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法治之光照亮千家万户——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5周年之后

B站影视 内地电影 2025-09-28 11:36 1

摘要: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现场掌声雷动。这一刻,在共和国法治丰碑上镌刻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现场掌声雷动。这一刻,在共和国法治丰碑上镌刻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守护人民的权利,回应时代的呼唤。5年来,《民法典》1260条的抽象条文已化作具象的社会场景,悄然嵌入我们生活的每一个细节,成为流淌在中华大地上的法治血脉。

为此,本刊特推出一组封面文章,充分展现5年来人民法院学习贯彻《民法典》的阶段性成果,以期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助力法治中国建设再上新台阶。

摄影 龚伽一

本文为《中国审判》杂志原创稿件

“订一张机票,就会有其他旅行团、航空公司推送信息到手机上;找一家中介公司看房买房,就会有其他中介公司打来电话推销房源。”北京市民张娜无奈地说。

个人信息的泄露让张娜感到苦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实施让她看到了解决问题的希望。张娜注意到,《民法典》首次明确规定了“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这意味着上述场景有了对应的法条约束,个体的安宁权有了法律层面的确认。

将人格权独立成编,这是《民法典》编纂的一个重大创新。有法律专家认为,这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契合中国传统文化中以民为本的思想。

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自2020年5月28日颁布起,如何将《民法典》从“纸上的法律”变为“行动中的法律”,让承载几代人夙愿的第一部法典得到全面有效执行,是人民法院必须回答好的一道法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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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引导人民向上向善

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指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户头上多一个人,就能多领取几十万元。找个外地人假结婚,几万块钱就可以办成。”在浙江省慈溪市相关行政机关发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公告》不久后,这个流传在市井街巷的“段子”让钟云的心里有了波澜。

“事情办好后,给你8万元补偿款。”于是,在中间人的介绍下,钟云与雇来的“丈夫”陈根谈好了合作事宜。为确保安全,双方还事先签订了婚前协议和离婚协议。

起初,一切都按“剧本”上演。然而,当陈根看到钟云因为和自己假结婚多领取了60余万元的补偿款后,开始“眼红”了。在利益的驱动下,他将钟云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要求钟云支付按人口计算、属于自己的那份拆迁补偿款。在法院的主持下,二人达成调解协议,钟云一次性给付陈根14万元。随后,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对调解协议内容予以确认。

然而,陈根和钟云办理婚姻登记的目的并不是共同生活,而是骗取拆迁补偿款,虽然一切行为表面上看是各自真实的意思表达,但显然有违公序良俗,应受到法律否定性评价。

经过调查核实后,最终,法院作出撤销民事调解书中“钟云一次性补助陈根14万元”的再审判决。钟云、陈根也因欺骗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

“公序良俗原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法典》中的重要体现。”东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单平基表示,尽管公众对公序良俗这个词并不陌生,但要对此进行精准的范围界定和把握却并不容易,这就需要不断地通过办案实践来明确适用规则,从而更好地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曾经的“扶不扶”“救不救”,像一把“枷锁”,束缚着人们见义勇为、互帮互助的善念。

不久前,在上海地铁七号线镇坪路站,早高峰的自动扶梯上人头攒动。

六旬老人顾某踏上扶梯时脚下一滑,踉跄着向后倒去。千钧一发之际,身后的柴某一个箭步冲上前,用双臂稳稳撑住老人。惯性让两人重重撞上金属台阶,顾某安然无恙,柴某却痛得蜷缩在地,左脚跟骨骨折,膝盖韧带撕裂。

柴某忍着剧痛,独自打车就医。事后,他试图联系顾某,却遭到拒绝。直到上海市普陀区委颁发的“普陀好人”证书送到他手中时,这段故事才被社会公众知晓。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明确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本案原告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保护被告民事权益受伤,构成见义勇为,其精神值得褒扬。”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予原告医疗费用等补偿,为善意行为兜底。

