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软件著作权人有权对软件作品进行修改,以适应市场需求或技术更新。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开发者或其他权利持有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对软件作品拥有的全部专有权。这些权利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人身权
1. 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软件著作权人有权决定何时、何地以及以何种方式将软件作品公之于众。
2. 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表明其开发者的身份,也有权选择不在软件上署名。
3. 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软件著作权人有权对软件作品进行修改,以适应市场需求或技术更新。
二、财产权
1. 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软件著作权人有权将软件作品进行复制,以满足市场需求或备份需要。
2. 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软件著作权人有权通过出售、赠与等方式将软件作品提供给公众使用。
3. 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软件著作权人有权将软件作品出租给他人使用,并获取相应的租金收入。
4.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软件著作权人有权通过网络等方式将软件作品提供给公众下载、浏览或使用。
5. 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软件著作权人有权将软件作品翻译成其他语言文字,以适应不同语言用户的需求。
6. 使用许可权:即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许可他人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应当订立许可使用合同。使用许可分为专有许可或非专有许可。没有订立合同或者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为专有许可的,被许可行使的权利应当视为非专有权利。
7. 转让权:即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此外,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软件著作权人还享有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这些权利可能随着技术的发展和法律环境的变化而有所调整或增加。
综上所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内容涵盖了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方面,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使用许可权和转让权等具体权利。这些权利共同构成了对软件作品的全面保护,有助于维护软件开发者的合法权益和促进软件产业的健康发展。
来源:小康科技园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