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规定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05-16 20:36 2

摘要:5月16日记者从广东省人社厅官网获悉,该厅与省财政厅近日修订印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粤人社规〔2025〕16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处理进行明确。

5月16日记者从广东省人社厅官网获悉,该厅与省财政厅近日修订印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粤人社规〔2025〕16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处理进行明确。

据介绍,2020年省人社厅与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14号,以下简称粤人社规14号文),明确了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养老保险一些具体衔接事项,解决了一些操作层面的困难,实施后收到了良好的效果。目前,粤人社规14号文有效期已届满,在该文基础上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本次印发的《通知》。

《通知》主要分为三大部分:一是关于2014年10月1日后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接续;二是关于2014年10月1日后改制单位的养老保险关系处理;三是其他规定。

其中,关于2014年10月1日后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其基本原则是: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规定,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保险之间转移的,转移前后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关于2014年10月1日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接续,该类人员已认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可作为计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视同缴费指数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该类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账户和地方养老金账户不予转移。

关于2014年10月1日后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接续,《通知》明确,申请领取企业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可作为计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视同缴费年限。

上述人员在计算《关于贯彻落实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等事项处理意见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4号)规定的5年过渡期内“原办法”过渡性养老金时,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特殊人群”及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计算视同缴费账户公式中的“离开原单位前”的时点计算至2014年9月30日;公式中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013年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468元),2014年10月1日后的缴费年限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

《通知》还明确,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按国家和省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个人账户补贴政策调整方面,《通知》明确,2014年10月1日后经组织批准调动或办理辞职、辞退手续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应按照人社部规〔2017〕1号和人社厅函〔2019〕19号文件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补记职业年金。

针对2014年10月1日后改制单位的养老保险关系,《通知》明确,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4年10月1日后改制为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以及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2014年10月1日后改制为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其在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照人社部规〔2017〕1号文及《通知》第一条“关于2014年10月1日后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接续”规定处理。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何颖思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李凤荷

来源:烟聊职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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