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道┃“互联网平台责任与边界”研讨会在武汉成功举办

B站影视 2024-12-06 16:30 2

摘要:11月22日,由湖北省版权保护协会、湖南省版权协会、长沙市版权协会、武汉大学知识产权高级研究中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中南大学网络文学研究院、中南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等机构联合主办的“2024年两湖版权对话——版权保护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研讨会在武

11月22日,由湖北省版权保护协会、湖南省版权协会、长沙市版权协会、武汉大学知识产权高级研究中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中南大学网络文学研究院、中南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等机构联合主办的“2024年两湖版权对话——版权保护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研讨会在武汉隆重举办。会议设置以“互联网平台责任与边界”为主题的分论坛,汇聚了来自学术界、司法界、产业界等代表围绕行业前沿、热点话题展开深入交流与探讨。


何炼红中南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

在主题演讲环节,小米集团法务部互联网业务负责人郭慧娟,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郑小琴,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陈兵,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周书博,全国审判业务专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员陈锦川作主题发言。主题演讲环节由中南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何炼红主持。


郭慧娟小米集团法务部互联网业务负责人

郭慧娟以“网络平台的版权注意义务”为题,分析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版权保护中的责任边界。她指出,根据我国有关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现行规定,我国沿袭了避风港和红旗原则,平台免责需满足三要素:无过错、不明知/应知以及及时采取措施。同时对API链接技术原理进行了解释,指出平台应当承担以下注意义务:根据自身平台性质是否适用通知-删除规则;设置高效便捷投诉渠道;建立有效的版权反馈机制;采取必要措施。根据信网权司法解释,网络服务提供者不负有主动的版权审核义务,收费也不必然导致注意义务的提高。最后,她呼吁司法界和学术界共同探索合理判例,以实现版权人、公众和网络服务提供商之间的利益平衡。


郑小琴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郑小琴就短视频平台的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展开了深入阐述。她表示,短视频平台进行的内容分发与传播有三个鲜明特征:高度依赖平台自身的用户规模和经营规模;通过算法推荐技术对用户进行个性化推荐;设置话题、合集等加速内容传播。这些特征在提高用户体验的同时,也加剧了侵权风险。她进一步指出,在有关长短视频平台侵权纠纷中,判断平台构成间接侵权,关键在于“应知”过错的认定,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四)至(六)认定“应知”的酌定情节,虽然争议较大,但适用时应提高平台注意义务。“通知-删除”规则也因技术发展存在局限性,对此,她提到,在《民法典》框架下,司法实践中更多适用“通知+必要措施”规则。针对平台应采取的必要措施,建议平台应当通过事前预防、加快处理侵权内容、重点治理重复侵权账号,以及在热门作品热播期内主动采取关键词过滤等技术措施有效制止和预防侵权,确保版权保护与短视频行业发展之间的平衡。


陈兵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

陈兵围绕“以明确的竞争规则框定互联网平台责任”话题,以“恶意不兼容”中“恶意”的解释为例展开,强调了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市场主体身份。他认为“恶意不兼容”的认定有几个关键点:第一,“不兼容”≠“恶意”,认定“恶意”不能以“不兼容”的结果来推导“恶意”的存在;第二,“故意”≠“恶意”,竞争具备故意性、对抗性和约束力;第三,对“恶意”识别,可借鉴红旗原则适用时,对主客观关系识别的情形,存在对主观认知的必要及可能(“必要”可解释为存在“兼容”法定义务;“可能”是具备对法定义务的履行能力);第四,即便出现“恶意不兼容”外观,还需评价对市场竞争秩序的影响;第五,在探讨拒绝共享API接口或拒绝提供链接打开服务的行为是否构成“恶意不兼容”时,还必须澄清某一网络产品(服务)在他人的应用内直接分享或直接打开/直接播放是属于该项网络产品(服务)自身的功能还是属于他人应用的功能,且这种功能提供是否属于必需。


周书博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

周书博以“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与规则”为视角展开了演讲,并详细分析了算法推荐技术在司法实践中的复杂性与法律挑战。他提出,算法推荐技术是具有实质性的非侵权用途的,算法推荐通过分析用户行为,实现精准的个性化内容推送,但也因其强大的内容识别能力而带来隐私侵害和著作权侵权风险。因此平台需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此外,他列举了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设定的主流观点——平台主观过错责任,即在案件中对服务提供者是否存在过错进行综合考量。


陈锦川 全国审判业务专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员

陈锦川围绕“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强制过滤义务”进行了分享,探讨了平台版权过滤义务的法律边界。他指出,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以“通知-删除”规则为核心,强调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侵权通知后需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未赋予其普遍的事前审查或监控义务。然而,随着技术进步,过滤技术的应用逐渐成为可能。他提出,应在特定条件下(如重复侵权或显著侵权行为)要求平台采取过滤措施,但需防止对合法使用的过度干预。他强调,法律应在平衡权利人保护与平台责任之间找到适当的“平衡点”,既不能让平台背负过重责任,也需防止侵权行为泛滥。他建议通过法律和技术的结合,推动“通知-删除”规则向更高效、更具体的方向发展,促进网络产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除了主题演讲外,论坛还围绕“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的诉讼管辖问题”展开讨论。武汉市东湖高新区法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庭长吴国阳,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陈兵,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夏露,小米集团法务部高级法务经理左宏波就互联网企业诉讼管辖问题、新技术对法律规则的冲击、管辖连接点的确定问题等分享了各自观点。圆桌讨论环节由全国审判业务专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员陈锦川主持。

来源:科技拜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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