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论述,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坚定有序推进转型发展,培育发展新动能,塑造发展新优势,扎实推动高质量发展,不断深化全方位转型,结合本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决定
(2025年9月24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论述,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坚定有序推进转型发展,培育发展新动能,塑造发展新优势,扎实推动高质量发展,不断深化全方位转型,结合本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加快崛起、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战略部署,切实扛牢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深化能源革命、建设内陆地区对外开放新高地等重大使命任务,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统筹好发展和安全,更加注重创新驱动发展,协同推进科技创新、产业创新、发展方式创新、体制机制创新、人才工作机制创新,因地制宜发展以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为特征的新质生产力,为推动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迈出新步伐、奋力谱写三晋大地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提供重要支撑。
二、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应当锚定我省与全国同步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力争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强度尽快达到全国平均水平,科技成果转化率、技术合同交易总额明显提升,科技创新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显著提高;传统产业转型升级迈出更大步伐,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接近全国平均水平,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显著提升,逐步形成体现山西特点、具有比较优势的现代化产业体系;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基本建立,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广泛形成,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取得显著成效。
三、大力推进科技创新。深入实施科教兴省、人才强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体制一体改革,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不断提升创新体系整体效能。
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建立省属国有企业研发投入刚性增长机制,引导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基金等方式支持科技创新。
加强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建设完善提升省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等各类平台,增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能力,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等能源领域创新技术突破,加强现代煤化工、煤层气、煤机装备、铝镁合金、碳纤维、氢能、储能等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攻关。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支持企业牵头或者参与重大科技攻关任务。
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加强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建设一批概念验证平台、中试基地,推动创新服务全链条全过程全领域覆盖,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场景应用示范,推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应用到具体产业和产业链上。
四、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立足自身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统筹好培育新动能和更新旧动能的关系,聚焦能源转型、产业升级、适度多元发展,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不断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扎实推进传统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推动煤炭清洁低碳发展、多元化利用、综合储运,推动煤炭产业由低端向高端、煤炭产品由初级燃料向高价值产品攀升。高水平打造我国重要能源原材料基地,配套发展风电、光伏发电、氢能等能源,合理开发利用煤层气,构建新型能源体系。推动电力提质增效,做强“绿色能源+”和绿电新优势,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支持焦化产业绿色化差异化高端化发展、钢铁产业集聚升级、有色产业链条持续提升完善、化工产业精细延伸发展、锻铸造产业更新迭代、建材产业向新型绿色建材升级发展。
发展壮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趋势,把做大做强先进制造业作为主攻方向,加快培育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电子信息、节能环保、现代医药、现代消费品等新兴产业,实施建链延链补链强链行动。前瞻布局具身智能、量子科技、生物制造、绿色氢能等未来产业,开展未来产业相关改革和政策先行先试。培育壮大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开展“人工智能+”行动,以数字化、智能化技术赋能千行百业,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
发展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入实施农业“特”“优”战略,开展有机旱作、智慧农业、生态循环农业等重大标志性创新示范,壮大农产品精深加工产业集群。推动服务业提质升级,加快文旅康养、体育、家政等生活性服务业高品质发展,加快现代物流、现代金融、科技服务、中介咨询等生产性服务业高端化发展。探索文化和科技融合的有效机制,推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文旅深度融合,加快把文化旅游业打造成支柱产业、民生产业、幸福产业。积极发展首发经济、银发经济、低空经济等,打造数字服务新业态。
五、着力推进发展方式创新。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深入实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坚持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协同推进,推进结构性污染治理,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构建绿色低碳循环经济体系,加快绿色科技创新和先进绿色技术推广应用,培育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鼓励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推动煤矸石、粉煤灰等工业固体废物规模化、高值化利用,推动煤机装备、机电产品等高端再制造,推进再生资源高效利用,谋划布局新兴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严格落实“四水四定”,促进节水科技支撑和技术改造,强化对中水回用和矿坑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的政策支持,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推进矿山智能化建设,加快高危行业、重点领域安全生产智能化改造,持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六、扎实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依法依规治理企业无序竞争,规范招商引资行为,深化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等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破解制约高质量发展的堵点卡点,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增强核心功能、提升核心竞争力,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有效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紧盯资金、土地、用能等关键要素,做好服务保障,为经营主体纾困解难,激发各类经营主体的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促进经营主体发展壮大。转型综改示范区应当加强科技创新、产业创新、制度创新,打造培育新质生产力、塑造发展新优势的先行区。深化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做强做大主导产业,促进要素集约、企业集聚、产业集群发展,吸引优质项目落地山西。
七、深化人才工作机制创新。加强高质量教育体系建设,深入推进高等教育“双一流”建设,分类推进高校改革,布局与我省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学科专业体系,推动构建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的职业教育体系。完善人才培养、引进、使用和合理流动工作机制,培育引进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电子信息、人工智能等领域急需的一流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建设一流产业技术工人队伍,加大青年科技人才支持力度,不断夯实转型发展人才支撑。强化人才激励机制,打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人才交流通道,建立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
