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3年8月,刘某驾驶甲车,沿高速公路行驶时,未保持安全车距与张某驾驶的乙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第一次道路交通事故;后焦某驾驶丙车,未保持安全车距与甲车发生碰撞,致使甲车与乙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第二次道路交通事故;后孙某驾驶丁车,未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刘某驾驶甲车,沿高速公路行驶时,未保持安全车距与张某驾驶的乙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第一次道路交通事故;后焦某驾驶丙车,未保持安全车距与甲车发生碰撞,致使甲车与乙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第二次道路交通事故;后孙某驾驶丁车,未保持安全车距与丙车发生碰撞,致使丙车与甲车发生碰撞,致使甲车与鲁乙车发生碰撞,造成四车不同程度损坏的第三次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事故第一次事故中刘某负全部责任,张某无事故责任;第二次事故中焦某负全部责任,刘某、张某无事故责任:第三次事故中孙某负第三次事故全部责任,焦某、刘某、张某无事故责任。
焦某驾驶的丙车在中路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孙某驾驶的丁车在人保财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300万,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经鉴定,刘某车辆损失为99500元,支付鉴定费10000元,为处理事故支付施救费1000元。刘某诉至法院,要求扣减丙车交强险责任限额2000元及无责险限额200元后,剩余车辆损失97300元由焦某、孙某、人保财险公司承担责任。
焦某辩称:甲车车头部分是刘某自己碰撞,我只对保险杠左后杠进行赔付。
人保财险公司辩称:我公司对承保车辆承担第三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没有异议,但丙车仅碰撞了甲车的左后部分,而丁车在撞上丙车后,丙车仅刮蹭了甲车的左后部分,故我公司仅同意对甲车的左后部分保险杠损失进行赔付,其他部位车辆损失,与我公司无关,不予赔付。
法院审理
庭审中,被告焦某提交了事故现场视频资料,经播放观看,该视频资料不能排除焦某驾驶车辆发生第二次事故后未导致甲车与前车再次碰撞,但可证明第二次撞击力明显小于第一次事故撞击力。
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本案三次事故导致甲车受损,系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还后果,应当根据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现场视频资料,事故车辆撞击力的大小和损坏因果关系,本院酌定焦某、孙某各自按30%的比例赔偿刘某损失。刘某主张的车辆损失97300元,人保财险公司应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2000元,剩余的车辆损失95300元、鉴定费10000元、施救费1000元,计106300元,按责任比例由焦某、孙某各赔偿31890元,孙某的赔偿数额依法由其投保商业险的人保财险公司赔偿。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当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时,如果出现了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2000元责任限额内赔偿,交强险赔偿后,若不足以弥补损失,应当按照过错责任原则,由侵权人按比例进行赔偿,若机动车投保了商业三者险的,由机动车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仍然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在连环追尾的交通事故中,赔偿顺序和赔偿原则与普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一致,但责任划分较为复杂,对于连环追尾案件,其本质是二人以上分别侵权造成同一损害,损害结果为第一辆事故车辆甲车受损,后续追尾的数个侵权人其行为与甲车受损的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产生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应当通过斟酌原因力的比例,并结合各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比例确定;对于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应当由数个侵权人平均承担责任。
本案中,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甲车对第一次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乙车、丙车分别对第二次、第三次的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故乙车、丙车应当赔偿车辆损失,乙车车主焦某提交视频资料证明第二次事故撞击力明显小于第一次事故,故刘某对于其车辆损失应承担较大比例责任,乙车、丙车对于甲车损失责任比例无确切证据予以证明,庭审中虽各自进行答辩,但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意见,故酌定乙车、丙车对于甲车的损失承担60%的责任,双方各承担30%。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来源:慧君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