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张玉华的家属在得知体检结果后,因缺乏医学知识,未能充分理解病情的复杂性。胆管扩张在医学上可能由多种原因引起,包括炎症、结石或肿瘤等。尽管家属同意入院治疗,但他们对后续的诊断流程和潜在风险缺乏充分认知。入院后,张玉华接受了彩超和CT检查,这些检查是诊断胆管扩张的
1. 老人入院检查
2018年8月初,77岁的张玉华因体检发现胆管扩张被港大深圳医院收治入院,初步诊断为“胆总管扩张查因:胆囊结石伴慢性胆囊炎”。
张玉华的家属在得知体检结果后,因缺乏医学知识,未能充分理解病情的复杂性。胆管扩张在医学上可能由多种原因引起,包括炎症、结石或肿瘤等。尽管家属同意入院治疗,但他们对后续的诊断流程和潜在风险缺乏充分认知。入院后,张玉华接受了彩超和CT检查,这些检查是诊断胆管扩张的常用手段,但结果并未发现明确的占位性病变。此外,五项肿瘤标志物中仅有两项略高于正常值,这进一步增加了诊断的复杂性。通常情况下,医生会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但家属在当时并未完全了解这些检查的局限性。
2. ERCP手术及病理报告
2018年8月14日,张玉华接受了ERCP手术,术后病理报告显示细胞成分极少且部分细胞退变,不足以明确诊断。
ERCP(内镜逆行胰胆管造影术)是一种侵入性检查手段,常用于诊断胰腺和胆道疾病。然而,该手术本身可能带来一定的风险,尤其是在高龄患者中。张玉华的病理报告显示,由于细胞成分极少且部分细胞退变,无法明确诊断。这一结果本应促使医生采取更谨慎的态度,进一步通过其他检查手段明确病情。然而,根据家属的描述,主治医生并未充分告知病理报告的不确定性,而是建议进行更进一步的检查。这种情况下,家属对后续的诊断和治疗建议产生了依赖,未能意识到可能存在的误诊风险。
3. PET-CT检查及诊断
2018年8月16日,张玉华的家属接到医院的“知情同意书”,上面注明“胰腺癌手术”,需要进行全胰腺切除术,要求家属签字。
PET-CT检查是一种结合了功能影像和解剖影像的检查手段,常用于肿瘤的诊断和分期。然而,其结果可能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炎症、感染或其他非肿瘤性病变。张玉华的PET-CT检查结果显示“考虑为恶性肿瘤可能性大”,但并未明确确诊。根据医学规范,医生在未能明确诊断的情况下,应采取更为谨慎的态度,避免直接进行高风险手术。然而,家属在接到“知情同意书”时,被告知需要进行全胰腺切除术,这一诊断和治疗建议让家属感到震惊和不安。家属认为,医生未能充分告知诊断的不确定性,直接将“考虑可能性大”等同于确诊,并建议进行高风险手术,这显然存在误导。
4. 手术及术后恢复
2018年8月27日,张玉华接受了全胰腺切除术,手术持续8个多小时。术后,张玉华的身体状况迅速恶化,并于12月2日因肝功能衰竭去世。
全胰腺切除术是一种高风险手术,尤其是在高龄患者中,其术后并发症的发生率和死亡率均较高。张玉华在术后出现了严重的身体不适,包括无法进食、持续腹泻和极度虚弱。这些症状表明,手术对她的身体造成了极大的创伤,导致其消化功能和营养代谢严重受损。家属在术后多次将张玉华送回医院治疗,但她的病情并未得到有效控制。最终,张玉华因肝功能衰竭去世,这一结果与手术的创伤性和术后并发症密切相关。根据医学专家的分析,高龄患者在无明确恶性肿瘤证据的情况下,接受如此大规模的手术,其风险远高于潜在收益。
5. 家属发现病历问题
张玉华去世后,家属查看病历发现,老人的胆囊、周围的淋巴、胰腺、十二指肠、远端胃等均未见恶性证据。
家属在张玉华去世后,对医院的诊断和治疗过程产生了严重质疑。通过查阅病历,他们发现多份报告均未显示明确的恶性肿瘤证据。例如,术后病理报告仅显示几枚非典型增生细胞,而PET-CT检查结果的“考虑可能性大”并未得到进一步验证。这些发现让家属感到愤怒和失望,他们认为医院的诊断和治疗过程存在严重问题。根据医疗规范,医生在未能明确诊断的情况下,应采取更为谨慎的态度,避免直接进行高风险手术。然而,家属在接到“知情同意书”时,被告知需要进行全胰腺切除术,这一诊断和治疗建议让家属感到震惊和不安。
6. 法律诉讼及判决
家属提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经过一、二审审理,法院判决港大深圳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家属在发现病历问题后,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他们提起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委托了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对医疗过程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医院在术前诊断依据不足、手术方式选择不妥,且未与家属充分沟通的情况下,进行了高风险手术。这些过错与张玉华的不良治疗后果存在主要因果关系。最终,法院认定医院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判决赔偿家属62万余元。这一判决表明,法院对医院的医疗行为进行了严格审查,并认定其存在严重过错。
7. 家属报警及刑事责任追究
家属认为主治医生应负有刑事责任,向公安机关报案,但至今未立案。
家属在获得法院判决后,认为医院的赔偿责任并不能完全弥补他们的损失。他们认为,主治医生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存在严重过失,甚至可能涉嫌故意伤害。因此,家属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主治医生的刑事责任。然而,根据家属的描述,尽管他们多次报案,但至今未收到立案通知。这一情况引发了公众对医疗事故刑事责任追究的广泛关注。根据《刑法》第335条的规定,医务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医疗事故罪的认定和追究往往面临诸多困难,包括证据收集、责任认定和法律适用等问题。
争议性总结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医生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严重过失,以及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一方面,法院的判决明确指出医院在术前诊断依据不足、手术方式选择不妥的情况下,进行了高风险手术,这些过错与患者的不良治疗后果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另一方面,家属认为主治医生的行为可能涉嫌故意伤害,但公安机关至今未立案。这一争议反映了医疗事故刑事责任追究的复杂性。尽管《刑法》第335条对医疗事故罪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如何界定“严重不负责任”以及如何证明医生的过失与患者的不良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仍然存在较大争议。此外,医疗事故罪的追究往往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医疗行业的特殊性、证据的收集和认定难度等。因此,本案的争议不仅涉及法律问题,还涉及医疗伦理和社会公平问题。如何平衡患者权益和医疗行业的特殊性,仍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来源:大熊纪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