失的暂短体验,无论我们对“2×3=6”陈述多少次,所陈述或判断的对象始终是同一个,它们的含义具有同一性。在此意义上,胡塞尔把表达实事关系的心理判断称为“多中之一”的含义陈述,把表达观念关系的种类判断称为“意向之同一”的含义陈述,前者陈述的是所传诉的东西(事实),后者陈述的是所陈述的东西(被明晰地把握到的“观念的统一”)。总之,表达所言说的是实在关系,表达所意指的是观念关系。

如此便涉及到含义、内容和对象三者之间的关系。含义(Bedeutung) [12]首先是指“意向的统一”,其次是指“意指的行为”(动名词Bedeuten,动词bedeuten)。意指行为和充实行为的现象学统一就是“意向的统一”。作为意向统一的“含义”,它是意指行为所意指的“种类之物”或“种类的概念和命题”,在此意义上,表达的含义就是“观念含义”或“逻辑含义”。对象(Gegenstand)是指被意识到的东西,它不同于在意识中实项地被给予的感觉材料,例如观视一棵树,我们看到的木质、树根、树干、树叶、绿色等就是树的感觉材料,这些感觉材料不是对象,“树”才是对象。

含义与对象是有区别的:(1)表达所意指的与表达所言说的不完全一致,“每个表达都不仅仅表述某物(etwas),而且它也在言说某物(Etwas);它不仅具有含义,而且也与某些对象发生关系。” [13]我说“一朵杜鹃花”,杜鹃花作为被言说之物它是名词性实存的某物,只是传诉表达中被言说的对象;同时,“杜鹃花”也以语言文字符号作为被意指之物,它是个代词性的观念存在,“杜鹃花”既是对象又是含义,就是说,只有表达所意指的对象才和含义是同一的;(2)“两个名称可以意指不同的东西,但又同时可以指称同一个东西。” [14]如“伦敦”和“英国的首都”是两个名称,它们尽管指称同一个对象,却具有不同的含义,由于“范围”的不确定性,这两个“名称”可以指称相同的东西,也可以指称不同的东西;(3)“两个表述具有同一个含义,但却具有不同的对象关系。” [15]如“这匹赛马是一匹马”和“赤兔马是一匹马”这两个语言陈述中,表达中意义给予的内容都是“一匹马”,“一匹马”语言表达的含义始终没有变化,都具有同一个含义;但表达与对象的关系却发生了改变,借助于同一个“一匹马”的含义,却表象出来的是不同的对象(赛马与赤兔马),“‘一’是一个具有普遍同一含义的名称,……这些‘一’都意指同一个东西,但它们在对象关系上却各不相同。” [16](4)无论个体的还是总体的专有名称都有含义。具有一个含义的语词只能指称一个对象,只有一词多义才能指称不同的事物,“苹果”既指称一种水果,具有水果的含义,也可以指称一种牌子的手机,具有手机的含义。此外,要把“多义的名称”与“多值的名称”区别开来,前者是对名词涵义的语言学分析,如一词多义;后者是对名词和命题涵义的逻辑学分析,如传统逻辑中一个命题具有“真”或“假”的二值性以及现代逻辑中一个名称或命题可以有多值。

含义与对象之间也有联系,“表达是借助于它的含义来称呼(指称)它的对象,或者说,意指的行为就是意指各个对象的特定方式。” [17]胡塞尔要求我们不必过于认真地将每个表达区分为含义与对象两个方面,因为表达的本质在于它的含义。我们不仅要研究表达的含义意指,更要研究表达的认识功能。当表达具有认识功能时,表达与它的含义意向在思维和认识联系中既要符合直观,也要符合理智形式,“通过这些形式,单纯被直观到的客观才成为合乎理智地被规定的、相互联系的客体。” [18]

就内容与对象的关系来看,现象学的“对象”也称作“被表达的内容”,对象作为“被表达的内容”有两个特征:一是“被意指的对象本身”,二是“充实着的意义”或“作为‘被给予的对象’构造起自身”。 [19]此外,内容又可以区分“主观内容”和“客观内容”:主观内容也叫心理体验或经验实在意义的内容,即“感性材料”;客观内容即意识行为的“质料”或“立义意义”,它是逻辑学、意向性、观念意义上的内容。客观内容又划分为“作为意指意义或者作为意义、含义整体的内容,作为充实意义的内容,作为对象的内容”。 [20]倪梁康据此归纳为“内容”概念的三个层次:“(1)在意识或自我进行立义或统摄之前,感觉材料是意识所具有的须被立义的‘内容’;(2)在立义的过程中,意义或质料是意识赋予感觉材料的‘内容’;(3)在立义完成后,作为意识活动之结果而对立于意识的对象是第三种意义上的‘内容’。” [21]比如,当我只是说“一本书”时,这个表达的意指尚未被直观充实,此时它所陈述的只是一个需要被立义为内容的感觉材料;当我看见桌子上有一本书,“一本书”的意指通过看到一本书的直观而得到充实或立义,此时的“内容”就是被赋予感觉材料以意义的“质料”或“含义一般”,即“内容被理解为同一的含义”,[22] 在“一本书”的表达中,含义意指与含义充实相统一时,内容才被理解为与意识相对而立的对象。

