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4年,浙江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聚焦“公正与效率”永恒主题,以打造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为导向,依法审结各类海事海商案件3553件,涉及全球80余个国家和地区,积极服务保障浙江深入推进海洋强省战略。
2024年,浙江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聚焦“公正与效率”永恒主题,以打造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为导向,依法审结各类海事海商案件3553件,涉及全球80余个国家和地区,积极服务保障浙江深入推进海洋强省战略。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规则示范引领作用,现发布2024年度全省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目 录
案例一:韩国某公司申请诉前海事证据保全案
案例二:郑某等与林某、舟山普陀某船艇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三:利比里亚洛某贸易有限公司与香港布某有限公司申请诉前扣押船舶案
案例四:江西华某船务运输有限公司与浙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五:巴拿马月某船务公司与北京龙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案例一
规范高效完成诉前证据保全 有力保障申请人正当诉讼权利
——韩国某公司申请诉前海事证据保全案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上海某物流公司作为托运人从上海港出运一个集装箱的化学制剂至阿联酋迪拜。韩国某公司作为承运人签发提单,该集装箱由台湾地区全某公司登记所有、台湾地区阳某公司实际经营的“动明”轮负责运输。8月9日,“动明”轮在宁波舟山港靠泊时,装载在其中1号货舱舱面右舷的集装箱发生燃爆事故,造成临近部分集装箱及船体受损,构成较大等级水上交通事故。8月16日,韩国某公司作为爆炸集装箱的承运人就其可能遭到的海事请求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诉前海事证据保全,请求对“动明”轮上船舶概况、相关证书、货物舱单等材料予以保全。
【审查情况】
宁波海事法院认为,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海事请求当事人依法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被保全的证据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申请海事证据保全。韩国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于2024年8月19日依法裁定准许该海事证据保全申请,并于一天内完成对“动明”轮船舶证书、航海日志、货物舱单等23项文件的证据保全工作。
【典型意义】
宁波舟山港是全球唯一拥有两座“千万箱级”单体集装箱码头的港口,高度重视防范化解船舶及船载货物重大安全风险。案涉燃爆事故涉及货主范围广,潜在关联纠纷多,宁波海事法院高度重视,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时对燃爆事故情况、证据保全申请要件进行了审慎审查。鉴于本案审查时案涉船舶即将离港,不立即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就可能会使证据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不利于后续纠纷涉燃爆事故的事实认定,宁波海事法院于立案后及时依法裁定准许申请人的证据保全请求,并联系船方及港口管理部门,协同妥善做好证据保全的各项工作。本案从立案受理至所有申请事项保全完毕不到5天,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合法诉讼权利。本案保全完毕后,宁波海事法院第一时间启动诉讼应急预案,积极跟进参与事故后续有关争议协调化解工作,在纠纷成讼前成功化解其中2起燃爆事故引发的纠纷,通过固定争议事实防范化解燃爆事故可能引发的后续系列纠纷。
【案号】宁波海事法院(2024)浙72证保1号
案例二
正确判定海钓事故纠纷责任 促进休闲渔业新业态规范发展
——郑某等与林某、舟山普陀某船艇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普海休4528”船系林某所有的小型海钓船艇,该船由舟山普陀某船艇管理服务公司进行安全管理。2023年12月,林某驾驶“普海休4528”船搭载王某及另外三名海钓者,自朱家尖大黄岩码头出发,驶往桃花海域进行海钓。当日海上有雾,四名海钓者登船时仅王某未穿救生衣。王某在桃花大灰岛礁附近礁石上下船海钓,林某随后将“普海休4528”船开回朱家尖。当日10时,王某在钓鱼过程中被海浪拍落海中,经同行人员救助未果,林某于30分钟后驾船赶至现场将王某送医院抢救,但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郑某等4人作为王某的法定继承人遂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林某、某船艇管理服务公司共同按70%的侵权责任比例赔偿海上人身损害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宁波海事法院认为,海钓系具有相当危险性的休闲活动,王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且曾进行过海钓活动,理应充分预见到海钓活动的风险。