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泄愤、“挂人”,三人侵权被判担责!

B站影视 韩国电影 2025-10-11 10:51 1

摘要:在微信群内发布侮辱字样的信息内容是否构成名誉侵权?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近日,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清坪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因情绪失控引发的名誉权纠纷,为所有人敲响了警钟。

在微信群内发布侮辱字样的信息内容是否构成名誉侵权?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近日,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清坪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因情绪失控引发的名誉权纠纷,为所有人敲响了警钟。

邻里间的一点土地纠纷,竟演变成一场席卷微信群和抖音的“网络骂战”,最终还闹上法庭。这件事情还要从一根水管说起,王某在修剪自家茶树时,意外发现案外人张某某(同村村民)没打招呼,就把水管埋在了自己的土地里。王某便前往张某某家中理论,双方情绪激动,发生了激烈争吵并互相谩骂。本以为这事暂时告一段落,可当天晚上,张某某的家人就把“战火”烧到了网上。

张某某的儿媳覃某率先在村微信群聊中,公然发布多条侮辱性言论的内容直指王某,张某某的兄弟张某1跟风辱骂,与此同时,张某某的女儿张某2不仅在另一村微信群中发表侮辱性言论,还在抖音平台上发布多条含侮辱性内容的视频,致使王某的名誉在村里面及网络空间遭受双重伤害。

王某选择报警处理,但双方经过调解未能达成和解,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考虑到几位当事人系同村邻里关系,本着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原则,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分析利弊得失,但因双方矛盾分歧较大,调解最终未能成功。

法院经审理认为,覃某、张某1、张某2通过微信群聊、短视频平台等网络途径,发布侮辱性言论及视频,其行为已经超过合理情绪的宣泄范畴,致使王某社会评价降低、精神遭受损害,构成对王某名誉权的侵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第一千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判令三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分别支付相应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官提醒

此案的判决不仅是对王某合法权益的明确保护,更以具体案例清晰界定了网络言论的法律边界,即便出于泄愤或维护自身立场,在网络平台发布内容也需恪守法律底线,一旦突破“合理宣泄”的范畴,就要为自己的不当言论承担法律后果。

在互联网时代,不特定社会成员共同参与组成的微信群以及短视频平台,本质上都属于网络空间范畴,是信息传播的重要渠道,这类社交平台并非不受法律约束的言论“真空地带”,更不应成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助手,不要为了逞一时口舌之快或者肆意宣泄情绪而在不知不觉中侵犯他人权益。

邻里矛盾在所难免,应当通过合法、理性的途径解决,切勿因一时冲动将“战火”蔓延至网络空间,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逾越法律红线。

来源:阎良区人民检察院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