二、意指行为的特征及含义体验的内容

表达的本质特征在于它的含义意向或含义意指功能。那么,意指行为有何特征呢?胡塞尔是通过对“说明性直观”(想象图像)有没有意义的问题来澄清意指行为的特征的。

“说明性直观”(想象图像)是当时流行的一种理论观点,在这种观点看来,表达的功效就在于唤起某种伴随的想象图像,想象图像如果不出现,则表达就无意义,“要想理解语言表达,就必须理解想象表象的伴随。” [23]胡塞尔认为这种观点是把说明性的想象图像误认作含义,在表达或语言陈述活动中含义确实伴随着一些想象表象(想象图像),如语言表达“一棵树”,其含义意向即使没有得到直观的充实,也会伴随出现关于一棵树的想象图像。但把想象图像的伴随认作含义,是把心理学的内涵误认作现象学意指性的本质。实际上,抽象的概念、代数符号、公式或定律中的语词表达就没有属于这些对象的伴随显现,如“一个奇数的代数方程式必有一个实根”这样的数学定律的表达就找不到对象性的伴随想象痕迹。我们可以划一条直线作为理解几何学“直线”概念的辅助工具发挥作用,但它不是几何学“直线”概念的含义本身和含义载体,因为这条描绘的直线只具有“象征”的作用,或者说,这条直线只是作为象征而存在,它只是一个象征的客体,所以,想象图像不过是一个发生心理学的假设。

在现象学分析中,“想象图像”与“直观化的图像性”是有区别的。直观化图像性就是我们所直观的实在事物的图像,当我们说“一辆汽车”时,我们并不必须借助一辆实在的汽车或汽车的图像来思维,而更多的是借助“象征性的表象”来思考、反驳、判断和推理。“象征性表象”与“符号意识”是基本同义词,[24] 所谓借助象征性表象来思维,也就是借助于语词、文字等符号意识来进行判断、推理、思考和反驳等思维活动,胡塞尔称之为“符号的代表作用”;我们可以把借助于直观化图像进行的思维叫“直观思维”,把借助于象征性表象进行的思维叫“符号思维”,直观与符号是现象学考察表达与含义的一对对应概念。

含义意指还可以区分为“直观的含义意指”与“理解性的含义意指”。每个表达都有意指,“桌子”和“书本”是有含义区别的,我们可以通过直观桌子和书本来充实这两个表达的含义意指,这就是“直观的含义意指”;但并不是每个意指都必须通过直观才能进行,在“孙悟空打白骨精”这个表达中,我们只能通过“理解性”地说或听小说中的孙悟空打白骨精这个“描述特征”使这个意指行为得以进行,即“理解性的含义意指”。不过,理解性的含义意指会造成含义区分不确定、含义多义性以及含义意向偏差等问题,这使我们无法轻易地和可靠地对它们进行认同和区分,所以,理解性含义意指虽然在实践上是判断行为所必须的前提,但还必须回溯到直观上去。因此,在现象学的分析中有两种立义方式:一种是“客体化的立义”,另一种是“理解的立义”,前者是指对借助于一个被体验到的感觉复合这个对象的直观表象被给予我们(表达中的统觉);后者是指立义就是一个理解或意指,即在理解中对一个符号的意指(直观表象中的统觉)。二者很相似,它们的现象学结构却根本不同。但无论如何,只有在直观中,人们才能真正把握到这个表达所“真正意指的”东西,因此所有判断的明见性都以在直观上充实的含义为前提。

意指行为中存在着“含义统一”与“含义偏差”之间的区分,即“客观表达”与“主观机遇性表达”的区别。我们知道,表达的交往功能表明,语言交流就是说者“传诉”自己的心理体验和听者“接受”说者的心理体验,正是由于“传诉—接受”的结构关系从而使得精神交往成为可能。在“树是绿色的”这个与外部事物有关的表达中,被指称的内容(枝干、绿色)与被传诉的内容(对枝干、绿色的“心理体验”)是分离开的,被指称的对象“树”不属于被传诉的体验的领域。我说“树是绿色的”,这是在传诉我的心理体验,而我陈述出来的则是“树是绿色的”这个判断。就是说,我传诉的是心理体验,而当这个心理体验被陈述出来时则是一个判断,即这些“心理体验”的存在是通过这个判断传达出来的;传诉的内容是被指称的心理体验,指称的内容则是被指称的对象,被传诉的内容与被指称的内容是分离开的。

但从表达的含义意指方面来看,表达不仅涉及表达者当下的心理体验,也涉及被表达的对象,从“传诉内容”与“指称内容”是否结合来看,表达可以分为两类:一类表达中被指称的内容与被传诉的内容是结合的,疑问句、愿望句、命令句以及关于说者的表象、判断、猜测的陈述句并具有“我表象、我认为、我判断、我猜想……”等特征的都属于这一类表达;另一类表达中二者是分开的,在与外部事物、过去的本己心理体验、数学关系等有关的表达中,被指称的内容与被传诉的内容是分离开了的。试举例分析:

