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条是2025年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时新增的规定。原《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反法院禁止令或司法机关保护措施的行为缺乏直接处罚依据,导致执行乏力。此次修订增加本条规定主要是考虑通过治安处罚手段强化法院禁止令、职业禁止决定、公安机关告诫书及司法机关保护措施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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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违反有关机关依法作出的禁止性决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中的禁止令或者职业禁止决定的;
(二)拒不执行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出具的禁止家庭暴力告诫书、禁止性骚扰告诫书的;
(三)违反监察机关在监察工作中、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依法采取的禁止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保护措施的。
条文释义
本条是2025年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时新增的规定。原《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反法院禁止令或司法机关保护措施的行为缺乏直接处罚依据,导致执行乏力。此次修订增加本条规定主要是考虑通过治安处罚手段强化法院禁止令、职业禁止决定、公安机关告诫书及司法机关保护措施的约束力,填补原有法律对违反非刑罚性处置措施行为惩戒的空白,强化对刑事裁判后续行为的约束力,构建“司法决定——行政执行——社会矫正”的全链条治理体系,体现了立法对社会治理痛点的精准回应。
本条规定了对违反法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有关禁令行为的处罚。对本条的理解需注意以下几项要点:
第一,违反法院生效刑事判决中的禁止令。刑事判决中的“禁止令”,是指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法院根据罪犯情况,认为从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出发,确有必要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根据《刑法》第三十八条第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禁止令的具体内容如下:(1)禁止从事特定活动。包括禁止设立公司、企业,如利用公司实施犯罪的人禁止设立公司;禁止金融交易,如证券相关犯罪者禁止炒股;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如禁止被告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决定;禁止高消费,如未履行民事赔偿者;禁止饮酒,如酒后犯罪者。(2)禁止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如娱乐场所、学校周边、大型活动场所等。(3)禁止接触特定人员如被害人、证人及其近亲属,同案犯或可能诱发犯罪的人员等。
第二,违反法院生效刑事判决中的职业禁止决定。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对利用职业便利或违背职业义务的犯罪者,可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三年至五年内从事相关职业。所谓“职业”,是指个体为获取主要生活来源而从事的社会工作类别,既包括合法职业,也包括违法职业。从业禁止的职业一般具有三大特征:对象的不特定性、需求的反复性、侵害的风险性。如性侵、虐待未成年人者终身禁业;会计挪用公款的,禁止从事财务工作;医生发生医疗事故的,禁止行医等。
第三,拒不执行公安机关出具的禁止家庭暴力告诫书、禁止性骚扰告诫书的行为。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尽管《反家庭暴力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了告诫书制度,但实践中加害人拒不履行的现象较为普遍。此次修订将违反告诫书的行为明确纳入治安处罚范围,与《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形成衔接,公安机关可依据本条直接处罚,无须再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提升了保护力度和干预效率。
第四,违反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保护措施的行为。根据《监察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监察对象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处理。《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前述两条规定是现行法律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含近亲属)进行保护主要依据的原则性规定。但实践中存在保护措施的强制力不足,缺乏对违反保护措施的行政责任规定等问题。本条旨在通过治安处罚强化保护令的强制力,遏制威胁、骚扰等二次伤害行为。
实务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实践中要注意“情节较重”的认定标准,可从如下几个角度考量:(1)主观恶性,如多次违规、经警告后仍不改正;(2)行为危害,如造成人身安全风险或者扰乱公共秩序;(3)特殊身份,如公职人员、律师等特定职业者违规;(4)社会影响,如引发公众恐慌或舆论事件,或者针对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违规等。
本条法律规定的实质是通过行政手段强化司法权威,因此实务中需注意以下事项:(1)禁止令需避免过度限制正常生活,如不能泛禁“公共场所”;(2)职业禁止需评估再犯风险,不得扩大至无关职业;(3)建立法院与公安机关的禁令信息共享机制,防止监管盲区。
来源:法治榆树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