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牟取暴利,竟利用模拟器对信息系统进行干扰,出具数千份虚假报告,这样的行为将面临怎样的法律严惩?近日,修武县法院审理这样一起刑事案件,通过严惩车检造假犯罪行为,展现人民法院守护大气环境、助力蓝天保卫战的坚定决心,引导公众增强环保意识,促使机动车检测行业合法合规
为牟取暴利,竟利用模拟器对信息系统进行干扰,出具数千份虚假报告,这样的行为将面临怎样的法律严惩?近日,修武县法院审理这样一起刑事案件,通过严惩车检造假犯罪行为,展现人民法院守护大气环境、助力蓝天保卫战的坚定决心,引导公众增强环保意识,促使机动车检测行业合法合规经营。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修武县某机动车检测服务公司负责人闫某为招揽车检业务、提高公司收入,指使时任公司会计的股东常某在网络上购买OBD模拟器,后交由负责机动车检测工作的薛某、闫某某具体使用该模拟器,在车辆检验过程中对车载OBD系统实施干扰,出具不实报告,使本应无法通过检测的车辆通过检测。
2023年8月至2024年5月,该检测公司使用OBD模拟器对3111辆车载OBD系统实施干扰,累计违法所得31万余元。
法院审理
经修武县法院审理认为,该检测公司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且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闫某作为该检测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常某、薛某、闫某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员,直接决定或具体实施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行为,上述人员行为均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综合考虑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在主观恶性、具体行为、认罪认罚、自首等情节以及退缴涉案款项的情况后,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分别判处该检测公司罚金三十万元;闫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常某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零六个月;薛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闫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
法官说法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机动车检测机构利用OBD模拟器干扰检测数据致使数据严重失真的典型案例。同呼吸、共命运,蓝天白云是全人类的共同追求。机动车尾气是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其中的氮氧化物、颗粒物等污染物超标准排放,会严重影响空气质量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机动车检测机构作为机动车合规达标排放的“守门人”,对于推动移动污染源减排、改善空气质量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案中,被告检测公司通过使用OBD模拟器等手段“作弊”,伪造合格的检测数据,使高污染车辆“带病上路”,已然从环境的保护者变为环境污染的放任者,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机动车检验机构及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作者:郭嘉莉 通讯员:慕佳妮 芦家豪/文、图
总监:赵玉军
执行总监:刘春润
统筹:芦家豪
编辑:李怡静 郭子轩
来源:焦作中院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