第一类表达:“我判断,2×2=4”。

第二类表达:“2×2=4”。

胡塞尔认为, “我判断,2×2=4”与“2×2=4”这两个命题是完全不同的,在“我判断,2×2=4”这个表达中,被传诉之物与被指称之物是平行相合的,传诉的心理体验与指称的表达内容不是分离的;在“2×2=4”这个表达中,被传诉的内容(心理体验)与被指称的内容是分离开的。前者是主观机遇性表达,它是“根据机遇、根据说者和他的境况来决定它的各个现时含义。只有在观看到实际的陈述状况时,在诸多互属的含义中才能有一个确定的含义形成给听者”;后者是客观表达,“它仅仅通过或能够仅仅通过它的声音显现内涵而与它的含义相联系并因此而被理解,同时无须必然地考虑做陈述的人以及陈述的状况”。 [25]或者说,只要表达的含义带有偏差,它就是主观的和机遇性的表达;只要表达的含义不带任何偏差,它就是客观的表达。

主观机遇性表达会造成含义偏差。所谓含义偏差,是指表达的语词在含义上具有机遇性和模糊性。例如,A对B说:“我希望您幸福!”M对N也说:“我希望您幸福!”“我希望您幸福!”在语法学上是个愿望句,这个语句在现实生活中可以被很多的人用来表达相同的愿望,即具有“同一个内容”的愿望。但是,由于说者和听者具有不同的处境和心理体验,愿望所陈述的含义也会发生变化,一个富商对一个饥饿的流浪汉说“我希望您幸福”与一个大夫对一个病人说同样的话,其愿望和愿望所陈述的含义是不一样的。胡塞尔认为,如果表达中包含有定冠词、人称代词、指示代词、时间地点副词以及表达愿望和信念等,那么这个表达就不具有客观的意义,而是具有含义偏差的主观机遇性表达。

客观的表达也可以称为“理论表达”,所有通过证明和论证而建立的抽象科学的原理和定理都属于客观的理论科学表达;主观的机遇性表达也称为“现时话语”的表达,它是满足日常生活实际需要的表达。因此,客观表达与主观机遇性表达也可以简称为“理论科学表达”与“日常生活表达”。日常生活表达总是伴随着说者的心理活动,而理论表达的科学原理则不需要考虑说者的心理活动。不过,为科学结论做准备的研究过程的表达更接近日常生活表达,因为它表达的是科学研究者传诉他的科学思考、他在课题研究时采取的方法上的具体措施等思维活动,这些表达更像是日常生活中的主观机遇性表达,而不是作为客观原理的理论科学的表达。

含义偏差虽然是语词在含义上具有模糊性,但在本质上则是含义意指的偏差,即赋予表达以含义的主观行为发生含义偏差,含义本身并没有变化。主观机遇性表达在特定的情况中所意指的内容都是一个观念统一的含义,就理想状态而言,主观机遇表达原则上可以通过客观表达来代替,也许这种可替代性很难实现,但人类认识的进步就表现在我们在不断地构造着与理论创新相关的、有确定含义的客观表达。

胡塞尔试图从心理学和语法的结合中发掘出含义的观念本质,并弄清含义意指与被意指的对象性之间的关系,如此,表达与含义之关系探究也就处在纯粹逻辑学的范围之中了,“只要纯粹逻辑学涉及到概念、判断、推理,它所从事的便仅仅是这些在这里被我们称之为含义的观念统一。” [26]真正的科学理论的统一性在本质上是作为含义的统一与被意指的对象性在观念规律上的相符合性,在科学理论中具有本质性的不是表象和判断,而是概念和定理,其中,通过范畴而被规定的东西就是一般规律,关于存在和真理的有效陈述都包含在这些规律之中。

含义意指的本质不在于赋予意义的体验而在于体验的内容。这里存在着两种完全不同的体验内容:一种是“含义体验的心理学内容”,它是在日常表达中说者和听者所具有的体验内容,是一种散乱而杂多的、心理学所理解的内容,日常表达总是借助于语词陈述出来,这些词语又需要由我书写的文字符号以及由我的声音说出的语词等表达出来,这些声音和文字符号都具有“我”个人的特征,它也具有这些陈述语词在听觉、视觉和动觉内容方面的显现等体验的感性组成部分,它们都是“我”的表象体验中的心理学内容,这种行为特征构成主观方面的意指或理解;另一种是“含义体验的现象学内容”或“观念内容”,是一种观念意义上的、具有同一性和意向统一性的含义体验内容。理论表达也是一个对象的释义行为,虽然在理论表达的体验中也具有它的心理学成分,但在理论表达中,我们理解一个名称或一个陈述所表明的东西,决不是那种在实在的意义上被看作是心理学意义上被理解的东西,而是表象、概念、判断或定理等等的含义,它们在纯粹逻辑联系中被标志为构成逻辑内容的东西。如“二乘二等于四”等这样的理论表达,不论是作为名称的“二”“四”,还是作为陈述的“二乘二等于四”,它们都具有纯粹逻辑的表象或概念(名称)、判断或定理(陈述)的含义,而不是心理学意义所理解的实在内容。从科学理论和科学定理的角度来说,人们总是带着同一个意向来重复同一个定理,虽然在实际的言说中,每个人都有他自己的语句和理解因素,因而每个人的体验都具有无限杂多性,但与这些无限杂多的体验相对的则是在体验中被表达出来的同一性含义,这个含义在严格词义上始终是同一个,“定理含义并不随人和行为的数量而增多,在观念的逻辑的意义上的判断是同一个判断。” [27]这里的定理含义就是现象学含义(或逻辑含义),这是一个与意指的心理特征相区别的、具有严格同一性的逻辑含义。

