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存钢律师就深圳法务肖主任肖洪飞恶意向律协投诉所作答辩书

B站影视 港台电影 2025-04-17 16:33 1

摘要: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完全没有正确理解什么是造谣、网暴、散布不实信息的行为,什么是营销炒作、揽收业务的行为,什么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等,以致恶意投诉答辩人。甚至可能是因为答辩人在网络上据实指出被答辩人不是律师,其所在公司不是律所,其并非律所主任,却在网络上违规宣传

曾存钢律师就深圳法务肖主任肖洪飞恶意向律协投诉所作答辩书

曾律师前文已经分享了深圳法务肖主任肖洪飞恶意向律协投诉的投诉书,现向大家分享曾律师应对此投诉的答辩书。

答辩书

答辩人(被投诉人):曾存钢。

被答辩人(投诉人):肖洪飞。

针对被答辩人投诉答辩人对其实施网络造谣,散布不实信息,对其和其所在单位实施网暴,进行营销炒作,以此揽收业务,侵害其及其单位名誉权的行为,进行答辩。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完全没有正确理解什么是造谣、网暴、散布不实信息的行为,什么是营销炒作、揽收业务的行为,什么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等,以致恶意投诉答辩人。甚至可能是因为答辩人在网络上据实指出被答辩人不是律师,其所在公司不是律所,其并非律所主任,却在网络上违规宣传和代理律师服务业务,让其心生不满,进而恶意投诉答辩人。

一、答辩人未对被答辩人实施网络造谣、散布不实信息,答辩人发布的几篇网络短文和几条短视频均是依据有关被答辩人的客观事实作出的简短评论。

造谣是指虚构事实并予以公开的行为,散布不实信息是指散布的信息不符合客观事实。从答辩人在网上发布的几篇短文来看,内容均属实,没有任何一处虚构事实。答辩人在《深圳市国邦法务服务有限公司法务肖主任举报律师侵权》中提及“所谓的国邦法律服务肖主任并非律师,其也无法律职业资格证,而且其自称被骗600多万。然其经常在网络发表一些涉及法律专业但容易误导观众的错误言论。并且宣传代理的一些业务可能涉嫌存在超范围代理”不存在虚构事实。

首先,被答辩人是不是律师,有无法律职业资格证,其本人应最为清楚,其投诉书也可以明显反映其法律专业水平。

其次,被答辩人多次发视频自曝其被骗600多万,也有众多媒体报道,这是公众皆知的事实,答辩人没有表达被答辩人被骗是其编造的虚假故事这一层意思。

再次,截至今日,被答辩人在抖音、今日头条、视频号、快手上的短视频作品,依然可以见到相关作品的评论区有人称其为律师,诸多作品能够明显看出其在法律条文、法律事务分析和理解等方面的确非常不够专业。比如其在其实际运营的国邦法律服务公众号主页宣称:“为您解决您身边的一切法律问题我们帮你的不只是案件,更是彼此的人生!我们专业擅长刑事控告,经济纠纷婚姻家庭,解决一切别人办不了的疑难杂症案件,一步到位坚守到底!”就已经是虚假、夸大宣传的行为,涉嫌超范围经营,违规宣传其能代理诉讼和辩护等法律业务,以及夸大宣传其专业能力。

答辩人的其他作品也同样是客观陈述被答辩人成为网红是因为其被骗了600万并被广泛报道,且又因为他从事法律工作,让人觉得很好奇而引发广泛关注,并指出其并非律师,并非律所主任。这些都是客观事实,毫无任何捏造虚构成分,不属于谣言。

二、答辩人并未对被答辩人进行网暴,被答辩人无法举证证明答辩人有对其实施网暴行为。

网暴是网络暴力的简称,是指在网络上发布、传播具有诽谤性、侮辱性、煽动性,侵犯他人名誉、损害他人权利的言论、文字、图片、视频的行为。答辩人没有实施前述行为,被答辩人投诉答辩人对其网暴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纯属恶意捏造事实。

三、被答辩人投诉答辩人借助其被骗一事进行营销炒作、揽收业务,缺乏事实依据,纯属被答辩人主观臆测。

答辩人发布几篇短文和几条短视频,均讲述被答辩人被诈骗和其并非律师的事实,答辩人此举在于向民众普法,意在提示民众要谨防类似情形的诈骗(不是指被答答辩人的行为是诈骗行为),因为一个网红法律主任肖主任都被骗了600多万元,那我们普通大众更应该要防骗反诈,同时也提醒广大民众,在找律师的时候,要注意区分律师与非律师,区分法务公司与律所,不要把国邦法务主任肖主任当成律师和律师主任来看待。这些内容并不存在营销炒作的成分,完全是在普及基本的法律知识,这是答辩人发布相关作品的出发点,这对社会大众来说是好事,有利于借助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真实事件向民众普及一些基础法律知识,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而且答辩人也没有借此违规宣传自己的业务。

四、被答辩人投诉答辩人侵害了其及其单位的名誉权和声誉,没有事实依据,被答辩人的社会评价并不会因为答辩人发布的相关网络作品而降低。

如前所述,答辩人发布的相关作品均是对被答辩人的有关经历和职业进行客观描述,不存在用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被答辩人名誉权的行为,被答辩人不会因为答辩人的相关作品而降低其社会评价。关于答辩人陈述深圳国邦法务公司并非律所,这是属于事实性评论,属于客观评论,不存在贬损该公司声誉的情形。

五、答辩人发布有关被答辩人相关作品完全是基于客观事实,且没有作出贬损性、批判性的评论,目的是出于公益普法,向公众宣介法务并非律师、法务主任并非律所主任、法务公司并非律所,该行为并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则。

六、答辩人在网络上发布相关作品的行为不是执业行为,也不是展业行为,纯粹为个人的言论自由行为,该行为不属于律协对会员管理的范畴。

综上,关于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投诉没有事实与法律、行业规则依据,其所有投诉均不成立,其要求贵单位对答辩人进行处罚更是无理要求。请求贵单位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依法开展调查,查明相关事实,并基于事实,对被答辩人的投诉请求予以全部驳回。

此致

深圳市律师协会

答辩人:曾存钢

2023年12月10日

来源:曾存钢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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