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很多人以为讯问录像只是庭审时“放一放”的材料,律师想复制根本没依据,其实最高人民法院早有明确说法。2013年出台的批复里,直接给律师的复制权“正名”——只要录像已经作为证据送到法院,还在庭审上公开播放过,又不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律师提出复制要求,就必须准许
一、庭审播过的录像,律师复制竟有“尚方宝剑”
很多人以为讯问录像只是庭审时“放一放”的材料,律师想复制根本没依据,其实最高人民法院早有明确说法。2013年出台的批复里,直接给律师的复制权“正名”——只要录像已经作为证据送到法院,还在庭审上公开播放过,又不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律师提出复制要求,就必须准许。
这个结论不是凭空来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早把律师的阅卷权写得明明白白,从审查起诉阶段起,律师就能查、抄、复制案卷材料。而庭审上公开用过的录像,早被划入“案卷材料”的圈子,就像庭审出示的书证、鉴定意见一样,既然能查阅、摘抄,自然也能复制。
有人纠结检察院曾把“案卷材料”和“讯问录像”分开提,觉得这是不让复制的信号。其实这只是操作中的分类——不是所有案子都需要录像,比如一些简单的轻微刑事案件,没必要全程录。但这种分类不能“架空”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就像把文件按类型归档,不代表有的文件不能查阅。
二、想复制录像?检察院早划了“准入红线”
最高检对律师复制讯问录像的态度,和高院比多了几分“谨慎”。2014年的答复里直接明确:律师能复制的只有“案卷材料”,而讯问录像属于“案卷外材料”,想复制不能自己说了算,得看检察院的决定。
这看似和高院“冲突”,实则是从不同阶段划边界。审查起诉阶段,要是律师没对讯问合法性提异议,没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就没权利随便要录像;只有拿出相关线索,证明讯问可能有问题,才能申请“查看或听”录像,而且涉及敏感内容的部分,检察院还会做技术处理。
到了审判阶段,就算法院调了录像,律师也不能直接复制。公诉人可以提请当庭播放,但录像的复制权限仍握在检察院手里。这就像去图书馆看书,有的书能借走,有的只能在馆内翻阅,得按规则来。
三、哪些案子必须录录像?公安机关早有“清单”
不是所有刑事案件都要给讯问录视频,公安机关早把“必录清单”列得清清楚楚。像可能判无期徒刑、死刑的案子,或是致人重伤、死亡的恶性案件,还有黑社会性质组织、重大毒品犯罪等,从讯问开始到嫌疑人签字捺印,全程都得录,一秒都不能漏。
除了这些“重罪”,还有些特殊情况也必须录。比如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是未成年人、精神状态不稳定的;再比如嫌疑人翻供可能性大,或是作无罪辩解的,甚至是案件容易引发舆论炒作的,都得全程录音录像。就连在看守所讯问,或是远程视频讯问,不管案子大小,录像都不能少。
录制过程也有严格要求:得把侦查人员、嫌疑人、讯问场景全拍进去,还得显示时间、温度,嫌疑人的正面中景必须清晰。有条件的地方还会用“画中画”,同步拍侦查人员,就是为了让整个讯问过程“留痕”,既约束侦查行为,也保障嫌疑人权益。
讯问录像的复制权限,看似是“能不能拿”的小事,实则是法律对辩护权和侦查规范的平衡。搞懂这些规则,不管是律师还是普通大众,都能更清晰地看到刑事诉讼中“权利保障”的细节。
来源:俊涛谈天说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