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酒店浴室到健身房更衣室:谁在24小时窥视你的隐私?

B站影视 欧美电影 2025-04-21 14:46 1

摘要:2025年4月1日,《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部针对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的全国性法规,明确划定了公共场所摄像头的安装范围、备案制度及禁区(如酒店客房、公共浴室等)。

2025年全国两会期间

多位全国人大代表接受

《方圆》记者采访时提出

整治“失控”的摄像头

需要解决三方面问题:

即谁能装、装在哪儿、怎么用

无孔不入的摄像头

2025年4月1日,《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部针对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的全国性法规,明确划定了公共场所摄像头的安装范围、备案制度及禁区(如酒店客房、公共浴室等)。

“中国的‘摄像头法’历时数载终于出台,标志着公共监控从‘野蛮生长’步入‘法治轨道’。”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石佳友向《方圆》记者表示,如何界定摄像头的“边界”,使其在公共安全与个人隐私之间找到平衡,是法治社会必须直面的课题。

“办理一起犯罪嫌疑人在酒店非法安装摄像头案时,我们发现,偷拍视频的背后是一条非法安装、上传、共享、买卖交易的黑色产业链,即上游安装设备偷拍,中游倒卖账号,下游购买观看视频。”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检察官项群杰告诉《方圆》记者,案件侦破以后,办案人员查阅了公安机关储存下来的那些高清视频,发现里面人脸和行为都看得很清楚。

这也是令人担忧的方面——在庞大的偷拍黑灰产业链中仍有很多下家待查证,造成不特定多数人观看他人隐私信息,严重侵犯公民隐私。

《方圆》记者调查发现,用于偷拍的摄像头往往通过伪装成插座、烟雾报警器、挂钟等日常物品,潜入酒店、民宿、试衣间等私密场所,甚至侵入私人住宅。这些设备可实时传输画面,导致他人的日常生活、隐私信息被非法记录并传播。

同时,“黑客”入侵家用摄像头导致的隐私泄露案例屡见不鲜。有的不法分子非法破解、控制他人架设的网络摄像头并出售摄像头访问权限牟利,有的利用非法获得的摄像头访问权限对他人进行偷拍偷窥,有的将偷拍偷窥内容制成图片、音视频进行传播、贩卖等,形成了偷拍偷窥黑色产业链条,这不仅侵犯了个人隐私,还可能导致敏感信息泄露,甚至被用于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

给摄像头使用划定“安全红线”

在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案件中,罗小强为满足窥探他人隐私的欲望,花150元从他人处购买了能非法破解监控视频的软件账号和二维码,可查看实时监控并录制下载监控视频。

该院经过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罗小强在不需要涉案App注册用户及网络在线设备持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即可实现对他人摄像头进行在线实时查看,并进行截图、录像等功能操作,罗小强的行为已经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025年3月6日,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罗小强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民宿、酒店等场所偷拍事件频发,使得公众对公共场所的安全感下降。更令人担忧的是,偷拍内容常被用于敲诈勒索、网络贩卖,形成‘生产、销售、安装、盗摄、交易’的犯罪链条。”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表示,“2025年4月1日施行的《条例》明确禁止在私人空间安装摄像头,并规范数据存储与调取权限,从立法层面划定‘安全红线’,更给反偷拍加上了一道安全锁。”

当前摄像头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于公共空间里摄像头太多、太乱且质量参差不齐,公众不清楚其安装目的、信息存储及流向。”作为曾参与立法论证的专家,石佳友表示,“应当说,《条例》从谁能装、装在哪儿、储存的数据怎么用三个方面规范了摄像头的使用。”

一是谁能安装摄像头:不是“想安就能安”,应出于维护公共安全的“必需”,且安装主体仅限对场所负有安全防范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安装。安装后要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过程包含信息真实性审核等。

二是摄像头装在哪儿:对于公共场所摄像头的安装,法律有明确要求,涉及公共安全重点部位的可安装,如反恐法要求的场所,但像健身房、游泳池等场所,若出于公共安全需要,在符合法律严格限定条件下也可安装,但更衣室、卫生间、浴室等私密场所严禁安装。

