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公布6起典型案例

B站影视 韩国电影 2025-05-16 15:14 4

摘要:为纵深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市市场监管局以“守护消费”铁拳行动为抓手,聚焦食品安全、药械安全、安全生产等关乎群众切身利益领域,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市场监管执法力度,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营造了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

为纵深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市市场监管局以“守护消费”铁拳行动为抓手,聚焦食品安全、药械安全、安全生产等关乎群众切身利益领域,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市场监管执法力度,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营造了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件一:新余市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18日,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对新余市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当日经营的牛蛙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验,该牛蛙的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的要求,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2024年9月9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2024年12月3日,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将案件退回市场监管部门处理。经查,当事人共采购5KG牛蛙,除去抽检2KG,已全部销售,违法所得共计207元。

法律适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处理结果

2025年3月27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16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线索,反映消费者在渝水区某汽车美容会所办理了会员卡,其未提前告知就擅自关闭经营场所,消费者会员卡余额一直未作退款处理,也未提供其他解决措施。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8月起收取预付款并办理洗车卡,2023年10月底停业后拒绝退款。经核实,未退款金额2864.9元,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普法教育后,当事人已退款1880元,剩余984.9元未退。

法律适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规定。

处理结果

2025年4月11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

案件三:新余市渝水区某母婴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9日,根据群众举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渝水区某母婴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标有“hegen”(Hegen)标识的婴儿奶瓶2盒、奶嘴2盒。经商标权利人辨认,其中2盒奶嘴为侵权产品,2盒奶瓶为正品。依据当事人零售单价乘以库存计算,本案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的违法经营额为80元。

法律适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

处理结果

2025年2月8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

案件四:江西某电梯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电梯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26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小区电梯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维护保养的编号为31103605002014090036的电梯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在2024年12月25日对该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时,未对以下项目进行维护保养:(1)轿厢照明、风扇、应急照明;(2)轿厢检修开关、停止装置;(3)轿内报警装置、对讲系统;(4)轿内显示、指令按钮、IC卡系统;(5)轿门防撞击保护装置(安全触板、光幕、光电等)。当事人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中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的半月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及要求进行维护保养。该台电梯的维护保养费用为250元/月,违法所得250元。

法律适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

处理结果

2025年2月13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

案件五:江西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疗器械案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27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委托江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检验对江西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销售的“医用防护口罩(N95)”进行检验。经检验,该批次“医用防护口罩(N95)”[检查]项目下“无菌项”不符合规定,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经查,上述“医用防护口罩(N95)”系从某商业公司业务员处购进,共购进2400片,购进单价2.6元/片,货值金额为5980元,销售价2.6元/片,无违法所得;生产企业为湖南某无纺布有限公司。

法律适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 “医疗器械产品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尚无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的规定。

处理结果

2025年4月18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上述口罩标识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案件六:新余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13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江西省市场监管局移交的广告违法违规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经查明,当事人在其京东平台“某保健品专营店”上架销售的“人参”商品链接中,发布了“产品展示图片”及“鹿藤[吉林大人参王]东北特产送枸杞泡酒煲汤新鲜批发28年特大老参王305克1支”等广告宣传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生产厂家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等相关资质证明材料,也无法提供“28年特大老参王305克1支”的参龄证明材料。上述广告宣传内容系当事人自行上传发布,且无法提供广告宣传费用的相关证明材料,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法律适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2025年1月2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

编辑:彭磊校对: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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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余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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