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读到《教学中的知识增长:当前的理解(1986)》,有一些遗憾,暑假在“明德云学堂”拍过“教师如何写作和运用教学案例”的微课,如果在这之前读过这篇文章,应该会有更精彩一些的表现。
前几日继续读《实践智慧:论教学、学习与学会教学》。
读到《教学中的知识增长:当前的理解(1986)》,有一些遗憾,暑假在“明德云学堂”拍过“教师如何写作和运用教学案例”的微课,如果在这之前读过这篇文章,应该会有更精彩一些的表现。
放一部分摘录,体会教育案例与理论的关系:
“1870年,Christophecmbus Langdell荣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他致力于在法律教育中推广案例学法。他运用案例教学法的初衷,不是它作为一种教学方法应用于实践的价值。……他之所以在法律教育中推广案例教学法,是由于案例教学法在把法律作为一门科学来教授时产生的效果——即通过案例来教授法律理论(teaching legaltheory through cases)。(141页)”案例教学从一开始就是用来传递和表达理论的。
“一个被恰当理解的案例,绝非仅仅是对事实或一个偶发事件的报道。把某种东西称作案例是提出了一个理论主张(make a theoretical claim)--认为那是一个‘某事的案例’,或是认为它是一个更大范围内的实例。某人脸上出现红疹不能称为病例,除非观察者援用了疾病的理论知识,才可称为病例。一个直接教学(direct instruction)的案例或一个高阶质疑(higher-order questioning)的案例近似于一个理论主张。……我并非认为教师培养(the preparation of teachers)要简化到最实用和具体的方面,相反,要利用案例文本的效率来阐释实践和理论。我主张这样一种案例文本的开发:案例的组织与运用要深刻地、自觉地带有理论色彩。”(141-142页)案例要传递、表达理论。
“案例知识是对事件进行具体的恰当组织并详细描述的知识。尽管案例本身是对某些事件或一系列事件的报道,然而是它们所表征的知识使它们成为案例。案例可以是实践的具体事例——对一个教学事件发生进行的细致描述,并伴随着特定的情境、思想和感受。另一方面,它们可以是原理的范例,例证一个较为抽象的命题或理论的主张。……我想提出三种类型的案例知识:原型(prototype),它例证理论原理;先例(precedents)它捕捉并传递实践和格言的原理;寓言(parables),它传达规范与价值。当然一个案例能够实现不止一种功能,例如它可以同时发挥原型和先例的功能。”(142页)“一则寓言是一个案例,它的价值在于价值和规范、命题的传达,这些价值、规范和命题是教学作为一种专业(profession)或技艺(craft)的核心。”(143页)案例知识的类型和价值。寓言可以成为案例。在我带着研究生撰写《寓言中的教育智慧》时,有过一点点疑惑:“这些寓言是否可以作为案例来讨论?”当时的直觉是“管他呢,只要这样的寓言讨论能够提供实践理论和知识,能够带来教育生活的内省和重新规划。讨论这些寓言不是就是值得的吗?”现在在这里找到一点证据。
虽然教师已再三强调,却仍然不断遭遇学生来到教室却没有带铅笔的情况。对此,教师不是给学生提供铅笔(这样能使学生继续功课,但却有强化他们的不良行为的风险),教师也不是促使他们整节课坐在教室中而没有从课程参与中受益。这位老师的处理策略:他在讲桌上放了一大盒铅笔头,无论什么时候当学生来到教室忘了带铅笔,教师就把铅笔头借给他们,学生就得用这些铅笔头去完成一整天的功课(这样不至于影响学生的功课,但使用铅笔涂的不舒服,会让学生改掉不带笔来上课的坏习惯)。这个案例不仅是一个很好的班级管理先例,它还可以作为这样的一个原理的易于记忆的原型:要避免去强化那些漫不经心的和不良的行为。(142-143页)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案例,可以用来讨论冲突性、策略性知识(教育智慧)和教育案例的价值。
“对于一个偶发事件何以具有案例的特性,并不能从他的叙述当本身中立即清晰呈现地出来。可归纳性(generalizabity)并不是案例固有的,而是在解读者的概念框架当中。一件重要事情可以被描述,一个案例必须被说明、阐释、争论、分析和重组。Budweiser 案例(a case of Budweiser)通过即时可见的物理属性与其他案例(或非案例)区别开来。但是对于直接教学、教师期望、学生曲解等的案例是一种理论建构(theoretical construction)。因此,没有理论理解(theoretical understanding),就没有真正的案例知识。所谓非理论的案例知识的表达途径仅仅是轶事,以及没有道德意义的寓言。”(143-144页)离开案例理解,不能从案例中获得一定的知识,案例就失去了价值。
“我在这里并没有反对‘教学作为技能’(teaching asskill)的观点。我只是认为它是不充分的——作为一种教学能力和表现的陈述的不完整性。当刻画一种基于研究的教学技能概念的特征时,我们对教学知识基础的理解只是一知半解。教学的技能观需要得到下列教学观的补充:在开发和形成策略性的(strategic)教学法知识的过程中,要将原理性技能(principled skills)和经过充分研究的案例(well-studied cases)融合起来。”(144页)只有基于研究的教学技能远远不够,教学技能需要实践基础,需要案例为证。
“我所指的策略性知识是教师知识的第三种形式。命题性知识和案例知识都是单向性(umnilaterality)的,读者和用户都会转向单一的、特定的规则或是实际的方面。当教师面对理论的、实践的或道德的特殊情境或问题时-——其中,原理相互冲突,没有一种单独的解决办法是可行的——策略性知识开始发挥作用。在课堂上,若一个原理与另一原理产生冲突,或特定案例的先例不兼容时,策略性知识就得以发展。例如,通过Rowe(1974)关于等待时间(wait time)的研究我们知道了这样一个原理:等待时间越长,认知加工水平越高。然而,Kounin’s(1970)的课堂管理研究告诚教师,不要太过于放慢课堂进度,以增加课堂纪问题(disapline probiems)的概率,怎样使重长的签待时间的原理与放快课堂进度这两者并行不悖呢?”(144页)策略性知识产生于冲突性的情境中,策略性知识是在多种选择中的决策性知识。
“在实践的和政策的真实领域里,单个的原理必定会与特殊情境发生冲类。相关的命题知识和案例知识都有必要形成潜在的知识基础,而必须把对策略性知识的理解拓展为超越原理的实践的智慧。我们通常把智慧归于那些面对多种重要选择的情境时,能超越特定原理或具体经验的人。”(144页)何为智慧?策略性知识的恰当运用即为智慧。
人物介绍 | PROFILE
陈大伟
教育学教授
四川西部教育研究院院长
中陶会新教育分会副理事长
重庆当代教育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
“西部名师名校网”总监
“教师培训理论与实践”方向国培专家
主要研究方向:教师教育与教师专业成长,课程与教学改革,观课议课与教师幸福。现已出版《幸福教育与理想课堂八讲》《观课议课与教师成长》等26本著作,多次获省市教学成果和社会哲学成果奖。
本文来源:本文综合自微信公众号成都陈大伟,作者:陈大伟,原文有删改。分享此文,旨在传递更多信息,提供内容参考。若有来源标注不当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来源:西部教育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