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项立刚对崔丽丽事件的质疑,表面上是对案件细节的理性探讨,实则暴露了其对性侵受害者的刻板印象和对女性维权的隐性偏见。也使我们想到慰安妇的事,敢情他们都认为被侵害的慰安妇不是光荣的事,是羞耻,而韩国人把慰安妇安到日本大使馆,他们不羞耻吗?可见这种思维方式不仅与现代
项立刚对崔丽丽事件的质疑,表面上是对案件细节的理性探讨,实则暴露了其对性侵受害者的刻板印象和对女性维权的隐性偏见。也使我们想到慰安妇的事,敢情他们都认为被侵害的慰安妇不是光荣的事,是羞耻,而韩国人把慰安妇安到日本大使馆,他们不羞耻吗?可见这种思维方式不仅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悖,也反映了部分公众人物在面对女性受害者时的双重标准。
一、对受害者公开维权的污名化解读
项立刚将崔丽丽通过社交媒体发声视为“大肆宣扬不光彩的事”,这种表述暗含对性侵受害者的道德审判。事实上,崔丽丽公开维权具有多重正当性:
1. 推动制度进步:作为国内首例职场性侵工伤认定案,崔丽丽的案件涉及劳动权益与性别平等的深层问题。她通过公开维权,促使公众关注职场性侵受害者的生存困境,推动相关法律的完善 。
2. 心理疗愈需求: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患者往往需要通过倾诉重建心理秩序。崔丽丽在采访中提到,公开讲述经历是她“找回声音”的重要方式 。
3. 证据保存需要:在刑事诉讼中,公开监控视频和录音等证据是司法程序的必要环节。项立刚刻意忽略这些证据的合法性,反而质疑受害者“炒作”,实质是对司法公信力的间接否定 。
这种将受害者维权等同于“博眼球”的逻辑,与国际通行的“创伤知情”原则背道而驰。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明确指出,各国应消除对性侵受害者的污名化,保障其获得公正审判和社会支持的权利。
二、对受害者家属立场的父权制预设
项立刚认为“任何男人都不会让妻子公开宣扬被强奸”,这种论断建立在传统性别角色的窠臼之上:
1. 忽视个体差异:崔丽丽的丈夫不仅全程支持妻子维权,还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 。这种超越传统性别期待的行为,恰恰证明了现代家庭关系中平等与尊重的重要性。
2. 物化女性主体:将女性视为男性的附属品,认为丈夫有权决定妻子的行为,本质上是对女性自主意志的剥夺。联合国《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预防和惩治公约》强调,女性在遭受性暴力后享有自主决定维权方式的权利。
3. 加剧二次伤害:此类言论可能使更多受害者因担忧家庭压力而选择沉默。据中国政法大学2024年调查显示,仅23%的性侵受害者会选择公开报案,其中家庭反对是重要阻碍因素之一。
三、对性侵案件特殊性的认知偏差
项立刚对报案延迟和证据获取的质疑,反映了对性侵案件司法实践的无知:
1. 报案时间的合理性:性侵受害者常因创伤应激、自我怀疑等原因延迟报案。中国法律并未规定性侵案件的报案时效,且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延迟报案后成功定罪的案例。崔丽丽在案发后一周内调取监控、一个月内报案,符合创伤后应激反应的常见时间线 。
2. 证据链的完整性:项立刚刻意淡化关键证据的法律效力:
- 监控视频:酒店监控清晰记录了崔丽丽被抱进房间的过程,直接推翻了加害者“帮忙清理呕吐物”的辩解 。
- 录音证据:隔壁房客的录音与监控形成完整证据链,且经司法鉴定具备合法性。此类“偶然证据”在性侵案件中并非孤例,2023年杭州某高校性侵案亦通过外卖员的行车记录仪录音定罪 。
3. 法律程序的严谨性:崔丽丽案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一审判决,整个司法过程历时一年半,最终以强奸罪判处加害者有期徒刑四年。项立刚所谓“证据神奇”的质疑,实质是对司法专业性的无端挑战 。
四、性别偏见的思维惯性
项立刚的言论并非孤立事件,而是其长期性别刻板印象的延续:
1. 历史言论佐证:他曾公开贬低张爱玲读者“丑女居多、智商低下”,将不看《新闻联播》者称为“下等人”,此类言论暴露了其精英主义和性别歧视的思维底色 。
2. 对受害者的完美化苛求:要求性侵受害者“完美无缺”,是典型的受害者有罪论。国际经验表明,这种思维会导致报案率下降和加害者逍遥法外。美国全国性暴力资源中心(NSVRC)数据显示,仅6%的性侵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其中27%因证据不足被驳回。
3. 对加害者的隐性偏袒:项立刚对加害者的辩解(如“帮忙清理呕吐物”)未提出质疑,反而聚焦受害者行为的“不合理性”。这种选择性失明,实质是对加害者的变相开脱。
崔丽丽案的意义不仅在于个案胜诉,更在于其推动了职场性侵受害者权益保护的制度性突破。面对此类案件,公众应秉持“无罪推定”原则,尊重司法程序,而非对受害者进行道德审判。项立刚的言论折射出的性别偏见和认知误区,恰恰需要通过法治教育和社会进步来逐步消除。正如联合国妇女署所言:“真正的性别平等,始于不再要求受害者完美。”
来源:蚂蚁看娱乐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