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9月26日,济南市联合调查组发布了关于“育英中学教师体罚学生”的调查通报,将校园教育中的惩戒边界与家长维权尺度问题推向公众视野。通报既明确了涉事教师田某某行为的体罚性质,也揭露了家长维权过程中可能的失当之处。(此前报道>>)
9月26日,济南市联合调查组发布了关于“育英中学教师体罚学生”的调查通报,将校园教育中的惩戒边界与家长维权尺度问题推向公众视野。通报既明确了涉事教师田某某行为的体罚性质,也揭露了家长维权过程中可能的失当之处。(此前报道>>)
实际上,这起事件并非孤立个案,其背后折射的法治命题,为校园治理中教师履职、家长维权方式提供了关键的参照坐标。“费权说法”与法治和教育领域对话,进行了全面解读。
“管学生”和“打学生”
法律红线在哪?
该事件的核心分歧围绕一个关键问题:教师的行为究竟是合法的教育惩戒,还是违法的体罚?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介绍,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早已给出答案——既明确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又严禁以击打、刺扎等方式实施体罚,为惩戒权划定了不可逾越的刚性红线。
储朝晖分析,根据通报内容,涉事教师田某某在10天内批评学生16次,其中两次罚站超出法定时限,还存在拍打学生上臂、扔摔书本等行为。“这些行为显然突破了合法惩戒的边界。”
他进一步指出,合法的教育惩戒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核心要件:其一,目的正当,需以纠正学生违规行为为根本初衷;其二,方式合法,需严格限定在点名批评、限期罚站等法定范围之内;其三,程度适当,惩戒力度必须与学生过错程度相匹配。田某某的超时限罚站违背了“程度适当”原则,而肢体拍打行为则直接触碰了“方式合法”的底线,因此被明确认定为体罚,而非合法惩戒。
为什么只有处分
没有拘留也没判刑?
对此,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李泽瑞律师认为,此次事件的责任认定过程,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分层追责”的基本原则,责任的构成要件直接决定了追责的范围与程度。
在行政责任层面,教育部门依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田某某作出处分,这完全符合“情节严重的体罚应给予行政处分”的法律规定。民事责任方面,若经核实学生因体罚遭受人身或精神损害,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学校需承担赔偿责任,且有权向涉事教师追偿。
值得关注的是,本案并未追究治安或刑事责任,这源于相关法律责任的严格构成要件限制。李泽瑞律师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殴打他人”,需同时具备主观恶意与实质危害后果,而田某某的行为虽失当,但出于教育目的,且未造成轻微伤等实际损害,故不构成治安违法。刑事责任层面,因缺乏虐待故意,且行为情节未达“恶劣”标准,也不符合故意伤害罪或虐待被监护人罪的立案条件。这与此前某教师因打学生耳光致轻微伤被行政处罚的案例形成鲜明对比,凸显了“主观意图”与“危害后果”在责任认定中的决定性作用。
家长维权:讨说法没错
但要注意方法
李泽瑞律师分析指出,家长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初衷具有天然正当性,但在此次事件中,部分维权行为却游走在法律边界。
从合法维权路径来看,家长的多项举措值得肯定。要求查看监控视频以核实真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在校情况享有知情权的规定,最终与律师共同查看364小时原始监控的行为,更是固定证据、厘清事实的规范操作。发现孩子可能遭受不当对待后,向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反映情况、要求调查,契合《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家长可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的权利规定。而对初步处理结果不满时,明确表示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则体现了对法定救济程序的尊重。
然而,家长维权过程中的行为存在法律风险。李泽瑞律师强调,家长在网络平台声称教师“连续掌掴面部七八次”“让孩子趴在地上捡桌牌”,经核查均与事实不符。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编造虚假信息并公开传播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可能构成名誉权侵权,需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等民事责任。更严重的是,家长在网络持续发布不实内容,引发公众对校园安全的过度恐慌和对教师的恶意指责,已具备“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特征。类似案例中已有家长因此被行政拘留。
这事敲警钟:学校、老师、家长
都得守啥规矩?
华中师范大学社会学院副教授梅志罡认为,济南育英中学事件为校园治理敲响了警钟,更为学校、教师、家长三方确立了清晰的法治共识。
对学校而言,需健全教育惩戒的审批与监督机制。梅志罡副教授提出,通过明确惩戒流程、加强教师培训、建立申诉渠道等举措,将惩戒权纳入制度框架,避免教师个体裁量权滥用,从源头厘清惩戒与体罚的边界。
对教师而言,必须强化“惩戒需依法依规”的职业认知。梅志罡指出,教师应明确超时限罚站、肢体拍打等行为的违法性,牢记惩戒是服务于教育目的的手段,而非情绪宣泄的方式,在履职中始终守住法律与道德的双重底线。
对家长而言,维权需恪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梅志罡副教授建议,家长应遵循“内部沟通→行政投诉→司法救济”的递进式路径,在发现传播信息存在偏差时,及时删除澄清,避免从维护权益的“受害者”沦为侵犯他人权益的“侵权者”。
储朝晖也认为,唯有学校、教师、家长三方共同坚守法治底线,才能构建起“惩戒有边界、权益有保障”的校园生态,让教育惩戒真正成为助力学生成长的正向力量。
来源:洞庭湖边那些事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