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公布了“净网—2025”专项行动中破获的十起典型网络犯罪案例。从案件类型来看,这些违法犯罪行为涵盖网络谣言、网络暴力、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及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等多个方面,不仅严重扰乱网络秩序,更直接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近日,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公布了“净网—2025”专项行动中破获的十起典型网络犯罪案例。从案件类型来看,这些违法犯罪行为涵盖网络谣言、网络暴力、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及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等多个方面,不仅严重扰乱网络秩序,更直接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反映出当前网络生态治理面临的复杂挑战。
一、十大案例折射出的网络犯罪发展趋势与特
(一)技术化、智能化趋势显著,犯罪手段迭代升级
从案例中可见,利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实施犯罪已成为显著特征。如江苏曹某某使用AI工具编造政府干部“因食用方便面被通报”的虚假信息;安徽郝某等人开发仿冒银行APP,伪造电子交易凭证;犯罪嫌疑人韩某借助AI编辑制作虚假视频诽谤运动员。这类犯罪技术含量高、伪造效果逼真,识别难度大,极易混淆公众视听,社会危害性进一步增强。
(二)犯罪活动组织化、链条化,形成黑产生态
多起案例显示出网络犯罪已呈现组织化、产业化特征。如湖北徐某某团伙通过伪装炒股顾问、编造投资文案为境外诈骗集团“引流”,非法获利高达180余万元;北京王某团伙专门从事“查档”“开盒”业务,形成了一条非法获取、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黑色产业链。这些团伙内部分工明确,上下线协作紧密,反映出网络犯罪已发展出完整的生态体系。
(三)危害领域广泛,侵害对象多样,社会影响恶劣
此次公布的案例危害范围广泛,既包括针对国家机关、公共秩序的网络谣言和网络暴力,如抹黑大熊猫保护工作、诽谤运动员、网暴检察官等;也包括直接侵害公民财产与个人信息安全的犯罪行为,如利用伪基站窃取信息、伪造金融凭证、勒索病毒牟利等。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个人权益,更侵蚀社会信任基础,危害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
(四)隐蔽性强、跨境勾结突出,打击难度增大
如甘肃罗某某团伙为境外色情网站推广引流,湖北徐某某团伙向境外诈骗集团输送粉丝信息,表明网络犯罪日益呈现跨境化趋势,证据固定、追赃追逃面临更大挑战。同时,犯罪活动依托虚拟身份和加密技术,隐蔽性强,给案件侦破带来诸多困难。
二、相关罪名的犯罪构成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1.犯罪客体: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及利益。“公民个人信息”指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能单独或结合其他信息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反映其活动情况的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通讯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2.犯罪客观方面: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提供、窃取或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的,认定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特定人提供或通过网络等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认定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处理后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也属于“提供公民个人信息”。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或在履职、服务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属于“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3.犯罪主体:自然人和单位。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1.犯罪客体: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2.犯罪客观方面: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严重的行为。具体表现为:1.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2.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3.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
3.犯罪主体:自然人和单位。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1.犯罪客体:信息网络安全的管理秩序。
2.犯罪客观方面: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1)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2)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3)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实施上述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
3.犯罪主体:自然人和单位。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四)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1.犯罪客体: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
2.犯罪客观方面: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且情节严重。
3.犯罪主体:自然人和单位。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三、企业网络风险应对策略
(一)筑牢内部管控防线,防范“内生性”风险
企业内部人员利用职务或技术权限犯罪,需建立严格内部控制机制。
1.实行权限最小化原则:核心数据访问应基于岗位必须授权,避免单人权限过大。关键岗位应建立异常操作监测机制。
2.强化内部审计与监督:定期审计数据访问日志、操作记录,关注高风险行为。鼓励内部吹哨人制度,拓宽违规线索发现渠道。
3.加强员工教育与背景审查:开展网络安全与数据合规培训,告知法律后果。对新员工进行严格背景审查。
(二)强化技术防护,抵御外部攻击
企业需提升技术防护能力,防范AI仿冒、伪基站、系统漏洞等攻击。
1.部署内容鉴伪与欺诈监测系统:引入AI反制技术,监测仿冒APP、伪造凭证、虚假宣传,防止平台被犯罪利用。
2.夯实数据安全基础:对核心数据库采取加密、脱敏、访问控制等措施,实施多因素认证,降低信息泄漏风险。
3.建立网络安全防御体系:定期扫描与测试系统漏洞,部署终端安全防护、入侵检测系统,防范勒索病毒和未授权入侵。
(三) 完善合作方管理,掐断“链条化”合作
网络犯罪黑产链条长,企业需防范第三方合作伙伴带来的风险。
1.实施严格的第三方准入与审计:在与外包服务商、供应商、代理商等合作前,应对其数据安全和合规能力进行评估。在合同中明确其安全责任与违约责任,并保留审计其操作合乎规范性的权利。
2.监控与阻断黑产引流渠道:电商、内容、社交平台应建立模型监测“引流”行为(如以投资顾问等为名诱导用户添加外部联系方式),及时发现并阻断通向诈骗、赌博等犯罪活动的渠道。
(四) 建立应急响应机制,提升“事后”处置能力
一旦发生安全事件或涉嫌违法犯罪,企业应有一套清晰的应对流程。
1.立即启动证据固定:在确保业务连续性的前提下,第一时间保全相关日志、操作记录、数据库快照等电子证据,为后续内部调查或司法报案奠定基础。
2.启动内部调查与法律评估:组建由法务、合规、IT、业务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迅速查明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和涉及人员。立即聘请外部专业律师,评估法律风险,指导后续应对策略。
3.依法及时报告与配合:如发现涉嫌犯罪行为,应在律师指导下,整理好初步证据材料,及时向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报案,积极配合调查,主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形象。
毛丽英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执业方向:
诉讼业务主攻——刑事辩护、建筑房地产、经济类事务
非诉讼业务——企业合规、机关、企业法律顾问
执业格言:
全力以赴细思考,业务精通维公正
李建林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教育背景: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从业格言:
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
来源:智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