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9年10月、2021年5月,J公司与D公司先后签订两份《泥浆运输协议》,承接某地铁线路两项泥浆外运工程。J公司按约完成施工,且对应线路已开通或进入检测阶段。
拒付71万工程款?
“背靠背条款”被认定无效!
- 执槌者 -
在工程建设领域
中小企业常面临
“总包不付款,分包就拖款”的困境
而合同里的“背靠背条款”
往往成为大企业拒付工程款的“理由”
近期,园区法院就审结了
这样一起案子……
01
【案情回顾】
工程完工款难结,"背靠背"成拒付理由
2019年10月、2021年5月,J公司与D公司先后签订两份《泥浆运输协议》,承接某地铁线路两项泥浆外运工程。J公司按约完成施工,且对应线路已开通或进入检测阶段。
2024年1月,双方就两项工程形成结算单及付款审批单,确认A线路工程结算110万余元、B线路工程结算60.5万余元。
然而但D公司却以合同“背靠背条款”为由拒付余款,声称“总包未全额付款,按约定我司无需付清”。多次催讨无果后,J公司诉至园区法院,要求D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71万余元及资金占用费。
02
【法院裁判】
戳破"条款陷阱",查清真实欠款
案件审理中,D公司坚持以合同中的“背靠背条款”抗辩,该条款约定“D公司按总包付款比例向J公司付款,总包未付则不算违约”。同时,D公司还对结算金额提出异议。
对此,园区法院围绕争议焦点逐一核查:
"背靠背条款"无效:转移风险,违背公平
案涉“背靠背条款”将总包方付款这一第三方风险完全转移给J公司,导致J公司在已完成合同义务的情况下,仍需为D公司与总包方的结算进度“买单”,明显不合理地加重了中小企业责任,违反公平原则,依法认定该条款无效。
结算金额核查:多组证据还原欠款事实
1.结算单效力:D公司有两名商务人员全程负责工程对接,二人签字的结算单、审批单与施工实际一致,应作为结算依据;
2.已付款认定:J公司提交与D公司财务的微信对账记录(明确A线路已付79万余元、B线路已付20万余元)及银行回单佐证,D公司虽主张“已超付”,但未能证明拆分付款记录的合理性,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确认两项工程累计结算171万余元,D公司已付99万余元,尚欠71万余元。
园区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D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J公司工程款71万余元及资金占用费(以未付金额为基数,自2025年1月2日起按LPR计算至付清之日)。
03
【法官说法】
破除"条款壁垒",保障劳动成果
“‘背靠背条款’不能成为拖欠中小企业工程款的‘挡箭牌’”。本案承办法官表示,在企业已全面履约、工程实际投入使用或通过检测的情况下,付款方不能借“背靠背条款”转移自身结算责任。
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会重点核查工程实际履行情况——包括施工记录、现场人员签证、对账凭证、付款回单等,通过完整证据链还原结算事实,坚决避免中小企业出现“干了活、履了约,却拿不到报酬”的情况。
法官同时提醒,中小企业在签订工程合同时,应重点审查付款条款:对将第三方付款风险完全转移给自身的“背靠背”约定保持警惕,避免陷入被动;若发生工程款拖欠纠纷,应及时固定施工、对账、催款等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漫画来自豆包AI生成
来源:一个人很精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