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克罗恩病(CD)是一种病因未明确的炎症肠病,可累及整个消化道,最常累及部位为末端回肠、结肠和肛周。主要临床表现为腹部疼痛痉挛、腹泻、体重减轻、便血、粘液便等,并且容易反复发作。克罗恩病的病因尚未完全明确,但已知与遗传、免疫、环境等因素有关。
克罗恩病(CD)是一种病因未明确的炎症肠病,可累及整个消化道,最常累及部位为末端回肠、结肠和肛周。主要临床表现为腹部疼痛痉挛、腹泻、体重减轻、便血、粘液便等,并且容易反复发作。克罗恩病的病因尚未完全明确,但已知与遗传、免疫、环境等因素有关。
研究发现,趋化因子受体及其同源趋化因子配体可通过介导细胞定向迁移导致炎症。肠道特异性归巢分子,如CCR9及其配体CCL25,是将淋巴细胞募集到小肠的关键信号通路。开发靶向CCR9的药物有望为克罗恩病提供一种潜在的治疗选择。
AZD7798是一款靶向T细胞亚群的人源化单克隆抗体,它可以清除CCR9阳性淋巴细胞,拟开发治疗克罗恩病。研究表明,CCR9/CCL25是将淋巴细胞募集到小肠的关键轴,代表了克罗恩病(CD)的潜在治疗靶点。CCR9/CCL25相互作用,通过平衡不同的树突状细胞亚群来调节肠粘膜的炎症免疫反应。
研究药物:AZD7798(IIa期)
登记号:CTR20250075
试验类型:对照试验(VS 安慰剂)
适应症:中度至重度克罗恩病
申办方:AstraZeneca AB/阿斯利康全球研发(中国)有限公司/AstraZeneca Nijmegen B.V.
入选标准
1、确诊为克罗恩病,且具有可验证的临床、影像学、内镜和/或组织病理学证据。
2、根据以下标准确定为中度至重度活动性克罗恩病:(a) 筛选期间CDAI评分为220~450或回肠/回盲肠疾病筛选期间CDAI评分为200~450,且(b) 根据筛选期间中心读数的回结肠镜检查视频记录证实存在活动性肠粘膜炎症,具有以下发现:(i) SES-CD≥6或(ii) 回肠/回盲肠疾病的SES-CD≥4。
3、既往至少出现过以下一种情况:(a)对常规治疗(口服皮质类固醇、硫唑嘌呤、6-巯基嘌呤或甲氨蝶呤)、生物制剂或其他已获批的先进疗法(例如JAK抑制剂)不耐受或反应不佳,或(b)依赖皮质类固醇(定义为无法在活动性疾病不复发的前提下将布地奈德剂量逐渐降低至6mg/天以下或泼尼松龙剂量逐渐降低至10mg/天以下)治疗克罗恩病。
4、根据活动性炎症所在位置分类为回肠/回盲肠(L1)、结肠(L2)或回结肠(L3)疾病。
5、签署ICF时,年龄在18~80岁(含端值)之间。
6、能够提供经签名的知情同意书,包括依从ICF和方案中列出的要求和限制。
7、既往至少出现过以下一种情况:(a) 对常规治疗(口服皮质类固醇、硫唑嘌呤、6-巯基嘌呤或甲氨蝶呤)、生物制剂或其他已获批的先进疗法(例如JAK抑制剂)不耐受或反应不佳,或 (b) 依赖皮质类固醇(定义为无法在活动性疾病不复发的前提下将布地奈德剂量逐渐降低至6mg/天以下或泼尼松龙剂量逐渐降低至10mg/天以下)治疗克罗恩病。 受试者最多可对4种先进疗法(作用机制不超过3种)发生过原发性无应答或继发性失应答(由于免疫原性以外的原因)。超过这些标准的无应答受试者不得入选研究。作为既往盲态临床研究的一部分给予的治疗不视为既往治疗史。
排除标准
1、有证据表明存在或临床怀疑存在其他形式的IBD(溃疡性结肠炎、不确定性结肠炎)或同时存在其他活动性胃肠腔炎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感染性结肠炎、缺血性结肠炎、放射性结肠炎、显微镜下结肠炎和不受控制的乳糜泻)。
2、已知存在症状性狭窄或肠道狭窄,内镜无法通至结肠。
