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帮人转钱,就能赚佣金”,借张银行卡用用,会给好处费等等,生活中看似简单的“举手之劳”,背后可能藏着违法犯罪的陷阱。不少人贪图小利、法律意识淡薄,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的“工具人”。
“帮人转钱,就能赚佣金”,借张银行卡用用,会给好处费等等,生活中看似简单的“举手之劳”,背后可能藏着违法犯罪的陷阱。不少人贪图小利、法律意识淡薄,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的“工具人”。
案例回顾:2022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魏某某在网络上看到办理黑户网贷的信息,魏某某添加了对方的微信账号进行联系,对方让魏某某准备好一类银行卡用于走流水。2022年12月16日,魏某某按照对方要求到达沈阳市,对方以微信转账方式向魏某某提供食宿路费共计人民币1400元,魏某某在沈阳市火车站向收卡人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手机、银行卡。次日,收卡人将魏某某的银行卡、身份证、手机归还魏某某,并向魏某某支付了好处费现金人民币10000元。经核实,魏某某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在2022年12月17日的单项入账流水达人民币1732062.72元,异地公安机关立案的诈骗案中被害人转入魏某某名下上述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的被骗钱款共计人民币925790元,魏某某名下的中国银行账户在2022年12月17日的单项入账流水达人民币1772575元。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部分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魏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二、被告人魏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1400元,予以追微,上缴国库。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帮人办事更需明辨是非。帮信罪的本质,是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让违法资金流转、犯罪活动传播更隐蔽,其社会危害性不容忽视。
来源:红山晚报