体验的心理学内容与现象学内容(逻辑内容)的本质差别在于是否具有“明见性”(Evidenz)。体验的心理学内容是对事实状态杂多的心理学感知;体验的现象学内容是对事实状态的明察,因而具有明见性,即我明察到我在这个定理中作为其含义而把握到的东西始终是同一的。在现象学的明察中获得的具有明见性的“这种真正的同一性无非就是种类的同一性。……当然,这些与观念—同一的含义相关的杂多个别性就是各个相应的意指行为因素,就是各个含义意向。” [28]现象学的含义与意指行为的关系就如同“红”的种类与个别的红的事物的关系一样,具体的红的事物除了具有形式、广延等感性—物理的构造因素外,还具有它作为红的事物的个体的“红”,即作为个别情况的某个颜色种类,它实在地以感性—物理的方式存在于某个个体事物中;相反,“红”本身则不是红的事物,它既不实存于某个个体事物中,也不实存在我们的思维之中,它是一个“种类的同一性”,是逻辑观念意义上的“红”本身。就此而言,含义构成了在“一般对象”意义上的概念,即具有明见性的“观念—同一的含义”概念,这样一个观念含义作为一般对象,既不是一个形而上学的假设,也不能理解为“实在的”存在或实在的对象。但是,这些观念含义的对象却对数学定理、逻辑判断等具有有效性。

三、意指与直观的充实综合

以上是从静态方面探讨“含义意向”与“含义充实”之间的相合关系,现在我们转向对“意义给予”与“直观充实”之间动态相合关系的研究,也就是“‘概念’或‘思想’(在这里恰恰被理解为在直观上未被充实的意指)与‘一致性直观’之间的关系问题”,[29] 即“意指”与“直观”之间的充实关系。真正说来,在静态分析中,“意指”本身并不是认识;认识如何可能的问题只有在动态意向分析中才能得到一定程度的回答。静态分析中最基础的意识行为是感知,如我看见一棵树,但这还不是认识,真正的认识是在符号行为中进行的认知活动,是一个最基础的感知活动经过诸阶段向认识作为充实综合的过程,因此,“意指”与“直观”的充实综合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认识行为。

意指活动是在所有的行为属中还是只在某些有限的行为属中进行的,是所有的行为都是可以表达的,还是只有某些有限的行为是可以表达的,或者进一步说,是只有陈述句(判断)才是表达并且有含义,还是所有的行为都是表达并且有含义?对此问题西方哲学史上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以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古典理论认为,“每一个句子都有其意义”,[30] 所有判断、愿望、猜测、疑问、命令等语句都有意指和意义给予功能;以鲍尔扎诺等为代表的近代理论则认为,“对对象的意指(Meinen)属于表象意识的本质”,[31] 只有判断和表象性变异行为才有意指和意义给予功能,愿望、猜测、疑问、命令等行为则没有此功能。以上两种观点的分歧在于,是所有的意识行为都可被表达并具有意指功能,还是只有一部分意识行为才可被表达并具有意指功能。前者认为只要我们运用语词就在进行表达,我们就拥有含义,含义是附着在语词上的;后者则认为我们不仅要具有语词,而且也必须具有思想的形式,含义不是附着在词语上,而是附着于思想性的表达上。

胡塞尔认为,事实上这两种看上去具有自明性的观点都是不清晰的、甚至错误的,因为所有行为都是可以被表达的,但并非所有行为都作为含义的载者起作用。我们知道,行为可区分为正在体验的行为和我们对这些行为体验的陈述,我们可以对外部的事物进行判断,也可以对内心的体验进行判断,并以愿望、提问、判断的方式加以陈述。事实上,关于外部事物或内心体验之陈述的含义,既不包含在外部事物中,也不包含在内心体验中,而是包含在我们对这些外物或体验所做的判断中,质言之,含义不是外物的含义,也不是体验的含义,而是判断含义。“有含义的符号”不仅具有意指功能,而且只有通过表达才具有含义,在此意义上,含义都是陈述含义或判断含义,疑问、愿望、命令句的确不属于判断含义。胡塞尔据此区分了被表达行为之话语的两种含义:一种是能够构造含义或给予意义的表达行为(如表象和判断),另一种是虽然有作出某种陈述的可能性、但本身不能作为含义载者的行为(如愿望、疑问等)。这是因为,表象和判断属于能够构造对象性的客体化行为,愿望和疑问等则属于不能构造对象性的非客体化行为,所以愿望、疑问需要奠基于表象、判断等客体化行为基础之上。

