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大刘向朋友借款,收款后向朋友出具了借条。期间,老张想借用这笔款项,大刘随即转账给老张,朋友同意出借并与老张添加了微信好友。大刘结清前期利息后未收回借条,老张定期向朋友转账支付相应借款利息。后因老张未偿还借款,朋友要求大刘与老张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大刘将所借款项转
大刘向朋友借款,收款后向朋友出具了借条。期间,老张想借用这笔款项,大刘随即转账给老张,朋友同意出借并与老张添加了微信好友。大刘结清前期利息后未收回借条,老张定期向朋友转账支付相应借款利息。后因老张未偿还借款,朋友要求大刘与老张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大刘将所借款项转借给老张,还款责任该由谁承担?
——应当由老张承担还款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第一款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本案中,朋友在大刘向老张转账后主动添加老张微信,直接以出借人的身份受领老张对借款利息的支付,表明其认可由老张取代大刘承担全部债务,朋友和老张之间形成新的民间借贷关系。大刘结清前期利息后,已完成自身向朋友借款清偿,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终结。故朋友无权要求大刘承担还款责任。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王浩懿
初审:郝滋丽
复审:钟晓
终审: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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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