三是拍摄的视频图像如何使用:相关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信息使用及分享等都要严格按规定进行,这对整个行业规范意义重大。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马钊向《方圆》记者表示,《条例》中对于摄像头管理、安装、适用、监督等进行了比较细致的划分。整体来说,公安机关负责全国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使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他部门各司其职,在自己负责的领域安装、管理。

具体而言,涉及全社会领域公共区域的监督管理,例如城市、道路、广场、治安重点部门等由政府负责安装建设,对于区域性的公共区域监督管理,由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单位安装,政府管理部门指导。并且提出一定区域严禁安装采集设施,所有摄像头的安装、使用必须限定在“必要”的范围内。

公共场所的隐私“黑洞”

“日渐增多的摄像头维护了公共安全,但令人担忧的是,在未知情情况下,公共场所也存在隐私‘黑洞’,人脸等敏感个人信息被收集。”马钊表示。

浙江省嘉善县某公司曾出于治安安全考虑,在公司内部的女性员工更衣室角落安装摄像头,且未告知员工。该视频监控画面还与其他开放区域的监控画面均在人流量较大的休息大厅显示屏上实时切换显示,女性更衣全过程被清晰记录。

2022 年2月,嘉善县检察院在办理一起盗窃案时发现此问题,随即展开公益诉讼调查。经调查发现,该行为严重侵害妇女隐私权,且辖区内多处公共场所均未将监控设置情况进行备案,相关职能部门对公共场所监控设备安装管理存在监管盲区。

2022年3月4日,该院召开听证会,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对辖区内公共场所中涉及个人私密活动的区域进行排查,同时建议由相关部门明确向社会公布禁止安装监控设备的场所和区域,杜绝类似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上海优嘉益健身房人脸识别案也令人深思,该健身房将会员人脸信息作为唯一入场凭证,更衣室储物柜亦强制 “刷脸”,且未履行告知义务。“摄像头打光灯一亮,谁敢站在那儿换衣服?”

2024年4月,“益心为公” 志愿者向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反映此问题后,检察官调查发现,健身房入口处使用了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将人脸识别作为会员入场的唯一方式,且男女更衣室内都设置了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储物柜。然而,上述入口处及更衣室内均未见采集人脸信息的提示。

“更衣室摄像头可能会拍摄到消费者的隐私部位,有侵犯消费者个人隐私的风险!” 办案检察官说,健身房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存在个人信息安全隐患。于是,公益诉讼检察官联合技术人员调查取证,查实后对接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健身房整改并排查类似经营主体。

“该此例凸显了在人脸识别技术广泛应用的当下,部分商业场所为追求运营便利与安全管控,过度采集消费者生物识别信息,却忽视了信息采集的正当性、必要性原则以及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同意权,给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带来极大风险。”马钊表示。

事实上,商场、超市甚至餐厅,无处不在的摄像头似乎都在提醒:你的人脸信息不再是隐私。

湖北武汉张华肖像权案则揭示了公共场所拍摄的 “隐形侵权” 风险。张华在餐厅就餐时拒绝被纳入探店视频,但画面仍被上传网络,给她带来困扰。张华起诉短视频平台后,法院调解由平台赔偿1万元。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短视频平台发布的探店视频公开了原告的肖像,该视频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的情形,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该视频经过不特定对象的点击、收藏、转发,使原告遭受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

在石佳友看来,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设备要严格基于维护公共安全目的,且对公共安全作严格解释,不能随意扩大;要遵循必要性原则,以最少侵入性方式收集个人信息,存储期限应最短,超过期限立即删除。

摄像头“越界”何时休

即便在合法安装的公共场所,摄像头“越界”问题仍引发争议。

“家用摄像头的安装越来越方便,使用也越来越普遍。不少家庭出于安全考虑会在家门口、院内安装摄像头,但这种摄像头的使用,有时候可能会拍到邻居的隐私。私人摄像头的安装是否对其他住户的隐私造成侵权,对其安全埋下隐患,近年来也引发了不少争议纠纷甚至引发诉讼。”马钊表示。

马钊介绍说,家庭安装摄像头涉及相关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里涉及个人隐私、肖像权保护的内容。邻居之间若需安装摄像头,首先应确保摄像头可以采集信息覆盖的范围属于公共空间,不得针对邻居住宅、隐私等私密区域采集数据,且安装摄像头需向有关公安机关备案。且采集的全部数据、录像等均不得擅自传播。