胡塞尔通过“感知判断”来解决这个复杂的问题。我们知道含义的主要特征就在于它作为意指行为意指的是“种类之物”或“种类的观念和命题”,因而含义主要是“观念含义”或“逻辑含义”,相应地,只有陈述或判断行为等符号行为才构成表达并意指种类观念和命题。最基础的意识行为是感知,在感知中杂多的感性材料被立义为一个统一的东西,感知具有认识的形式但本身还不是认识,真正的认识是在符号行为(即陈述语词或判断)中进行的。判断属于符号行为,感知属于直观行为,就此而言,“感知判断”似乎是个奇怪的词语组合。

在静态的意向分析中,我们明确“感知”和“判断”各自的涵义,是为了说明作为符号行为的判断是最终奠基在感知的基础之上的,即在感知行为中有一个东西以感知的方式被给予,在符号行为中以符号的方式被意指;在动态意向分析中,一个对象以“相即”的方式被认识,在符号行为中才有含义意向,在直观行为中才有含义充实,所以,含义意向和含义充实也可以简称为“意向”和“直观”;单纯的意指还不能算是认识,单纯的直观也不能算真正意义上的认识,认识只有意指和直观的“相即”或动态统一中才能形成。

“感知判断”就是“对一个感知的表达”。胡塞尔举例说:“我刚刚向花园看去并且用以下的语词来表达我的感知:‘一只乌鸫飞了起来’。” [32]静态地看,这里有两个意识行为:一个是我看见花园里有一只乌鸫飞了起来,这是感知即直观行为;另一个是“一只乌鸫飞了起来”,这是语言表达即符号行为。动态地看,这是一个直观行为与符号行为具有“相即性”(充实统一)的复合行为。我们总是先有感知,然后才有对感知的语言陈述或判断;感知可以不同,如有人感知到的是这个黑色的鸟飞了起来,有人感知到的是这只深色的动物飞了起来,但含义可以相同,反之亦然;而且,感知可以变化甚至消失,但表达却始终具有意指功能,“听者不必向花园看便可以理解我的语词和整个语句;只要他信任我的真实性,他无须感知便可以得出同一个判断。” [33]但既然在没有感知的情况下,陈述依然带有与感知基础上相同的意义,感知就不是那个在感知基础上进行着的对感知陈述的表达性意指的行为。

对一个感知进行判断或表达的语音的含义具有多样性,或具有直观性的含义,或依赖实在化的感知而带有含义,或具有纯粹象征性的含义,或依赖单纯想象而带有含义。所以,意指可以时而在这些行为中发生,时而又在那些行为中发生,但我们却不必纠缠于这些具体的行为,而只需把意指的功能归诸于一个始终同类的行为,即意指“只是一个每当表达进行‘表达’时便与被表达的行为相统一的行为”。[34] 当然,不能由此否认在“感知判断”中“感知”与“陈述”的意义有内部的联系,任何时候都必须明确“在感知中被给予的”东西是通过陈述表达出来的,感知不是含义的载者,但它为含义提供了特殊的基底。在感知与语音之间插入了一个行为(感知—行为—语音),对感知的陈述不是“语音”的事情,而是“表达”行为的事情,表达(行为)被置入到一个与感知的联系中并激活了语词的所有意义,使这个感知成为“被表达的”,并与对象之物建立起意向关系,或者说,被意指的含义并不附着在语音上,而是包含在意指行为中,这个意指行为构成统一陈述的基础。

感知是规定着含义、但不构造和赋予含义的行为。只要感知使那个被陈述并以判断方式表达出来的事态被直观到,它就对这个判断的含义作出了贡献。直观对感知陈述作出了贡献是指:直观行为本身并不是含义,或含义并不包含在感知本身中,但“如果没有直观的支持,含义就无法在它与被意指的对象性的特定联系中展开自身”。 [35]没有感知,意指就是空乏的,甚至是不可能的,感知实现着“这个”意指与它的对象特定联系之展开的可能性和确定性。没有这些感知,“乌鸫飞了起来”等意指与对象的联系就无法确定和展开,因此,我们可以说,感知是规定着含义的行为,但本身却不是构造和赋予含义的行为。

如果我们用想象或图像取代感知情况会如何?

我看见花园里一只乌鸫飞了起来(感知)

我想象花园里一只乌鸫飞了起来(想象)

我看见画中的“花园里一只乌鸫飞了起来”(图像)

胡塞尔称这种表达的多样性为“机遇性的表达”。感知是当下性的,想象是当下化的,“我看见一只乌鸫飞了起来”是此时此刻的当下感知,“我想象一只乌鸫飞了起来”是当下化的想象,用想象取代感知,我想象中飞起来的乌鸫可能就是我刚才感知过的那只飞起来的乌鸫,意指的对象是同一个,含义不会变化;但在图像意识中,我在一幅图画里看见花园里一只乌鸫飞了起来,可能不是现实的、我曾经在真实的花园里看见的乌鸫飞了起来,它意指的是另一个对象,含义会发生变异。这说明在不同的意识行为中,意指与对象特定联系具有确定性,或者说,意指在不同的直观基底中也可以进行。但感知是最基础的意识行为,所以感知是规定着含义、但不构造含义的行为。