《民法典》就好意施惠、紧急救助等行为作出明确规定,传递出保护“善人善举”的强烈信号。“《民法典》关于见义勇为的条款给好人‘撑腰’,就是不允许‘农夫与蛇’的故事在现实生活中上演,鼓励好人在阳光之下,愿意并勇敢地去做好事。”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

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公正裁判,为见义勇为者解除后顾之忧,为好意规劝、保护公共利益的善行义举“撑腰打气”,鼓励更多人敢于、乐于见义勇为、热心助人,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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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人格权保护“护城河”

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民法典》最大的亮点。《民法典》推动了社会公众人格权保护意识的进一步增强,也向司法机关提出了如何切实保护人格权之问。

法律高度抽象,司法细致入微。自《民法典》颁布之日起,人民法院便快马加鞭,第一时间完善司法保护网络,及时回应人民群众的要求与期待。

202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明确相关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和法律责任,守护百姓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2022年5月,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得到统一,凸显了《民法典》的公平原则、平等原则。

2024年12月,《人民法院第六个五年改革纲要(2024—2028年)》进一步明确要求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格权侵害禁令执行机制,加强和规范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格权侵害禁令等制度。

……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民法典》人格权制度从纸面落到现实,离不开一个个严格公正审理的案件。

在一起案件中,重庆某公司副总经理黄某经常在工作时间利用职务便利以不雅言语和不良肢体行为对女职工进行骚扰,导致多名女职工离职。该公司根据公司制度及劳动合同约定,解除与黄某的劳动关系。其后,黄某起诉该公司,要求支付赔偿金7万余元。

法院依法认定,员工实施性骚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民法典》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具有防止职场性骚扰的义务,为用人单位积极遏制职场性骚扰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把“害群之马”扫地出门,让员工安心工作,营造风清气正的职场环境。

《民法典》不仅保护自然人的人格权,也明确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在一段时间里,人们点开某公司的搜索引擎,输入“乙公司”,网页显示的前两条搜索结果却总是指向甲公司。原来,甲公司购买了某公司搜索广告服务,在3年内使用同行业“乙公司”的名称为关键词对甲公司进行商业推广。乙公司认为名称权遭到侵害,诉至法院。

互联网时代,知名企业的名称无异于流量。当名称遭遇流量窃取,法院明确合法注册的企业名称受到保护,通过判决甲公司、某公司书面赔礼道歉、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切实发挥了司法裁判规范行业竞争秩序、促进品牌经济健康发展的积极作用。

此外,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自然人声音是一种新型的人格利益,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准确适用相关条文?当声音被人工智能技术合成、制作甚至篡改,又该怎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024年4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开宣判全国首例AI生成声音人格权侵权案,明确认定在具备可识别性的前提下,自然人声音权益的保护范围可及于AI生成声音。这一案件的裁判要旨也在法答网精选答问中被援引:“未经自然人许可使用经人工智能技术处理的声音,构成对自然人声音权益的侵权。”

“人民法院准确理解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充分保护自然人的声音权益,通过本案明确了声音作为标识自然人的人格标志,体现着自然人人格尊严,包含着一定的经济价值,在使用他人声音时应当起到较高的注意义务。否则,在无合法理由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他人声音构成侵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石佳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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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家事案件定分止争

老有所居是保障老年人安度晚年的基本要求。《民法典》新增成年人监护、居住权、遗赠扶养协议等一系列规定,聚焦老年人急难愁盼,将老年人权益保护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老赵和妻子育有四女。2006年,夫妻卖掉老屋,与次女小萍搬进村中一处平房。2022年,妻子去世,长女小霞上门拿出一份购房协议,坚称房子是自己早年私下买的,要求父亲和妹妹立刻搬离,并将二人诉至法院。

法庭上,法官仔细审查证据,发现购房协议中并无明确产权登记,且老赵已年逾六旬,无收入无其他居所。法院认为,老赵夫妇在案涉房屋中居住已有十余年,该房屋不仅是老人在伴侣去世后仍能安定生活的保障,也凝结了夫妻十余年特殊的精神寄托。

