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众所周知,在17~18世纪,清廷通过先后将漠南、漠北、漠西三部蒙古纳入了自己的统治范围,结成了牢固的政治统属关系。清朝一面对蒙古采用“众建而分其势”的盟旗制度,将蒙古部割裂为一个个旗(旗长被称为扎萨克),分化、削弱蒙古王公这些上层人士的权势;一面实施“恩威并济
众所周知,在17~18世纪,清廷通过先后将漠南、漠北、漠西三部蒙古纳入了自己的统治范围,结成了牢固的政治统属关系。清朝一面对蒙古采用“众建而分其势”的盟旗制度,将蒙古部割裂为一个个旗(旗长被称为扎萨克),分化、削弱蒙古王公这些上层人士的权势;一面实施“恩威并济”的政策拉拢、抚绥王公贵族,在一定程度上保留、承认蒙古贵族原来统治本民族、本地区的特权,并以法律形式加以肯定、确认,利用这些王公来巩固自己对蒙古地区的统治。下面就来说说蒙古王公的特权和职权范围。
明代蒙古部落有着自己的身份认同制度,称号有汗、济农、洪台吉、塔布囊等,这些大大小小的封建领主对自己掌管的鄂托克有着世袭的领导地位。在被清朝征服之后,原有的鄂托克不复存在,变成了以旗为主的单位,尽管这些由王公贵族充任的札萨克被清廷纳入官僚系统,称号也发生改变,被称为亲王、郡王、贝勒等,但他们的原有领主的地位、生活方式和特权在一定程度上得以保留。
享有清廷授予的爵级与封号。清朝对各其蒙古贵族重新授予了贵族等级称号,总体来看共分为八种十等:亲王、郡王、贝勒、贝子、镇国公、辅国公、台吉、塔布囊(原意为黄金家族的女婿,在清朝为爵号,喀喇沁部和土默特部均有塔布囊称谓,其权力、义务与台吉相同),其中台吉、塔布囊又分为一至四等。喀尔喀土谢图、车臣、札萨克图三汗、土尔扈特渥巴锡汗、杜尔伯特部达赖汗特许袭用汗号,名号崇高,实际爵位待遇与科尔沁亲王相同。
清廷根据他们的亲疏、忠诚差别,分为世袭和非世袭爵位。而这些爵位的决定权完全在清廷手中,根据其表现进行升降、革除,“辨其勋戚忠勤之差而延以世”,以调动蒙古贵族为自己效力的积极性,“一、头、二、三台吉,凡系创始投诚及军营出力所得者,均予世袭罔替,彙题承袭。其寻常效力并无军功,仅因贡进驼马恩赏者,出缺时,查其原案声明,奏闻请旨”。
道光朝《理藩院则例》
但在雍正朝起,封爵依据出现很大的变革,尤其是咸丰年间,财政吃紧,更是制订了专门的捐输章程,按价给爵,只是开放捐输的爵级较低,为公、台吉、塔布囊一类的爵级。
《清会典事例》
享受年俸。王公贵族无论是在职还是闲散,都享有相对优厚的固定待遇,其年俸主要包括俸银和绸缎。据道光朝《理藩院则例》记载,高者喀尔喀三汗和科尔沁三亲王年俸银达到2500两,绸缎40匹,最低等的台吉和塔布囊也有银100两,绸缎4匹。
道光朝《理藩院则例》
根据《清朝文献通考》显示,乾隆年间,支付给外藩蒙古王公的俸银约为128000两,绸缎不详。这一数据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清末有一定的上涨。我根据光绪朝《清会典事例》汇总,内札萨克有亲王爵5位、郡王爵18位、贝勒爵17位、贝子爵14位、镇国公爵8位、辅国公绝14位、台吉和塔布囊8位;外札萨克有汗爵5位、亲王爵7位、郡王爵11位、贝勒爵11位、贝子爵15位、镇国公爵10位、辅国公爵33位、台吉46位。根据计算可得,内札萨克每年需要俸银60500两,绸缎1025匹;外札萨克每年需要俸新70200将,绸缎1338匹,共计银130700两,绸缎2363匹。