胡塞尔以称谓表达为例考察了表达与直观行为之间的静态统一关系:“赋予含义的思想建基于直观的基础之上并因此而与直观的对象发生联系。” [36]这里,“赋予含义的思想”就是“符号行为”,“被表达的直观”就是“直观行为”,二者的“静态统一”就是在同一个时间点的设定下符号行为奠基于直观行为基础之上并与直观的对象发生关系。我们以胡塞尔本人的例子“我的墨水瓶”来分析:

在我面前的书桌上放着一个墨水瓶,我看见了它,我说这是“我的墨水瓶”。[37]“墨水瓶”是我指称我看见(感知)的这个感知的对象(墨水瓶)的称谓名称。“墨水瓶”(称谓名称,以语词的形式出现)与墨水瓶(被指称之物、被感知的对象)之间具有一种描述性特征,即“墨水瓶”这个语词是以可感受的方式从属于墨水瓶这个对象。墨水瓶放在桌子上,墨水瓶与桌子之间是客观的物理—事物的联系;名称以可感受的方式从属于某个对象表明以语词形式出现的名称与对象之间并不是客观联系(物理—事物的联系),就是说,“墨水瓶”这个称谓名称与墨水瓶这个感知对象之间就不是客观的物理—事物的联系,而是以可感受的方式发生联系。

这里有两个显现行为:一方面是语词显现的行为,另一方面是实事显现的行为。就实事显现而言,放在我面前的是墨水瓶,但它现在只是一个物理物体,在我对它的感知中,这个物理物体给我显现出杂多的感性材料被综合、统摄、立义为感知对象,即墨水瓶。但真正说来,感知只意味着最基本的认识的形成或初级阶段,它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认识”,至多可以称作“辨认”,即感知只是把桌子上的这个物理物体辨认为墨水瓶而不是其他什么东西。真正的“认识”是在与语词相联系的符号行为中进行的认知活动。感知把面前的这个物理物体立义为墨水瓶,然后我们通过语词把它显现为“墨水瓶”——通过感知行为或想象行为显现的语词构造起“墨水瓶”自身。

这里发生联系的不是语词和墨水瓶,而是被描述的行为体验。“墨水瓶”这个语词与墨水瓶这个物理物体是通过体验行为联系在一起的,由于体验行为这个中介,指称既是一个意指行为同时又是一个认识行为。只不过在静态分析的感知过程中,“认识”还不是确切意义上的认识,而是意指的表达与辨识合为一体,或者说在体验中发生了感知行为(感知对象)和认识行为(辨识对象),其中,辨识对象的行为建立在感知对象的行为基础上,“这个体验构造着一个认识,这个认识以确定的、素朴的方式一方面与表述体验、另一方面与有关感知融合在一起,即:将这个事物认识为‘我的墨水瓶’”。 上述对感知与认识的分析也同样适合于图像表象,即我们也可以在想象、回忆等图像化行为中意指同一个墨水瓶。

那么,在认识行为中,词语显现(被激活的语词)并通过语词来指称直观被给予之物的情况下,词语是被束缚在个别直观上,还是从属于词语的普遍性上?我们知道,名称是以语词的形式出现的,语词可以是物理的语音,也可以是书写的文字,不论我们是说出“红”这个语词的声音,还是写出“红”这个字,“红”这个语词(名称)都将红的东西指称为红的。我们可以用“红”在直观中“现时的”指称红的东西,也可以“非现时”想象和回忆红的事物,当“红”的语词与红的显现之物结合为现象学的指称统一时,名称便借助于同一个意义从属于这个客体;但如果指称没有生成,“红”词语与红的显现之物便无联系。

从本质而言,是认识行为使语词与直观的对象之物发生了意义联系。同一个语词具有统一的意义,我可以直观到红的花、红的纸……,通过认识的认同综合作用,我们可以认为它们在含义上是同一个,即它们都是红的,如此,这两个直观的个别性从属于同一个“红”的概念,“语词的普遍性也就意味着,……这些直观中的每一个都可以作为一个同等意义的称谓认识行为之基础来起作用。” [38]

词语之所以在对不同个别事物作现时指称时被理解(称谓含义),这种可能性就附着在认识的可能性上,如果没有认识的可能性,也就不会有语词的存在,就是说,如果语词不能指称对象并被理解,也就不会有语词存在的可能性。但是,并非所有的被意指的认识都是可能的,也并非所有的称谓含义都是可以实现的,比如,我可以想象一个名称“龙”,但它没有现时指称,而只是一个空乏的伪称。

意指与直观之间的动态统一也称作“充实意识或认同意识”。在静态分析中,重点在于弄清楚这些认识环节或要素的性质和作用以及符号行为建立在直观行为基础上的奠基关系;在动态分析中,这些最初相互分离的环节和要素在认知活动中将会达到一致和统一。在动态的认识过程中,我们先有一个直观行为,如看见墨水瓶,然后有一个语言表达的符号行为,我们说“这是墨水瓶”,反之亦然。符号行为是扩大了的意指行为,直观行为是扩大了的充实行为,“认识一个对象”就是“充实一个含义意向”。真正的认识是指称与直观的动态统一,“意指”和“直观”是认识必不可少的两个因素,在静态分析中,意指本身并不是认识,单纯的直观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认识,只是一种认同或辨识行为。在动态分析中,只要一个含义意向的行为在直观中得到充实,我们就可以说直观的对象通过它的概念而得到认识。

