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3年10月7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加州)通过了“气候责任一揽子法案”(CCAP),其中《气候企业数据责任法》(Climate Corporate Data Accountability Act,SB 253)和《温室气体:与气候有关的金融风险》(Gree
一、背景
2023年10月7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加州)通过了“气候责任一揽子法案”(CCAP),其中《气候企业数据责任法》(Climate Corporate Data Accountability Act,SB 253)和《温室气体:与气候有关的金融风险》(Greenhouse gases: climate-related financial risk,SB 261)共同构成了CCAP的核心内容,该法案对在加州开展业务的数千家美国上市和私营公司规定了大量与气候相关的新披露义务。
二、法案核心内容
SB 253要求及时间线一览
SB 253适用于“报告实体”(reporting entities),即根据加州或任何其他美国各州或哥伦比亚特区的法律或根据美国国会法案成立的合伙企业、企业、有限责任企业或其他商业实体,其年总收入超过10亿美元,并在加州开展业务。其中,“在加州开展业务”指的是积极参与交易,在加州内以财务收益或获取利润为目的的企业,无论该企业是否地处加州。企业上一财年的收入将作为确定是否达到10亿美元年收入阈值的基础。
SB 261要求及时间线一览
SB261针对的是“适用实体”(covered entities),即根据加州或任何其他美国各州或哥伦比亚特区的法律或根据美国国会法案成立的合伙企业、企业、有限责任企业或其他商业实体,其年总收入超过5亿美元,并在加州开展业务。与SB 253一样,适用实体上一财年的收入将作为确定是否达到5亿美元年收入阈值的基础。该法案有一个例外,即不适用于受加州保险部监管的商业实体或任何其他州的保险业务。
披露要求:
遵从“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框架(TCFD),披露企业在应对气候变化和减缓气候变化方面的努力;
披露时间:
第一份报告应于2026年1月1日前提交,要求适用实体每两年(每隔一年)编制一次气候相关财务风险报告并提交给加州空气资源委员会;
解释:
如果适用实体披露的报告未能符合所有披露要求,那么允许适用实体尽其所能提供建议的披露信息,并对所有的报告缺口提供详细解释,并描述其将采取的准备完整信息披露的步骤;
合并报告:
适用实体有在母公司层面编制气候相关财务风险报告的选择权;如果母公司编制了合并报告,则不要求子企业单独编制与气候相关的财务风险报告;
公开:
要求适用实体在其企业网站上向公众提供其气候相关财务风险报告。
三、安永[1]气候信息相关服务
气候信息披露服务:
安永可为企业提供SB 261合规全流程支持,包括TCFD框架对标、气候风险识别与评估、治理结构搭建、财务影响量化及报告编制,帮助企业建立符合加州要求的气候相关财务风险披露体系;
碳数据管理体系搭建:
安永支持企业建立范围1+2+3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管理体系,提升数据收集完整性和可靠性,应对SB 253对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提出分阶段实施的披露要求;
碳数据鉴证服务:
安永支持以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IAASB)发布的《国际鉴证业务准则第 3000 号(修订版)—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ISAE 3000)以及《国际鉴证业务准则第 3410 号—温室气体报表鉴证业务》(ISAE 3410)为标准的鉴证业务,同时,安永通过其开发的可持续发展鉴证方法论(SAM),为企业提供高质量、高标准的气候信息鉴证服务。
四、安永展望
尽管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于2025年3月投票终止了对《面向投资者的气候相关信息披露的提升和标准化》最终规则的辩护,标志着联邦层面强制气候披露要求的阶段性退场,但全球气候信息披露走向强制性的整体趋势并未改变——不仅是美国加州,中国内地、中国香港、欧盟等世界各国及地区都在推动这一进程。企业应认识到这是全球资本市场的新常态,以积极主动的姿态看待气候信息披露,将其不仅仅视为合规要求,更是提升风险管理水平、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并塑造未来竞争力的战略机遇。
注:[1].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文是为提供一般信息的用途所撰写,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法律或其他专业意见。请向您的顾问获取具体意见。
来源:斌弟谈理科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