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10月11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刘言)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对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作出调整完善。2025年11月1日新规施行后,网络侵害名誉权、一般人格权、财产权等传统网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10月11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刘言)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对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作出调整完善。2025年11月1日新规施行后,网络侵害名誉权、一般人格权、财产权等传统网络侵权纠纷将不再由互联网法院管辖,网络个人信息保护、隐私权纠纷等四类案件纳入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
目前,我国在北京市、杭州市、广州市设有3所互联网法院。2018年9月,最高法曾制定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2018年规定”),明确了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网络购物、网络服务、网络金融借款、网络小额借款、网络著作权、网络域名、网络侵权、网购产品责任、网络公益诉讼等十一类纠纷。
据介绍,在“2018年规定”基础上,新规将“网络数据权属、侵权、合同纠纷”“网络个人信息保护、隐私权纠纷”“网络虚拟财产权属、侵权、合同纠纷”“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纳入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同时删除了“2018年规定”中由互联网法院管辖的“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以及网络侵害名誉权、一般人格权、财产权等传统网络侵权纠纷。
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表示,随着2021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已确认在线诉讼法律效力和明确相关诉讼规则,以及《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出台实施,互联网法院探索在线审理机制、构建完善在线诉讼规则的工作目标已有效实现,当前其工作重心向第三个目标,即通过审理各类新型网络案件推动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这一方向迈进。
这名负责人指出,“2018年规定”确定的案件管辖范围,以受理批量化、简单性、适宜在线审理的一般网络案件为主,目的是适应互联网法院成立初期探索在线审理机制和在线诉讼规则的定位需求,此次调整推动互联网法院核心功能从“审理机制创新”向“治网裁判规则输出”迭代升级,推动其聚焦审理新型、前沿、复杂、与数字经济关系密切的案件。
据介绍,新规此次同步调整互联网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涉外涉港澳台案件范围,同时对互联网法院的指定管辖、协议管辖、案件上诉机制等问题作出规定,相关内容与“2018年规定”总体保持一致,确保互联网法院管辖调整有序衔接、稳妥推进。
这名负责人表示,此次案件管辖的调整将为数字时代互联网审判工作注入新活力,推动司法审判主动适应数字经济发展变革,进一步提升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水平。通过由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相关新类型案件,能够集中优质审判资源,输出高质量裁判,有助于加强对网络个人信息、网络空间个人隐私、虚拟财产等司法保护,维护公民新型网络权益;有助于完善数据类纠纷裁判规则,明确数据权利义务边界、规范数据行为,统筹平衡数据权益保护和数据交易流通效率,保障数据市场有序健康发展;有助于依法规制各类流量劫持、数据爬取、刷单炒信、平台“二选一”等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大网络黑灰产业治理力度,规范和促进人工智能算法应用;有助于推动系统治理算法歧视、算法操纵、算法诱导沉迷、算法违法处理数据等现象,促进平台经济、数字经济有序健康发展,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来源: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