以江苏扬州的邻里监控纠纷案为例,陈先生在自家院子安装的可旋转摄像头,拍摄范围意外覆盖了邻居黄女士的停车位。2023 年 6 月,黄女士为查看丈夫李先生行踪,多次恳求陈先生提供监控截图。陈先生碍于情面答应后,却引发家庭矛盾升级,最终黄女士受伤,陈先生被李先生告上法庭。法院认定陈先生侵犯隐私权,判决其公开道歉。

那么随着《条例》的实施,公民还能在家门口安装摄像头吗?

“司法实践中,法院的不少判例都凸显了私人监控设备在安装与使用过程中,若缺乏合理规划与法律约束,极易对他人隐私构成潜在威胁,引发邻里纠纷,破坏社区和谐。”石佳友说,“家庭安装摄像头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要在维护自身人身财产安全的必要限度内,不能侵犯他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如调整好拍摄角度、范围或征得对方同意,避免拍摄到他人肖像、人脸等信息,否则可能违法。如果邻居安装的摄像头不当侵害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需提供如摄像头安装角度、拍摄范围等不当的证据。

从“万物皆可拍”到“镜头有边界”

“摄像头应该是公共安全的‘守护者’,不能成为公民权利的‘入侵者’。”多位受访者均表示,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需在打击犯罪、执法监督、技术规范等领域发挥作用,让摄像头有“边界”。

在全国人大代表、中航工业首席技能专家、中航工业陕飞部件厂铆装钳工、陕西省汉中市总工会副主席(兼)赵平看来,在整治摄像头乱象中,检察机关既是法律监督者,也是公共利益捍卫者。近年来,非法安装摄像头、偷拍视频售卖等犯罪呈产业化趋势。针对偷拍设备生产、销售环节,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可以与相关部门协同,从源头打击偷拍黑产。

“检察机关应严惩偷拍产业链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重点打击非法销售窃照器材、传播隐私视频等行为。同时,要推动摄像头生产、销售环节的‘全链条监管’,实现生产流通可追溯,从源头遏制设备非法流入市场。”全国人大代表,九三学社辽宁省大连市副主委,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设计师、电气首席专家、正高级工程师孙元华说。

“在办案的同时,还要推动行业规范发展。”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张进说。例如,针对酒店、商场等场所管理存在的漏洞,检察机关可依法对相关部门和场所提出整改建议,要求经营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如定期排查摄像头、建立隐私保护机制等。对未履行反偷拍责任的酒店、平台,检察机关可通过公益诉讼督促整改,推动建立行业标准,推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落实。

“对于公共场所安装摄像头的必要性与隐私保护的矛盾,需通过细化场景规范(如区分监控区与隐私区)来解决。”赵平建议。

石佳友注意到,检察机关在保护人脸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例如,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检察院发现健身房强制“刷脸”后,联合行政机关约谈企业,督促删除违法采集信息9300余条;上海市普陀区检察院对超市违法标记消费者为“小偷”的行为,向企业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拆除相关设备。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一方面应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另一方面,若相关部门履职不到位,如出现个人信息泄露或隐私被侵害、视频系统存在数据安全漏洞等情况,可依法行使监督职能并发出检察建议。”石佳友说。

在马钊看来,治理摄像头乱象,政府需颁布更为细化的法律法规规定,并设置完整的监管机制、监管部门以及投诉举报途径;在企业日常的年审、审核过程中,可以加入对于个人隐私侵权的相关审核和日常检查机制,提供公开举报途径、通道,并定期更新举报的结果并进行公示。

从 “万物皆可拍” 到 “镜头有边界”,摄像头的治理任重而道远。受访专家均表示,遏制偷拍乱象需多维度发力,从源头切断黑色产业链,强化主体责任与公众参与。随着《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的深入实施,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通过政府、企业、司法机关与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让“失控的摄像头”回归理性,真正成为公共安全的“守护者”。

(文中涉案人员、健身房均为化名。更多内容请关注《方圆》4月上期)

来源:常州武进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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