“即使案涉房屋确系长女所有,也应当供老人继续居住,让其能够安度晚年,真正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居。”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小霞的诉求。

从强调尊老爱幼、子女孝悌,到倡导夫贤妻惠、互谅互爱,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早已铭刻在人们心中,融入中国人的血脉。

徐某与妻子结婚已近10年。2023年,夫妻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并分居,子女随妻子生活。其间,妻子多次拒绝徐某探望子女。经协商、报警均未果,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每月至少4次探望子女。

当前,我国法律对婚内分居期间如何履行监护职责未作直接规定。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精神,明确了父母对子女负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不因婚姻状态改变而消除,以创新性裁判填补了法律适用的空白。

婚姻可以按下“暂停键”,但亲子关系永远是“进行时”。法院认为,本案中,两名子女虽与母亲共同生活,但徐某仍享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妻子拒绝徐某探望子女,导致徐某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也不符合社会公序良俗,故对徐某的请求予以支持。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支振锋表示,《民法典》以一系列制度安排,促进家庭和谐,使家庭文明建设成为新时代中国法治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

涉彩礼纠纷也是婚姻家庭生活场景中一个无法避免的话题。

王某某与李某某登记结婚,处于低收入水平的王某某家支付了18.8万元彩礼。婚后两人矛盾逐渐增多,关系不断恶化。王某某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李某某全额返还彩礼。

“彩礼金额明显高于当地普通家庭收入水平,且导致王某某家庭背负较重经济负担。”法院结合夫妻双方共同生活不足两年、女方终止妊娠等实际情况,为平衡双方权益,最终判决李某某返还彩礼5.64万元。

近年来,多地彩礼金额持续走高,形成攀比之风。这不仅背离了彩礼的初衷,使彩礼给付方家庭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也为婚姻稳定埋下隐患,不利于社会文明新风尚的弘扬。

2024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自2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便成为涉彩礼纠纷的“解锁密码”。

据介绍,《规定》针对彩礼认定范围、彩礼返还原则、诉讼主体资格等重点难点问题予以规范,清晰界定彩礼范畴,一扫过往模糊地带,恋爱期间礼节性赠与与彩礼泾渭分明;精准拿捏彩礼返还尺度,闪婚闪离、长期共同生活等不同情境下的返还原则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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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规制恶意索赔

文明、公正、诚信,是《民法典》倡导的重要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涵。5年来,人民法院更好发挥司法裁判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导向和价值引领作用,引领社会新风尚。

重庆市南岸区农产品市场的个体户陈某某卖给曾某900斤鲜竹笋,本以为碰到个“大买卖”,没想到却惹上了“官司”。

原来,曾某将其中一袋鲜竹笋送至重庆市某检验检测研究院检测,结果显示,这袋鲜竹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曾某遂向法院起诉,提出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如此索赔是否合理?陈某某也在焦急地等待一个说法。

202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只在生活消费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既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规范了经营主体的行为。

最终,法院酌定以20斤的价款为计算基数,在生活消费需要的合理范围支持曾某关于惩罚性赔偿的主张。由于陈某某作为销售者,不属于“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销售,惩罚性赔偿由某加工厂承担。

法槌落下,人民法院并未止步。法院向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司法建议,助力相关部门精准施策,助力产业转型升级。司法建议很快得到积极反馈:涉案某加工厂采取举措进行食品安全整改,当地多个部门合力推动食品安全治理与乡村全面振兴。

“从是非分明的裁判导向到靶向施策的协同共治,这场‘舌尖上的安全保卫战’生动展现了司法助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创新实践。”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加良说。

5年来,人民法院不断提升审判质效,通过审理一个个具体的案件,充分彰显《民法典》以人为本的时代精神。下一个5年已经开启,人民法院将继续努力做到“人民群众的需求在哪里,司法服务就跟进到哪里”,推动《民法典》更好“典”亮千家万户。

来源: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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