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全省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责任)保险(以下简称“野责险”)省级财政补贴区域不断扩大,为进一步落实《山西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与财产损害补偿办法》(省政府令第303号)《关于印发省级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林规发〔2024〕72号)要求,
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各监管分局,各相关承保机构:
随着全省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责任)保险(以下简称“野责险”)省级财政补贴区域不断扩大,为进一步落实《山西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与财产损害补偿办法》(省政府令第303号)《关于印发省级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林规发〔2024〕72号)要求,强化理赔工作,规范理赔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理解文件,全面准确把握政策
要明确权利义务、保险保障范围及理赔流程,全面准确把握理赔政策。
(一)明确致害野生动物范围。凡是由以下野生动物造成广大群众人身和财产损失都属于保险赔偿范围:
1.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2.列入山西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3.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4.野猪等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明确权利义务。县级林草主管部门作为野责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负责办理保险投保,及时缴纳保费,协助受害群众开展保险索赔;各级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内承保机构依法合规开展野责险业务,有效督促提高理赔服务质量等。承保机构应当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完善基层服务网点建设,及时履行赔付义务,做好案件受理、查勘定损及赔款支付等工作。
(三)明确理赔流程。致害案件发生后,受害(或受损)群众可通过承保机构公布的报案电话或前往服务网点直接报案。承保机构接到报案后应及时开展理赔查勘定损工作,指导受害(或受损)群众提交索赔申请及相关资料,赔付责任及金额确认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赔款支付到位。
二、切实做好理赔工作,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保险理赔是野责险政策实施的重要落脚点,各相关部门及承保机构要切实做好理赔工作,保障广大群众的合法利益。
(一)加强政策宣传。各相关部门及承保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拓宽宣传渠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抖音短视频等媒体,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以广大群众喜闻乐见、易于理解的语言开展政策宣讲,解读政策内容,使更多群众了解并掌握野责险政策。
(二)统一理赔标准。各相关部门及承保机构应结合实际情况,规范人身伤亡、主要农作物、家畜家禽等各类损失的赔偿标准;尤其针对农作物,要细化并明确其不同生长阶段(如出苗期、生长期、成熟期)的具体赔付标准;人身伤亡应明确赔付范围、费用明细等赔付标准,避免因损失认定及赔付标准不统一影响损失补偿的公平性并引发争议。
(三)优化理赔机制。各承保机构应规范案件受理、查勘定损、结案赔付等理赔流程,持续提升理赔服务质效。建立完善保险预赔付机制,助力受害(或受损)群众及时复工复产。野生动物致害具有范围广、频次高等特征,鼓励各承保机构建立完善“小额快赔、限期办结”的快速处理机制,积极引导受害(或受损)群众通过线上理赔及远程查勘等方式实现小额理赔案件自助理赔。
(四)健全档案统计。各承保机构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规范野责险业务归档流程,真实、完整、准确留存包括但不限于承保、风险减量、理赔案件受理、查勘定损、赔款支付等全流程业务活动档案。鼓励各承保机构探索数字化平台建设,强化理赔数据管理,定期开展理赔数据统计分析,并按要求向当地林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数据,对赔付金额大、群众影响广、社会关注度高的赔付案件,要专案专办,密切跟踪,探索建立理赔案件库,为持续优化政策、提升保险保障水平提供翔实有力的数据支持。
(五)强化风险减量。鼓励各承保机构积极开展各类风险减量服务,丰富服务形式,在依法合规及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包括但不限于配备风险减量物资如强光手电筒、太阳能高音喇叭、布设野生动物出没警示牌、搭建隔离围栏等预防措施,提升风险预警和缓释能力,有效减少野生动物致害案件发生。
三、聚焦重点工作环节,确保取得实际成效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大工作指导力度,不断扩大保险惠及面,确保野责险工作取得实效,充分运用保险工具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使群众受益、社会满意。
(一)强化指导监督。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加大政策宣导,统筹掌握野责险致害案件基本情况,对规模大、发生频率多、危险系数高的致害案件处理予以指导,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引导承保机构及时认定保险责任、确定赔付标准、核算赔付金额等,有效帮助承保机构提高野责险业务经营的规范化、精准化、专业化水平。各级金融监管部门要规范野责险业务经营行为,监督承保机构提高政治站位,依法合规开展野责险业务,不断优化和创新风险减量服务举措,完善理赔案件响应机制,规范开展理赔服务,杜绝拖赔、惜赔及不合理拒赔等行为,应赔尽赔,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加强沟通配合。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积极与财政、农业农村、金融监管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建立联动机制,共同研究解决业务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确保工作顺利开展、落到实处。对于致害案件中理赔标准不明确等情形,当地林草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农业、畜牧部门或由承保机构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认定。
(三)做好承保衔接。各承保机构如有变动,当地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应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公布变更后的承保机构名单,对服务期限、承保范围、报案方式等内容予以公开,并督促承保机构妥善完成业务衔接,平稳过渡,防止出现因承保机构变更导致辖内理赔效率低、赔付金额不到位、拒赔等问题发生。
(四)完善考评机制。各县级林草主管部门要围绕政策宣传、网点建设、风险减量、服务满意度、理赔服务等经营指标对承保机构开展野责险业务服务质量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优先选择服务能力强、服务质量优的承保机构开展野责险业务。
(五)动态调整保费。野责险保费可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各县按照野责险实际经营情况统筹安排,可重点参考赔付水平,如连续三年平均赔付率在100%及以上,保费可相应上浮;如连续三年平均赔付率在60%及以下,保费可相应下调。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山西监管局
2025年9月22日
来源:务林人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