王某自甘风险选择危险性极高的矶石海钓,却未穿戴救生衣,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酌情确定其自行承担75%的责任。林某作为案涉海钓船艇的所有人和实际驾驶人,应当安全驾驶船舶,对船上人员提供一定安全看护,但林某未尽必要的风险提示、告知及妥善配备救生设备的义务,对王某死亡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酌情确定其承担25%的责任。某船艇管理服务公司对其负有安全管理义务的船艇违规出海未尽到谨慎的监督管理义务,应在林某应承担责任的20%范围内对林某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赔偿义务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被告主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裁判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典型意义】
本案系海钓活动中发生的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宁波海事法院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甘风险有关规定,合理界定海钓活动中各参与方的权利义务,明确海钓经营者具有相应安全保障义务,最终判决海钓活动组织者承担次要责任、船艇管理服务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海钓活动是快速发展的休闲渔业新业态,作为高风险海上娱乐项目,海钓经营者负有严格履行船舶适航检查、救生设备配备、安全警示培训等义务。本案反映出休闲渔业行业快速发展中的管理漏洞,对海钓活动从业者具有一定警示意义,有助于以个案裁判推动新业态行业管理规范与完善。
【案号】宁波海事法院(2024)浙72民初401号
案例三
妥善处理巨额反担保金 “一揽子”高效化解外籍当事人船舶买卖纠纷
——利比里亚洛某贸易有限公司与香港布某有限公司申请诉前扣押船舶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利比里亚洛某公司与香港布某公司签订船舶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相关争议在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进行仲裁。后双方就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同年6月,洛某公司向宁波海事法院提出扣押布某公司所有的停泊在舟山港的巴巴多斯籍“Volans”轮,并要求布某公司提供1425万美元现金或其他可靠担保以解除扣押的海事请求保全申请。洛某公司还向宁波海事法院提供了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反担保。
【审查情况】
宁波海事法院认为,洛某公司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遂作出扣押船舶及责令布某公司提供担保的裁定并向相关部门送达扣船文书,后实际登轮扣押并向船长送达扣船文书。布某公司关联公司将担保款项汇入宁波海事法院后,宁波海事法院依法发布解除扣船令。后经该院引导调解,双方就船舶买卖合同相关纠纷签署“一揽子”和解协议,并共同申请退还各自提交的巨额担保金与反担保金,该院予以准许。
【典型意义】
本案当事人约定争议提交国外仲裁机构仲裁,宁波海事法院仅涉及对当事人申请扣押船舶的程序性事项审查与处理。该院深入践行“当事人一件事”理念,依法审慎审查扣船申请、裁定作出后及时扣押船舶、妥善处理巨额反担保款项等,并在保全阶段充分发挥调解这一“东方经验”的独特优势,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以较低成本“一揽子”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系高效化解国际海事纠纷的典型案例,展现浙江法院积极打造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的建设成果和持续提升海事司法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的能力决心。
【案号】宁波海事法院(2024)浙72财保11号
案例四
准确认定跨海桥梁性质 依法厘定保险责任范围
——江西华某船务运输有限公司与浙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华某公司为其所有的“金阳光9”轮向浙某财险投保沿海、内河船舶一切险。同日,华某公司出具的投保单与浙某财险出具的保险单均载明了保险险别、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费、适用的保险条款、争议处理等内容,华某公司按约支付保险费。2022年3月,“金阳光9”轮在舟山水域航行中触碰跨海桥梁后致桥梁倒塌,构成一般等级水上交通事故,该轮对该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后华某公司被该跨海桥梁的建设与使用单位半某公司起诉,另案生效判决判令华某公司赔偿半某公司桥损265万余元。此外,华某公司还向相关公司支付救助费用等155万余元。华某公司因向浙某财险提出索赔被拒,遂向宁波海事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浙某财险赔付华某公司桥损265万余元、救助费用等155余万元及相应利息。诉讼中,双方对浙某财险是否向华某公司送达保险条款存在争议。一审法院判决后,浙某财险不服,向浙江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审理情况】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保险责任范围、赔付标准等内容。虽双方对浙某财险是否送达华某公司保险条款存在争议,但综合在案证据,结合通常的文义解释,可以认定案涉保险合同适用的保险条款,并应据此认定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案涉保险条款约定承保范围为“碰撞其它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该约定为列明式保险责任范围。双方对案涉跨海桥梁是否属于“港口设施”存在争议。案涉桥梁主要用途是供业主单位半某公司运送物资设备材料及员工上下班等;案涉触碰事故发生时该桥梁附近并无码头、港口等,即该跨海桥梁与船港界面活动即“船舶与港口之间的人员往来、货物装卸或接受其他港口服务时发生的交互活动”无关,据此认定案涉跨海桥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第三条规定的港口设施,二审遂改判浙某财险有权拒赔桥损265万余元。