在含义充实的统一性中具有直观对象和思想对象两个成分,“直观对象与在其中得到充实的思想对象是同一个,而在完全相应的情况下甚至可以说,对象完全是作为同一个对象而被思考(或者同样可以说,被意指)并且被直观。” [39]所谓对象的“同一性”并不是通过反思才被提取出来的,而是与充实行为相符合并在充实行为中显现出来的客体之物,因此,符号行为与充实行为以及二者的相即性(充实统一)可以标识为同一个行为,“含义意向以充实的方式与直观达成一致,正是因为这个状况,那个在直观中显现的、为我们所原初朝向的客体才获得了被认识之物的特征。” [40]

指称与直观之间存在着充实与失实的关系。例如在初步的直观中,夜色朦胧中的一个物体被意指为是人,当我走近物体进一步直观时,证实了原初的意向——这个物体就是一个人,这种情况称为“充实”(Erfüllung);相反,初步直观中一个物体被意指为是人,当走近物体进一步直观时,未能证实而是证伪了原初的意向——这个物体是一棵树,这种情况称为“失实”(Enttäuschung)。充实是一个指向对象的意向在直观的过程中得到证实,失实是一个指向对象的意向在直观的过程中没有得到证实,即意向与直观的不一致或发生了争执。失实大都使用否定性表达(这不是一个人),但这些否定性表达所指的并不是充实的缺失,而是一个新的描述性事实(这是一棵树)。失实是“一个像充实一样的特殊综合形式……如果以前的综合是一种认同,那么现在的综合便是一种区分”, [41]就是说,“充实”是一种认同的综合,“失实”则是一种区别的综合。在这种“区分”中,失实行为的对象显现为与意向行为的对象“不是同一个”,而是“另一个”。每一个“失实”不仅是对一个意向的否定,而且还必须同时伴随着一个新的“充实”,如对人的意指的“失实”同时伴随着对树的意指的“充实”。在此,胡塞尔得出了一个重要的结论:“不仅符号意向,而且直观意向都是以认同的方式而得以充实,以争执的方式得以失实。在行为的总类之中包含着‘同一个’和‘另一个’(我们也可以说,这‘是’和‘不是’)”。 [42]

我们进一步从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分析充实与争执。对象具有整体与部分的构成特性,意向性有一个视域(Horizontintentionalität),因而意向也总是整体意向与部分意向的结合,我们在看一个对象的持续过程中,例如看见一座房子并绕着它走时,我们有一系列混合的感知行为,我在看这座房子,它是我感知的整体对象,即使我看着窗户这个部分,房子依然是我感知的主要对象。我们看见一座房子(整体,用X来标识),它的屋顶是红瓦(a),白墙(b),浅蓝的窗户玻璃(c),褐色的铝合金门(d)……,X是整体,a、b、c、d……是它的组成部分,我们写作:整体的房屋具有屋顶、墙、门、窗等组成部分,即X(a、b、c、d……)。

从个别行为及其综合情况来看,我们的意识行为可以关注这座房子的屋顶,也可以关注它的墙壁、玻璃、门等等,这意味着我们的意向体验中许多行为交织在一起;但我们也可以把“关注”点仅仅限于它的屋顶(a),即我们把屋顶提取出来加以特殊的关注而暂时忽略其它部分。

这座房子的瓦屋顶是绿的。(绿的词语意向与红的直观相争执)

这座房子的瓦屋顶是红的。(红的词语意向与红的直观相一致)

我们从关于这座房屋的复合行为中筛选出并突出关注“屋顶”这个个别行为,关于这座房子的屋顶(a),我有一个“绿”的瓦屋顶的词语意向(η),但在直观中我们看到的是“红”的瓦屋顶(ι),即“一个绿的词语意向(η)在一个在对红的直观(ι)中失实”。如果红的意指与红的直观相符合,就是个别行为的充实的综合统一;如果绿的意指与红的直观发生争执,就是失实的综合统一。如果对红的争执直观或失实本身进行表达,我们会说“这个(这个红)不是绿的”,这个新的表达使我们感兴趣的行为关系得到对象化。

整体行为及其综合情况更为复杂,如果我们要进行综合的是这座房屋的整体,则有如下两种情况:或者是与一个相关的整体发生特殊的联系,或者仅仅与这个整体的部分发生特殊的联系。如果是与一个相关的整体发生特殊的联系,我们可以这样表达:

(1)这座房子(X)它的屋顶是绿瓦(a),白墙(b),浅蓝的窗户玻璃(c),褐色的铝合金门(d)……

(2)这座房子(X)它的屋顶是红瓦(a),灰墙(b),深蓝的窗户玻璃(c),青色的铝合金门(d)……

在(1)中,总体是相合的,但部分是争执的;在(2)中,总体是争执的,但部分是相合的。上述两种整个的综合具有总体争执的特征,它们不是纯粹的争执,而是混合的争执。

如果仅仅与这个整体的部分发生特殊的联系,在此情况下,单纯的a作为相关行为而突出自身,即把a(红的瓦屋顶)抽出来作为整体进行特殊的综合,胡塞尔把这个关系称之为“析出”(Ausscheidung)性综合行为,如“这个[这整个客体,这个红的瓦屋顶]是绿的”;与此相对,还有一种关系叫“纳入”(Einordnung)性综合行为,即“部分被纳入到整体之中”,如“[这个]是红的。” [43]总之,一个全面的意向中可能包含着局部的一致和局部的争执、总体的一致和总体的争执等。