3、具有任何克罗恩病并发症,预期或计划在研究治疗结束前手术。
4、有既往行广泛胃肠手术干预的证据,包括:(a) >2次小肠切除术;(b) 广泛结肠切除:部分结肠切除术、结肠次全或完全切除术;(c) 筛选前3个月内进行的任何腹内手术、肠道切除术、扭转、造口术。无论手术时间过去多久,当前存在造口的患者一律排除;(d) 短肠综合征。
5、SV3前3个月内:(a) 有中毒性巨结肠史;(b) 诊断为腹膜炎或需要腹膜炎治疗;(c) 肠穿孔或有阻塞证据。
6、未设置引流的瘘管或脓肿,包括腹腔内脓肿。皮肤和肛周/直肠周围脓肿如果在SV3前≥4周已引流并进行了充分治疗,且预期不会进行手术,则不排除。
7、当前或研究期间预期依赖全肠内或肠外营养。
8、有证据表明结肠直肠癌风险增加,包括:(a) 存在未切除的腺瘤性结肠息肉;(b) 结肠粘膜发育不良;(c) 有早发性结肠直肠癌家族史、确诊HNPCC、患全结肠炎>8年未进行最新结肠直肠癌监测(可在筛选期内镜检查期间进行)。
9、除了不需要口腔专科医生干预的阿弗他溃疡外,一年内有症状的口腔克罗恩病一律排除。
10、在SV3之前的指定时间段内进行了以下任何治疗(注意:不应阻止受试者接受SoC以符合合格性标准):(a) SV3前8周内接受过抗TNF生物制剂,除非进行了治疗药物监测,并且已无法检出药物浓度;(b) SV3前12周内发生过抗TNF以外的任何生物靶向免疫应答(包括维得利珠单抗和乌司奴单抗)。不禁忌无靶向免疫应答的生物制品(如地舒单抗);(c) SV3前4周内接受过其他先进的克罗恩病小分子治疗(包括JAK抑制剂或S1P调节剂);(d) SV3前4周内使用过环孢菌素、吗替麦考酚酯、西罗莫司(雷帕霉素)、沙利度胺或他克莫司(FK-506);(e) SV3之前4周内使用过血液成分分离术治疗(例如Adacolumn、Cellsorba);(f) SV3之前4周内接种过任何活疫苗,或计划在研究过程中接种任何此类疫苗;(g) SV3前4周内进行过粪便微生物群移植;(h) SV3前12个月内接受过淋巴细胞耗竭治疗,包括但不限于利妥昔单抗;(i) 既往使用过AZD7798。
11、SV3之前以下药物给药发生任何变化,具体时间范围如下:(a) 5-氨基水杨酸:2周内;(b) 口服皮质类固醇:2周内: (i) 泼尼松龙(如果稳定剂量>20 mg/天或等效剂量亦排除) (ii) 布地奈德(如果高于最大剂量[9 mg/天]亦排除);(c) 免疫调节剂(硫嘌呤或甲氨蝶呤):4周内;(d) 用于治疗克罗恩病的抗生素治疗,例如环丙沙星或甲硝唑:2周内;(e) 益生菌:2周内。
12、已知或怀疑有非甾体类抗炎药长期用药史(定义为每周至少3次,持续3个月以上;不适用于每日使用≤325mg/天的阿司匹林)。
13、有证据表明近期发生或目前存在活动性感染,包括在SV3之前30天内使用IV或口服抗生素治疗记录的感染。经医学监查员判断可允许使用外用抗菌药或使用抗菌药治疗单纯性尿路感染。
14、有慢性HBV或HCV感染证据,定义为:(a) HBV:HBsAg阳性或HBcAb阳性;(b) HCV:如HCV抗体阳性,则仅在RNA检测不到,且HCV抗病毒药物治疗后至少已有12周时间(如进行了治疗)的情况下方可接受。
15、有TB病史(活动性或潜伏性),除非已完成了适当的治疗疗程。
16、筛选时TB诊断检查阳性(定义为QuantiFERON检测阳性)。如QuantiFERON检测不确定,患者可能会重复检查一次,如第二次检测结果为阴性,则符合条件。如果第二次检测结果亦不确定,则研究者可以选择进行PPD试验。如果PPD反应
17、SV3前12个月内有严重机会性感染史(如组织胞浆菌病、李斯特菌病、球孢子菌病、肺囊虫病、曲霉病)。
18、SV3前12个月内发生过CMV结肠炎。