【典型意义】
本案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为争议涉及列明式约定保险责任范围的类案提供裁判指引。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可据此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等双方权利义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无争议的投保单、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条款、文义表达的通常理解等综合审查认定争议应适用的保险条款。保险条款中对沿海、内河船舶一切险约定为列明式保险责任范围的,则因未列明的原因造成被保险船舶的损失及所引起的责任和费用不属于承保范围。本案全面分析被触碰的跨海桥梁不属于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最终认定投保人无权要求赔偿。本案对船舶所有人投保船舶保险时应合理审查保险责任范围起到警示作用,在桥梁较多的沿海、内河区域宜附加投保船舶触碰险,有助于加强船舶经营风险防范。
【案号】宁波海事法院(2023)浙72民初926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浙民终92号
案例五
依法保护承运人留置权 准确界定侵权责任范围
——巴拿马月某船务公司与北京龙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中国买方龙某公司与境外卖方签订种牛销售合同,约定龙某公司向境外卖方购买7010头种牛,销售价格为1190余万美元,由境外卖方安排海运抵达中国舟山金塘港。龙某公司已支付全部货款。2022年5月,月某公司所有的“北极星3”轮装运种牛抵达目的港。同月,月某公司签发提单,该提单载明托运人与通知方为境外卖方,收货人为龙某公司,货物为4500头种牛,提单由船长签字并加盖“北极星3”轮船章。后月某公司联系龙某公司表示其仅收到30%运费预付款,其对剩余2510头种牛未签发提单。为解决船上草料短缺问题,经双方协商,7010头种牛全部先行卸载至海关隔离监管场地,龙某公司亦出具书面承诺,如无船东或船长授权,且无船东专门签发的2510头种牛的提单,龙某公司不会接收剩余2510头种牛。月某公司遂卸载全部种牛后离港。2022年7月,龙某公司以载明货物为7010头种牛的提单正面复印件将全部种牛提走。月某公司遂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龙某公司赔偿运费损失196万余美元。一审法院判决后,月某公司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审理情况】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因托运人境外卖方未按约支付全部运费,承运人月某公司仅向收货人龙某公司签发部分种牛的提单,月某公司对其未签发提单的剩余2510头种牛仍依法享有留置权。基于龙某公司的承诺,月某公司同意在未出具提单的情况下,先行将全部种牛卸至码头海关隔离监管场地。从双方沟通过程可见,双方对该2510头牛卸至码头海关隔离监管场地后仍处于月某公司控制之下、改变存放场所后月某公司仍有权行使留置权等事宜达成共识。而龙某公司以一份真实性不明的提单,未向承运人核实即擅自提走全部货物,违反其作出的承诺,致使月某公司失去对剩余海运货物的占有从而丧失行使留置权的可能,侵害了月某公司的留置权,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据此,二审改判龙某公司赔偿月某公司运费损失196万余美元。
【典型意义】
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提单不仅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更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在目的港提货。而留置权是承运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具有重要的担保作用。海上运输合同托运人在货物运抵目的港后仅支付部分运费,承运人可以在合理限度内留置其货物,以担保其收取运费权利的实现。本案所涉货物为活动物即种牛,需要检疫与隔离以及解决草料问题,承运人根据收货人所作承诺,先行将活动物卸至海关监管场地,但其仍对其未签发提单的剩余活动物享有留置权。收货人持真实性存疑的提单提取剩余货物,系违反自身承诺且损害承运人的留置权的行为,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侵权责任范围以留置权所担保的运费数额为限。本案是依法保护承运人留置权的典型案例,并对留置权行使条件、担保范围以及侵害留置权的侵权责任予以依法认定,对类案裁判具有一定指引作用。
【案号】宁波海事法院(2023)浙72民初1212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浙民终349号
来源: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