我们至此只是讨论了含义意向与含义充实之间在总体上的一致关系,在“是”中始终包含着客观的同一性,在“不是”中则始终包含着不同一性(争执),对同一性或不同一性意向在认同或区分中得到充实。当然,这个关于含义意向与含义充实的研究还是初步的,没有顾及综合行为的质性、定语和谓语之间的区别以及感性直观与范畴直观等问题,对这些问题的阐明将是另一个研究的课题。

注释:

* 本文受到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意识现象学研究”(项目编号:19FZXB045)经费资助。

[1] 胡塞尔:《第一哲学》(上卷),王炳文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年,第35页。

[2] 同上书,第43页。

[3] 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一卷),倪梁康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4年,第222页。

[4] 梅勒:《客体化行为与非客体化行为》,师廷雄译,载《中国现象学与哲学评论》(第二十九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21年,第321-323页。

[5] 参阅胡塞尔:《第一哲学》(上卷),“编者导言”,第10-11页。

[6] “描述”(Beschreiben)是马赫、狄尔泰、布伦塔诺等人奠基的“描述心理学”的分析方法,是一种用思想语言手段来系统有序地展示实事状态的方法。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中赋予了描述方法以新的含义,即“直观性的描述”,描述方法意味着对被直观之物作尽可能的深入分析并对各个因素做直观性展现。现象学描述与心理学描述的区别在于:现象学描述是自身反思的,它尽可能保持“中立化”(Neutralisierung)姿态,尽量按照对象在直观中的实际呈现样式来进行描述。随着从描述现象学向先验现象学的过渡,描述的内涵也扩充为“本质直观的描述分析”。另外,“描述”与“解释”曾被狄尔泰用作精神科学(对精神生活的历史被给予性进行描述)与自然科学(对自然被给予性进行解释)在方法论上的区别特征,胡塞尔则用“描述性的”和“解释性的”来标识他前期的静态现象学与后期发生现象学的研究,二者的区别在于:“描述”严格限制在直观领域之内,“解释”则可以超出直观的范围而带有构造性的成分(参阅倪梁康:《胡塞尔现象学概念通释》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年,第85-86页,“描述”词条,)。

[7] 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二部分),倪梁康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第210页。

[8] 同上书,第32页。

[9] 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一部分),倪梁康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年,第51页。

[10] 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一部分),第40页。

[11] 同上。

[12] 胡塞尔区分了“意义”(Sinn)和“含义”(Bedeutung)两个术语进行了。“意义”与“含义”通常情况下基本是同义词,但在具体使用上是有所区别的,意义适合于意识行为分析,含义适合于语言逻辑分析。

[13] 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一部分),第48页。胡塞尔以小写字母开始的代词某物(etwas)和以大写字母开始的名词某物(Etwas)来强调含义与对象的区别,表达所言说的被言说之物(Etwas)是对象而非含义,表达所意指的被表达之物(etwas)是含义(对象),只有表达所意指的对象才和含义是同一的。

[14] 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一部分),第48页。

[15] 同上书,第49页。

[16] 同上。

[17] 同上书,第50页。

[18] 同上书,第51页。

[19] 同上书,第52页。

[20] 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一部分),第53页。

[21] 倪梁康:《胡塞尔现象学概念通释》,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年,第246页。

[22] 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一部分),第52页。

[23] 同上书,第66页。

[24] “象征”与“符号”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着差异或区别。象征具有把“有含义的符号”与“单纯的符号”相区分的行为特征。“单纯的符号”就是“在单纯感性表象中作为物理客体构造起来的那个语音”,而“有含义的符号”是指不仅有语音、而且有含义意向并且能够被直观充实的表达性符号。“象征性表象”与“有含义的符号”基本同义而与“单纯的符号”有所区别。但在算术思维中情况比较复杂,单纯的符号似乎可以替代概念。

[25] 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一部分),第85-86页。

[26] 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一部分),第95页。

[27] 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一部分),第104页。

[28] 同上书,第105页。

[29] 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二部分),第2-3页。

[30] 亚里士多德:《工具论》,李匡武译,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58页。

[31] 鲍尔扎诺的观点出自他的著作《科学论》,转引自胡塞尔:《文章与书评(1890-1910)》,高松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8年,第22页。

[32] 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二部分),第14页。

[33] 同上书,第15页。

[34] 同上。

[35] 同上书,第17-18页。

[36] 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二部分),第23页。

[37] 同上书,第25页。

[38] 同上书,第28页。

[39] 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二部分),第33页。

[40] 同上。

[41] 同上书,第39页。

[42] 同上书,第40页。

[43] 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二部分),第44页。

来源:思想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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