享受清廷的各种赏赐。清廷对王公贵族参加年班、围班、行走、朝觐、纳贡者都有赏赐和补贴,包括银两和珍惜物品,比如科尔沁亲王入京,每日补贴其“本身及随从人分,每日共给七两三钱五分”。每日草料补贴一两一分二毫五忽。
《清会典事例》
此外,王公还可以因为各种需要可以得到不固定的赏赐,如修理坟墓,贵族亡故等。以三音诺颜部策凌亲王去世,乾隆帝就给予“加恩赐银一万两治丧”。
拥有私属人户。清代给王公贵族的私属人户有两类:随丁和守墓人户,最高的亲王可以拥有随丁60人、守墓人户10户,最低的四等台吉、塔布囊拥有随丁4人(无守墓人户)。
王公贵族随丁
享受仪制上的特权。比如在王公贵族婚嫁时,有权自属民中指定一定数量的侍女或属户做为陪嫁,这些人终身依附于主家;王公贵族在出行仪仗、仪从各方面都享有一定的特权。
享受任官优先权和司法上的特权。盟旗的高级官员,像札萨克以及其下的协理台吉只能由贵族担任。协理台吉以下的官员,如管旗章京、副章京,虽然平民也可以出任,但贵族仍然具有优先权,“各蒙古札萨了旗下管旗章京、副章京员缺,均由台吉内遴选。如台吉内不得其人,始于所属旗人内拣补”。
《清会典事例》
而沿袭相对古老的传统,贵族在接受审判时,盟、旗两级单位无权对贵族进行判决,只有代表清朝的理藩院才有判决的权力。
享受对属户征收赋税的权力。贵族有权从属户那里按比例征收清廷法定的赋税。标准为:平时有牛五头以上、羊20只以上者,取羊1只,有羊40只者,取羊2只;有牛2头者,取米6釜,有1头牛者,取米3釜;王公在遇到会盟、进贡、移营等事务,更是可以按照比例向属民征收赋税,但从理论上,要严格按照清朝的标准来征收,“不得妄行多征”。
道光朝《理藩院则例》
乍一看来,似乎有一定限额,但蒙古贵族显然对清廷得标准阳奉阴违,蒙古民众还要承受大量法度外的征调。比如蒙人不参与兵役者,均要按户摊派岁费,以喀喇沁部为例,“上户十千,中户八千,下户六千或四千”;札萨克王公年班进京也要摊派蒙民,“每次自银五六千两起,至银一二万将不止,为数不等”。
以上还是常数的加派,突击加派更是多如牛毛,王府婚丧嫁娶“无不随时摊派”,突然王公客人到来,也要加派招待费用,普通蒙民被不做人的王公折磨的奄奄一息,苛捐杂税搞得“蒙人动辄弃产逃亡”。清朝历代皇帝经常警戒赋税过重,或处罚超额征税的王公,或下发减免谕旨,但根本就是屡禁不止,不能说毫无作用,只能说收效甚微。
《筹蒙刍议》
蒙民禁止辱骂贵族。关于这一条,清朝明显沿用了蒙古传统,因为在1640年制订的《喀尔喀—卫拉特法典》规定:如果骂大王公,罚牲畜九头,骂小王公罚牲畜五头,马自己的王爷,应加三倍重罚。而清朝也直接将此条写入自己的行政法典《平会典事例》,“平人诽谤王公、台吉、塔布囊等者罚三九,诽谤管旗章京、副章京等者罚一九”。
《喀尔喀—卫拉特法典》
《清会典事例》
在盟旗制度下,执政的王公贵族有国家官吏的另外一重身份,并在清廷的限制范围里行使自己的职权。
行政权在行政权上,主要表现在人事方面。以《理藩院则例》看来,如札萨克亲王就享有比较充分的人事权,所属旗内的各级官员,亲王都有权任命,但所有任命都需要由清朝中央的理藩院审核,这表明中央有对人选的最终确认权。
且清廷可以对一些办事不利、庸劣不堪的札萨克、协理台吉是可以被皇帝治罪革职的。如雍正十年,鄂尔多斯部协理台吉策旺多尔济、贝勒达西喇卜坦诺依罗卜查木苏“私换兵丁,肆意遁逃”,被雍正帝“严加治罪”,最后革职。