19、筛选时艰难梭菌毒素粪便检测阳性。
20、SV3前3个月内发生过有症状的带状疱疹感染。
21、任何确定的免疫缺陷,先天性和/或获得性病因,包括但不限于:(a) HIV感染(中心实验室HIV检测结果阳性的患者将被排除);(b) 脾切除术;(c) 既往接受过同种异体骨髓移植或有器官或细胞移植(例如胰岛细胞移植或自体干细胞移植)史,角膜移植除外;(d) 原发性免疫缺陷疾病,不包括选择性IgA缺乏症。
22、筛选时存在以下异常实验室结果:(a) 血红蛋白2×ULN;或TBL≥1.5×ULN(如果进行了胆红素分馏并且直接胆红素1.5×ULN可接受);(e) 根据CKD-EPI公式计算的eGFR
23、生殖方面:(a) 怀孕和哺乳期患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进行母乳喂养的患者;(b) FOCBP,除非其同意从入选到最后一次给药后18周完全禁欲或使用一种高效避孕方法加屏障方法。可入选FONCBP。
24、对于束支阻滞或先天性长QT综合征患者或有长QT综合征家族史或40岁以下心源性猝死家族史的患者,存在QTcF间期延长(QTc>450 ms或QTc>480 ms)。
25、患有临床上显著的心血管疾病,包括:(a) SV3前6个月内发生过急性冠脉综合征(急性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行经皮冠状血管介入治疗或冠状动脉搭桥术的冠状动脉介入治疗、卒中、短暂性脑缺血发作;(b) SV3前6个月内发生过需要住院治疗的失代偿性心力衰竭或III/IV级心脏衰竭;(c) 存在未经治疗的二度Mobitz II型房室传导阻滞或三度房室传导阻滞、显著的窦房结功能障碍/暂停或需要快速性心律失常治疗。房颤/房扑且心室率控制理想(静息心率
26、目前患有恶性肿瘤,或有恶性肿瘤病史,但以下情况除外:(a) 基底细胞癌、局部皮肤鳞状细胞癌或宫颈原位癌,如果患者正在缓解中且已在SV3前至少12个月完成根治治疗则符合条件;(b) 其他非胃肠道恶性肿瘤,如果患者正在缓解中且已在SV3前至少5年完成根治治疗则符合条件。
27、目前患有重大或不稳定的呼吸系统疾病、心脏病、脑血管疾病、血液病、肝病(包括大胆管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肾病、胃肠疾病或除活动性克罗恩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不排除Gilbert综合征。如果肝生物标志物正常且无肝硬化问题,则小胆管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不排除。
28、当前正在进行其他干预性研究或SV3之前4个月内(或5个半衰期,以时间较长者为准)使用过任何研究药物进行治疗。
29、不稳定的生活方式因素,如过量饮酒或消遣性药物滥用,达到研究者认为会妨碍患者完成研究的程度。
30、根据司法或行政当局颁布的命令被送往管制机构的患者。
研究中心
广东广州
北京
浙江杭州
江西南昌
江苏南京
四川成都
湖北武汉
具体启动情况以后期咨询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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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家属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