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犬成“凶手” 责任谁来担?

B站影视 日本电影 2025-04-17 03:36 1

摘要:“为了救孩子,被告家的大狼狗撕咬我的大腿,导致我多处受伤,一处深可见骨。伤口不能缝合,每一次清理伤口,我疼得都要晕死过去!”原告王某某眼含泪水,声音哆嗦地控诉道。

“为了救孩子,被告家的大狼狗撕咬我的大腿,导致我多处受伤,一处深可见骨。伤口不能缝合,每一次清理伤口,我疼得都要晕死过去!”原告王某某眼含泪水,声音哆嗦地控诉道。

“我的狗拴绳了,谁让你家跑在我家狗跟前,你们是不是戏弄我的狗了……”被告姬某某振振有词道。

这是综合审判庭审理的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庭审现场,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针锋相对,让我们一起走进案件,探究谁来担责?

基本案情:

近日,因被告姬某某的儿子对外出售房屋,原告王某与女婿、外孙女(约2岁)一家人前往现场查看房屋并洽谈购房事宜。原告一家在途经被告所有的某处平房院外之时,被告饲养的大型犬突然扑咬原告外孙女。原告及其女婿为保护幼女上前施救,后被该恶犬咬伤双腿,造成多处撕裂,一处深可见骨。事后,原告注射狂犬疫苗、持续清创治疗等支出医疗费7000余元。原告认为,被告饲养的犬只属于城区禁养的大型犬,且犬窝设置在公共道路旁,无围栏、警示牌及合法犬证,存在重大管理过失,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被告辩称犬只已被拴养,咬人系原告主动靠近所致,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本案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本院认为,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主张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规定表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严格的无过错责任,无权抗辩减少或者免除责任。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违反规定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具有严重的主观过错,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另,根据《鄂尔多斯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重点管理区内养犬实行名录化管理。烈性犬、大型犬的禁养品种名录、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在重点管理区内,禁止个人饲养禁养品种名录中的烈性犬、大型犬;除文物保护、危险物品存放地、重点仓储等单位外,其他单位不得饲养禁养品种名录中的烈性犬、大型犬……”

本案中,被告姬某某在城市重点管理区域内饲养危险的大型犬,虽然系绳,但并非饲养在院内,相反饲养于自由通行的道路之上,其未办理犬证,未安置围栏、警示牌,该恶犬咬伤原告,被告作为饲养人存在巨大过错,其应赔偿原告因犬咬伤支出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9250元。

法官说法:

饲养动物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被告明知所养犬只属于城区禁养大型犬只,却长期放任其处于公共区域,未采取围栏、警示等必要措施,导致该大型犬多次伤人,主观过错明显。东胜区人民法院提醒,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适用严格责任制度,饲养人无权以“拴养”或“受害人靠近”等理由抗辩。本案判决不仅维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亦警示公众应依法文明养犬,强化“养犬有责”意识,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来源:澎湃新闻客户端一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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