《清世宗实录》
财政权旗在财政上有很大的独立性。首先表现在各札萨克不承担国家财政所需要的赋税征收。其次,如上所述,清廷虽然对各蒙古各旗限定了赋税征收标准,但旗的财政往往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中央监督干预并不足,其总体财政体制还是沿用过去的封建领主制。其三,蒙古王公对旗内的矿产资源有征税权,征税标准自定。如浩齐特、乌珠穆沁两旗,他们对所属的盐湖都派自己旗下的官员收取税款。其四,清廷在漠南、漠北地区设立的军政衙门的办公开支,由清廷自筹军费解决,各盟旗并不提供。
《蒙古及蒙古人》
总体来看,各蒙古王公不承担向中央纳税的义务,但同时也没有享有在旗外收税的权力,清廷在漠南归化城、多伦、张家口设置税关征收税款,在各城内的税款也由军政衙门征收。从理论上来说,清代蒙古地区的财政状况应该可以自给自足,但游牧经济十分脆弱,一旦遭遇了自然灾害等项,就需要中央救济补贴。如雍正元年,蒙古部分地区收获不足,清廷就两次赈济科尔沁33000两白银,敖汉十一旗6000两白银。
乾隆朝内府抄本《理藩院则例》
军事权盟旗带有浓厚的军事单位性质,札萨克王公自然也是一旗的军事首长,必须为清廷提供军事协助,平时要负责旗下兵员得编制、训练、武器整备,战时则需要领兵出征。为了防止各扎萨克军权过重,尾大不掉,可谓是煞费苦心。第一,利用盟旗制度将原有领主的属民切割成几个部分,各设札萨克,分化其力量。第二,通过会盟、派遣大臣、委任盟长督导札萨克履行职责。
《清会典事例》记载的清廷派大臣前去检查各扎萨克军备
第三,道光年间,清廷在盟长之下,设备兵札萨克,统辖全盟兵务。这个政策出台,一看就是钳制旗一级的札萨克。
设备兵扎萨克
立法权和司法权在蒙古纳入版图之后,清朝牢牢掌握了蒙古地区的立法权。清朝对蒙古地区,吸收蒙古地区旧习惯法,制定了特定的法律《蒙古律例》,所谓“国家控驭藩服,仁至义尽,爰按蒙古土俗酌定律例,以靖边徼”。
而札萨克的审判权也受到很大的限制,清代在蒙古地区一般实行三级审判制度,主要是旗、盟、理藩院三级,旗札萨克负责初级审判,原告不服,可以上诉至盟,再不服,可以由理藩院进行审理。
《蒙古志》:蒙古之讼狱,各以札萨克听之,不决,则报盟长公同审讯,或札萨克判断不公,亦准造赴盟长呈诉。又不决,则将全案详送理藩院。
《蒙古志》
对于重要的命案,各盟必须上报给理藩院,一旦隐匿刑事罪犯,涉案旗主就会遭到清廷处罚,如车臣汗部贝子旺沁扎布对理藩院隐瞒属下管旗章京酗酒杀人案和盗犯两起被直接革职。
《清高宗实录》
在司法依据的适用范围上,基本是以长城为界,边外蒙古人适行《蒙古律例》,边内执行《大清律例》,“边内人在边外犯罪,依刑部律,边外人在边内犯罪,依蒙古律”。
综上所述,为了控制蒙古,清廷在具体的统治策略上,对游牧地区的旧传统做出了让步。但随着时间推移,各札萨克领主的权力开始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限制,中央集权得以进一步加强。
引用文献:《清世宗实录》、《清高宗实录》、乾隆朝内府抄本《理藩院则例》、道光朝《理藩院则例》、《清会典事例》、《清朝文献通考》、《1640喀尔喀—卫拉特法典》、《蒙古回部王公表传》、《筹蒙刍议》、《蒙古志》、《蒙古及蒙古人》
来源:论史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