八、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完善工作推进机制,研究解决涉及全局性、长远性的重大问题和跨区域、跨部门的重大事项,围绕新质生产力发展,高质量编制和落实好“十五五”规划。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研究新质生产力发展趋势,及时复制推广先进经验、典型做法,加强政策支持,对符合新质生产力发展要求的重大科技和产业项目,依法依规优先给予要素保障,形成整体工作合力。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工作对接和政策落实力度,结合本地资源禀赋、产业基础、科研条件等,因地制宜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
省、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为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科学谋划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围绕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点、难点和关键点安排监督项目,积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加强代表联络站、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组织代表开展视察、专题调研等,为发展新质生产力凝聚广泛共识和合力。
各级国家机关、新闻媒体和有关方面应当积极宣传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政策举措和成果,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主动参与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良好舆论和社会环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全省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间的决定
(2025年9月24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全省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间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作出如下决定:山西省第十三届村民委员会和第八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间确定为2026年第一季度。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等两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5年9月24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
一、对《山西省农作物种子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农作物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
(二)将第九条第二项修改为:“(二)珍稀、濒危和本省特有的农作物天然种质资源;”
(三)将第三章章名修改为“农作物品种选育、审定、登记、认定”。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鼓励种子企业与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构建技术研发平台,开展主要粮食作物、重要经济作物和本地优势特色作物育种攻关,建立以市场为导向、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相结合的种业技术创新体系。”
(五)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生产经营的,以及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的种子企业,其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核发。”
(六)删去第二十五条。
(七)删去第三十条第二款。
(八)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九)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十)删去第四十四条。
(十一)对部分条文中的有关表述作以下修改:
1、在第一条中的“规范品种选育”后增加“加强种业科学技术研究,鼓励育种创新”。
2、将第三十三条中的“案件查处”修改为“监督管理”。
3、删去第四十一条中的“第十九条”。
二、对《山西省林木种子条例》作出修改
(一)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鼓励设区的市建立林木种子储备制度。”
(二)第八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三)其他依法应当保护的林木种质资源。”
(三)将第十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种质资源库、林木良种基地和采种基地或者擅自变更其用途。
“占用种质资源库、林木良种基地和采种基地的,需经原设立机关同意。”
(四)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使用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申请者可以向国家或者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申请审定。”
将第二款修改为:“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林木良种推广、销售,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并提出该林木品种有效期限。”
(五)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
(六)将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作为第一款,修改为:“生产、经营、贮藏、使用林木种子应当进行质量检验。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林木种子质量进行检验。”
将第四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飞播造林使用的林木种子应当经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七)将第二十条修改为:“跨县以上行政区域调运林木种子应当附有植物检疫证书、质量检验合格证书、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
(八)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主要林木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十)删去第二十五条。
(十一)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由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修改为:“(一)违法参与和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
(十三)删去第二十八条。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草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十五)将本条例中的“林业主管部门”修改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十六)对部分条文中的有关表述作以下修改:
1、将第二条第二款中的“籽粒、果实和根、枝、茎、苗、芽、叶、花等”修改为“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2、删去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发布信息”;第四项中的“监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和林木种子质量”修改为“监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等行为”。
3、将第七条中的“财政投资或者以财政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修改为“财政投资或者以财政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
4、删去第九条中的“定期”;将“调查”修改为“调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利用等工作”。
5、删去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林木品种的审定、认定工作”;将“审定、认定”修改为“省级审(认)定”。
6、将第十五条中的“15个工作日”修改为“十五个工作日”;删去“签署审核意见或者”。
7、删去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在国家或者省林木种子生产基地采集种子的,由基地经营者组织。”
8、将第十九条中的“病、虫害”修改为“病、虫、杂草”。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农作物种子条例》《山西省林木种子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5年9月24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和决定:
一、《山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1990年11月16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二、《山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2002年5月24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1月2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三、《山西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2007年7月26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四、《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2010年5月27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五、《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办法》(2016年5月31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太原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
(2025年9月24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太原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5年8月27日通过的《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太原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决定予以批准。
来源:太原广播电视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